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69739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70895062 上传时间:2019-01-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名词解释69739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民法名词解释69739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民法名词解释69739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民法名词解释69739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民法名词解释69739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名词解释69739》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名词解释69739(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坚定信念,圆梦三月。民法名词解释第二编 物权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 最充分的权利。 2、 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 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3、 定限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权利人基于与所有人的合意或法律规定而取得了 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范围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4、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5、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 的规定。 6、 公示原

2、则: 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外界展示, 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7、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 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 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8、 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 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 9、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对物权现实的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 配状态的请求权。 10、 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

3、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 变动。 11、 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2、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13、 现实交付:动产占有的现实转移,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的转 移给受让人。 14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在物权转移前就已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生效时, 就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 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5、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

4、务的人可以 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16、 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 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 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 17、 征收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 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的行为,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 制作人:Damon 1 坚定信念,圆梦三月。 18、 所有权: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9、 天然孳息:按照物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

5、。 20、 法定孳息:指按照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该法律关系多是基于法律 行为而产生的(房屋租金) ;也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21、继受取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22、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 属于善意,则该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3、 添附: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 律事实。 24、 附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在社会交易中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 25、 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

6、起,难以分离或分离在时间上或金钱上都成本过 高,从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26、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7、 专有部分所有权,简称为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 宅、经营性用房 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28、 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 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 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29、 相邻权:它是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7、它是法律基于私人利益的协调 而对不动产物权作出的某种限制。 30、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 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31、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 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2、 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34、 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 权利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5、 地役权: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依 法取得的对

8、他人所有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36、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或某项 权利之上设定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权 利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7、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 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 财产优先受偿。 38、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9、 留置权

9、: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 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40、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前者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称为自主占有;后者是非 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称为他主占有 41、 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前者是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后者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 的指示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42、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否基于本权对物进行占有。 第三编 债权总论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

10、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3、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的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4、 加害履行: 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5、 履行迟延: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而未履行债务。 6、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7、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 拒绝其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8、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 一方丧失履行债务

11、能力时, 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 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9、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0、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危害其债权,对债 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减少其财产)危害债权的实 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2、 保证: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

12、担责任的行为。 13、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预 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4、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15、提存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 的行为。 16、 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17、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第四编 债权分论 1、 双务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

13、义务。2、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 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 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4、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5、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 “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6、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7、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 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

14、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 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8、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 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9、 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0、要约邀请: 一方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 承诺: 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2、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3、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 不同形式。 14、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

15、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 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或沉默向对方发出要 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 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16、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

16、法律制度。 17、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18、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19、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 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20、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 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也有时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 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 21、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或者合同的约定。 22、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 合同解除无溯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