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邮件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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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邮件的管理办法(试行)本着方便业主,对确实不能及时接收邮件的业主,在业主主动电话委托代收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临时予以代收,不收取任何费用原则上也不承担保管责任。对邮政和其他快递公司的业务,实行有限辅助协办的工作原则。1、 各邮政和快递公司的投递员,应要求接收方主动打电话委托物业公司代收;2、 对于平凡收件又长期不在家的业主可要求其与物业签订免责无偿代收邮件协议;3、 各邮政和快递公司的投递员,首次存放邮件到管理处必须留存工作证复印件并签署本人姓名,平日存放必须在代收发登记表上签字;4、 物业代收员在代收邮件时必须填写代收日期件数,并签字代收人;5、 物业代收员在业主领取时必须填写领取时间并要求业主签字,本人在备注栏签字;6、 每月底对代存邮件对照表单进行一次清查,凡是有疑问的必须弄清楚;7、 对于代存超过15日的要求相关公司催促业主前来领取,否则超过1个月则要求相关公司人员领回,并在代收物件收回表上填写相关项目并签字;8、 对于不按遵循本规定办理的各邮政和快递公司的投递员,本着对物件负责的原则,物业公司所有员工不得代收相关公司邮政和快递公司的投递员的任何物件;由于邮政和快递公司业务具有快速便捷和专署经营并应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诚信经营、品质保证)的属性。为避免给业主和相关单位带来不便或损失,凡不符合有限辅助协办的工作原则,恕不办理代收等相关业务,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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