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舞弊分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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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舞弊分析采购舞弊分析:擅自开标、换标 这种手段通常有下列表现形式: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泄露给特定投标人,并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或者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标书。 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公开,在此之前标书必须保密,并不得随意更换,以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标书在未公开前被视为一种商业秘密,对于任何投标者都是保密的,这样使得每个投标者,无论提交时间早晚,也无论其与招标者的关系远近,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凭借自己的实力公平竞争。 如果招标人擅自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撤换标书,既未经法定程序,也不是由于投

2、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误解,或投标文件的遗漏等原因,仍私自开启了标书,不符合合法的修改、补充、撤回标书的条件,就构成违法行为。 防范技巧: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都要严格按照招标制度要求,在监督部门人员监督管理下公开启封开标,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招标投标过程也是合同订立的过程,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开标前投标人有权撤回、修改、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投标人修改、补充和撤回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首先,修改与补充的原因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不一,有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发生了误解,或投标文件对一些重要内容有遗漏,投标人需要补充、修改的。其次,补充、修改的时间,必须是

3、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最后,要求补充、修改和撤回应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 因此,在公开开标前,任何人都无权开启标书。为了防止泄密,投标文件必须密封,没有密封,或发现曾被打开过的痕迹,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可见,开标是招标投标的一个重要环节,标书的保密性,直接影响到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采购舞弊分析:借招标采购之名蒙蔽过关 应用招投标方式采购产品,多数人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可以增加采购活动的透明度,监督采购人员或经办人员的舞弊行为。实际管理中,招投标制度确实见到了成效。但是,给人的错觉是:凡是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就是合理的,就是符合内控制度没问题

4、的,所采购产品的价格也就一定合理。由此,一些审计人员在对采购审计时,只要看到是招投标方式采购,就作为免审查事项。然而,一些采购机构和人员往往利用审计人员错觉“做文章”,出现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的价格比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价格还高出一截的反常现象。 案例: 某一单位招标方式采购复印机一台,审计人员检查招标记录、招标资料和评标人员签字,未发现异常。但通过网上查询发现,该规格型号复印机报价比采购价还低34. 82%。进一步审查核实,采购该产品的招标活动中,产品使用部门选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供价格作为招标价格的依据,很明显其产品使用部门在招标前与选定供应商进行过“亲密”接触。 防范技巧: 招投标采购行为中的

5、舞弊行为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我们要观察、分析、评价招投标活动的有效性;要采用查看招投标资料,对比招投标资料与采购物资合同是否一致,实施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差异分析等,证实招投标采购的真实性、有效性。采购舞弊分析: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所谓串通招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以排斥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济生活中串通招标投标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串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两种。 所谓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

6、手段从事私下交易,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使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所谓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是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者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采购舞弊分析:在评标定标中做手脚 评标定标中做手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评标组成人员不适当变换,专业结构不科学。评标人员应以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为主,而有些单位以行政领导、监察、审计人员为主,人数不足时,随便拉几个人凑数。本应是监督评标的人却参与了评标,成了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7、,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由于是以外行评标为主,结果是投标单位只重视搞关系,拉拢腐蚀评委,而不把精力放在做标书上。 二是评标办法不合理。开标前不定评标规则,开标后才定评标规则,即先做游戏后定规则,往往是根据关系单位的投标情况设定评标标准,怎么有利于关系单位就怎么干。如果关系单位报价低,就以价格为主要定标依据,如果关系单位价格无优势,就以施工方案、社会信誉等难以定量考核的指标为定标依据,想方设法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优势。有些评委专挑无关系单位的缺点,而对关系单位缺点只字不提,只讲关系单位的优点,甚至拿无关系单位的缺点与关系单位的优点相比。有些评委为排挤非关系单位,可以毫无根据地说非关系单位产品

8、在市场上假货较多,并以此为理由来排挤非关系单位。 防范技巧: 一方面对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的专业结构一定要严格把关。另一方面确定候选人中标,一定要通过技术、价格等多方面综合定量的评价,要以最后的综合得分高低,来确定候选中标人,即尽可能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采购舞弊分析: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 由于中标候选人只有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的标书进行评价和审核

9、后,由大家共同推荐才能产生,这样,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就会成为一些投标人“攻关”和“拉拢”的重点目标。 为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严格保密,并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也不应该过早,以防止成员名单泄露,滋生不必要的事端。 案例: 2007年1 1月8日,A单位发布了招标编号为072s-532、项目名称是A单位某项目工尺功能办公家具采购(木制家具分包)的招标公告。 北京B家具公司购买了标书,并按照要求制作了标书,销售经理兰舟(化名)说,该公司的标底是700万元,竞标价为672万元。除B公司外,另有5家公司参与投标。 11月28日下午,兰舟和同事参加完唱标后,兰舟的同事突然接到一个手机来电,声称可以以评

10、标专家组名单让B公司中标,前提是给他30万元。 第二天上午,评标专家组名单确定。10点26分,兰舟同事的手机上就接到神秘人发来的短信。短信上有4个人名,据说是评标专家组成员。兰舟认为自己可以凭实力竞争,没必要做手脚,就没答理这个人。 12月1日,兰舟听说另一家参加投标的家具公司在提前庆祝中标。“按程序,中标结果必须在网上公示5天后才算最终结果,可是当天招标方的网站上并没有相关信息发布,那家公司怎么可能知道自己中标了呢?” 12月3日,B公司向招标方递交了“关于增加现场勘察要求”的申请,但一直没有回应。随后,该公司又向监管办公室和相关部门递交了投诉书,仍无人回应。 此次招投标结果的公示日期为12

11、月5日,发布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结果显示,中标的正是兰舟12月1日听说的那家提前庆祝中标的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招标法,专家组名单在结果公布前应保密。12月5日公示的结果,经过5天公示期后如无异议则双方签约。也就是说此次评标专家组的名单应在12月10日才可能披露。本该在12月10日中标结果通过公示之后才可能披露的评标专家组名单,竟然在11月29日专家组确定之日被泄露出去。“不论提前泄露的名单对这次中标结果起了多大作用,名单被泄露是事实。我们有理由怀疑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兰舟说。 防范技巧: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不宜太早,其成员名单必须严格保密以防评委被腐蚀拖下水。由于中标

12、候选人只有在评标委员会对所的标书进行评价和审核后,由大家共同推荐才能产生,这样,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就会成为一些投标人“攻关”和“拉拢”的重点目标。因此,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和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就必须要十分谨慎和保密,具体评委的名单确定得过早,很容易会被泄密,从而有可能干扰到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而评委会产生得太迟,则又会使被聘用的评审工作人员准备得不够充分,从而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评审技能和水平等等。对此,评审委员会产生的最佳时间适宜选在“开标”日期到来之前的前半天。采购舞弊分析:串标 串标的表现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

13、在投标时压低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以额外补偿。标价是评标的重要标准。投标人为了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可以事先与招标人串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这种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串通是发生在投标以前,补偿是发生在定标以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各环节从程序看都是公平、合法的,其他投标人可能都输得心服口服,审计监督也很难从程序上发现其漏洞,极其隐蔽。串通的招标者与投标者为众多不知情的投标者创造了一个虚拟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欺骗性很强,危险性很大。 另一种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补偿。此情况与前一种很相似,

14、所不同的,一是该情况招标人有两次串通,首先与特定投标人串通,决定由其中标,接下来与其他可能中标的投标人串通,以事后补偿为条件,让其抬高标价,从而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二是给予补偿的对象不同,招标人是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以补偿。总之,中标者在招标投标前就已成定局,无竞争可言,程序又看似合法,中标者似乎并未参与运作,只要拿到好处的投标者不予揭发,串通行为很难败露。 案例一: 某市辖下某区政府大楼的内外装修工程项目要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招标了,甲装饰装修公司的吴某得到这个项目的信息时已经比较晚了,但是他通过内线的牵线搭桥,从招投标代理公司处入手,得到了这个项目的政府预算价和政府准备出资的详细情况。还不等这个项目

15、上网公开招标,就已经有人在偷偷摸摸地买投标权了,据可靠消息,这个神秘的“庄家”已经收购了二十多家的投标权了。根据建设局公布的资料显示,具备此次投标权的单位还不到四十家。 随着内线的进一步摸底,吴某得到了招投标代理公司的招标文件。此次招投标的要求非常简单,只要是在该市备案了的,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公司就可以参加投标。 没过几天,这个项目就上网公开招标了。一时间,某市的凡是具有装饰装修一级资质的公司都蜂拥而上,纷纷报名,想进去分一杯羹。在开标前的四天前,这个项目被紧急叫停了。据官方的公告,是因为图纸出了一些问题,所以导致此标的工程造价出现了明显的失误,所以就暂时停止开标,一切都要等到图纸深化设计出来,并且预算公司重新计算出工程招标价以后再正式招标。 实际上,吴某已经得到了通知,真正没有开标的原因是因为没有很强势的人来“坐庄”买标,所以领导没有赚到钱,因此这个单就被紧急叫停了。现在,领导要做的工作就是安排设计公司重新设计图纸,哪怕是假装走一下形式也好,都要将这个单暂时搁置下来,等一切运作好了以后再招标。而到重新招标时,这个项目的招标金额已经明确下来了,只能在1. 17亿的基础上再加上20%,这样的话,这个合同的成交价就变成了1.4亿左右,也只有这样,领导才能赚到钱。 果然,在一个月后,这个单又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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