经济法课件3-_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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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五章 保险法,本章主要介绍保险及保险法的基本原理,重要保险种类和保险合同,以及有关保险业的法律规定。 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 三、保险公司,2,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3,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的种类 (1)以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保险,4,(2)以保险实施的形

2、式分类,保险的种类,5,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概念 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6,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7,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 (4)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8,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申请 保险人同意 达成协议 合同成立。 由

3、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等凭证,并将合同内容记载于凭证上。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9,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 不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交付为保险合同成立要件 保险费交付并不一定产生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后果,10,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9)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时间及双方另外约定的其他事项。,11,财产保险合同 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信用险,工程保险,运输保险,一般财产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12,财产保险合同 关于保险标的的规定 投保人将保险标的转让他人时,应征得保险人同意,依法变更合同。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

5、查,及时提出消除危险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所尽责任时,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13,财产保险合同 关于保险费的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14,财产保险合同 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规定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应当是其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

6、,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5,财产保险合同 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16,财产保险合同 关于向第三人追索的规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取得代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后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时,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

7、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17,财产保险合同 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或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18,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19,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

8、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0,区别,种类,责任,财产,人身,保险目的,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对第三者的 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 的赔偿责任(被索赔),直接补偿被保险人, 间接补偿受害人,有形财产 或相关利益,财产或利益的损失,补偿被保险人损失,按约定向被保险人、 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生存、死亡、伤残,身体与寿命,三种合同区别,21,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9、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2,保险公司经营规则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不得同时兼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2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10、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24,刘文为广州市人,已离异。1997年5月9日,刘文填写了广州平安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2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20万元。次日,刘文交纳了300元的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标的较大,按规定刘文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这300元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5月15日,刘文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刘文,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刘文即告诉业务员,如果加费承保的,在l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并与业务员约定,5月16日晚6时30分在刘文家收取保费。,案例分析,25,5月16日下午,刘文外出至晚上未归。5

11、月16日晚业务员到刘文家,刘不在,从其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据刘母讲,这笔钱是刘文下午出门时交给她的,并说明已约好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来取的,业务员拿到钱后,给刘母开具了编号为0088737的“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并收回了先期开出的300元的体检押金收据。由于5月17日、18日公司休息。5月19日。业务员将刘文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审核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EM:75承保”,并发出了新契约投保事项审核通知书,指出刘文因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刘文垫交了这笔加费;5月21日,广州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了刘文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20万、附加人身意外险20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刘的儿子江彬彬,投保人为刘文。保险责任自1997年5月19日中午12时起。5月22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刘文家,得知被保险人刘文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于5月16日晚因车祸死亡。之后,其母向广州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26,问题: (1)保险合同的成立于何时? (2)该合同是否有效? (3)刘母的索赔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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