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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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之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三),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法律规定 1刑法条文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

2、、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对被告人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幼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0年3月24日 公通字【2000】25号第二项关于拐卖

3、妇女、儿童犯罪的规定: (1)在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只要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均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2)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事先通谋,为其拐卖行为提供资助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立案侦查。,(3)对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4)教唆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

4、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向他人传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方法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侦查。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在其实施犯罪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以窝藏、包庇罪立案侦查。 (5)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6)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7)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8)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立案侦查。 (9)犯组织他人偷越国

5、(边)境罪,对被组织的妇女、儿童有拐卖犯罪行为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10)非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以拐骗儿童罪立案侦查。 (11)教唆被拐卖、拐骗、收买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的共犯立案侦查。 (二)本罪的概念 按照我国刑法240条的规定,本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之对象选择。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

6、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妇女、儿童。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或原地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所谓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

7、为。 其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行为。,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三)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认定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刑法条文出现的这种结构中,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要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裁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首先,区分拐卖妇女罪与买卖婚姻的界限。索取高额彩礼是买卖婚姻还是一种恶俗?未被刑法否定的恶俗即

8、使情节恶劣、甚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其次,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乘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之际索取高额钱财的界限。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客体是人身自由。,权利,中介人的介绍行为并没有违法妇女与儿童监护人的自由意志。因而其主观上并没有侵害妇女、儿童监护人的自由意志。至于儿童的被监护人送养孩子的目的如何,可能影响其送养行为的定性,但作为介绍人其行为并没有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是介绍人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一般的介绍行为如果收取高额中介费只是一般的违反行为。 2本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1)既遂与其他形态的区分。首先,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

9、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其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有五种。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据此,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拐骗、绑架、收买或贩卖的妇女、儿童,尚未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而由于被害人识破、反抗或被他人察觉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再次,实施贩卖行为的,如属单一犯罪,未遂的条件同上述第一种情况。注意:上述三种形态皆以本罪为行为犯为前提

10、。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还存在着有些猥亵行为一经着手,行为就已经完成了,有些猥亵行为一经着手后,还需要一个过程、一段时间内才得以完成的不同情况。对于行为需要一个过程行为,存在未遂形态,也存在中止形态。 ( 2)共同犯罪的认定。实施接送或中转行为,由于该行为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并且,接送或中转行为着手的前提是被害人已被置于其他共同行为人的控制下,故该环节中即使因被害人的抗争或公安机关等的解救而脱离行为人的控制,也不存在未遂问题。 (3)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刑法240条的规定,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不单独定罪,即制定拐卖妇女、儿童: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

11、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此外,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行为人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限制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成立非法拘禁罪,没有法定的吸收情节,以数罪并罚。 3此罪与彼罪的

12、区分本罪与强奸未遂的区分 本罪与绑架罪的区别。两种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五)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种加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六)课后练习 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A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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