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学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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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学名词解释1、公权力32、腐败33、监督34、监督的基本原则35、监督学36、政治原罪思想37、法治主义监督思想38、自由主义监督思想39、人民主权理论310、分权制衡理论311、议行合一理论312、新滥用权力理论313、御史府314、刺史六条315、一台三院316、风闻弹事317、唐代十道监察区318、台谏合一319、都察院420、巡按御史421、科道合一422、谏诤42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424、法律监督425、工作监督426、立法监督427、执法监督428、质询与询问429、执法检查430、特定问题调查431、党内监督432、党组织的监督433、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434、党的委员会

2、的监督435、党委常委会的监督436、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537、党员监督538、检查机关监督539、职务犯罪540、侦查监督541、侦查活动监督542、审查批捕543、审查起诉544、刑事审判监督545、刑事审判活动监督546、刑事抗诉547、审判监督548、刑事审判监督549、行政审判监督550、审级监督551、二审监督552、再审监督553、死刑复核554、行政行为555、抽象行政行为656、具体行政行为657、违法行政行为658、行政主体659、无效行政行为660、行政诉讼661、行政赔偿662、行政监督663、层级监督664、行政监察665、审计监督666、行政复议667、人民政协

3、监督668、民主党派监督66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670、社会监督671、公民监督672、特约监督员制度673、舆论监督774、议会监察专员制度775、政府道德署制度776、独立检察官制度777、行政交谈778、国民请求监察制度779、不列颠百科全书把权力定义为780、权力的强制性781、权力的不对称性782、权力的价值783、权力的相对性784、“委托代理”简言之是785、监督的预防功能786、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787、制约功能788、救济功能789、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790、监督学学科的目的791、制衡论792、滥用权力893、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894、党组织895、纪律检查机

4、关的监督权896、狭义的职务犯罪897、贪污罪898、受贿罪81、公权力即公共权力,公权力包容了权力的所有主要特征,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力都能称之为公权力。2、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3、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4、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的基本原则是监督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5、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

5、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从内容上看,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揭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6、政治原罪思想是基于“人性恶”和“权力恶”的假设提出的。“人性恶”假设认为,人本身就有趋利避害、贪图利禄的本性。7、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也成为很多国家宪法至上原则和有限政府理论的直接基础。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所表达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服从法律、以法监督、以法制约等思想也成为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8、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权力的行使界限。9、人民主权理

6、论从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权之下,找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理性。10、分权制衡理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同样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鉴于君主专制制度下个人大权独揽的弊端,提出了由不同个人和社会集团分掌国家部分权力并互相制约的主张。11、议行合一理论是指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12、新滥用权力理论是相对于传统滥用权力的含义而言的。

7、13、御史府秦始皇统一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御史监察制度,设置御史府作为总管图书档案和监察官吏的中央机构,御史府的长官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与丞相、太尉共处国家中枢地位,但此时的御史大夫作为监察长官,同时又是丞相的副职,受到丞相的辖制,监察还没有成为独立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14、刺史六条监察的内容是汉武帝制定的刺史六条,其中除一条涉及地方豪强外,其余五条都与二千石即郡守有关,包括不遵奉诏令、断狱不公、选举不平、不能约束子弟与当地豪强勾结等。15、一台三院御史台之下又设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一台三院制,三院分别设待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分工负责各方面的监察事宜。16、风闻弹事就是

8、不必掌握真凭实据,仅凭传闻即可进行弹劾。御史台的权力因此而进一步扩张。17、唐代十道监察区唐代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还有道的设置,唐初把全国分为十道,玄宗时又改分为十五道。自唐太宗将天下分为十道后,监察御史分别负责十道监察。武则天时,在每年春秋两季,令御史分巡地方。后以监察御史分任各道巡按,与诸道观察使、采访使上下配合,掌一道监察。18、台谏合一为对皇帝的过失进行规谏,还特设与御史台平行的谏院,负责规谏朝政纠正君主的过失,同时也检举臣下的越轨行为。这是宋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从此开始了台谏合一的过程。19、都察院明初沿用前代旧制,在中央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御史台,十五年

9、设都察院,作为最高监察机构。这是中国古代中央监察机构的一个重要变化。都察院的长官为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一人。20、巡按御史巡按御史以钦差大臣的身份巡行地方,考核吏治,惩治贪官,“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明史职官二),权力极大,地方官皆畏之。21、科道合一清朝初年,仍仿明制,分设六科。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十五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二者合称“科道”。22、谏诤是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2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10、、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24、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不是指上述两类监督,而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25、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11、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26、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27、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28、质询与询问询问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了解有关情况,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问题,并要求进行答复的一种监督方式。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体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29、执法检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

12、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30、特定问题调查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31、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32、党组织的监督是党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组织之外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的党内监督。33、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是党的领导机关和组织形式之一,是党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34、党的委员会的监督是由党的权力机关即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与党的代表大会同是党的领导机关。35、党委常委会的监督是党

13、的地方委员会的常设机关。36、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和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能机关。37、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38、检查机关监督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39、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作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40、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

14、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41、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朝廷的监督。42、审查批捕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大、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43、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并初步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44、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元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45、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46、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47、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48、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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