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申报表》word版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70870897 上传时间:2019-01-18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02.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产税申报表》word版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房产税申报表》word版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房产税申报表》word版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房产税申报表》word版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房产税申报表》word版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房产税申报表》word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产税申报表》word版(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2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信息名称纳税人分类单位 个人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联系人联系方式一、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编号房产原值其中:出租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税率所属期起所属期止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1*2*3*4*5*6*7*8*9*10*合计*二、从租计征房产税本期申报租金收入税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123合计*以下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

2、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2.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为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表包括三个附表,附表一为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附表三为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

3、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字确认。申报房产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本表的汇总版进行申报。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打印本表,纳税人签字确认即可完成申报。3.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4.纳税人名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5.纳税人分类:分为单位和个人

4、,个人含个体工商户。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8.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9.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常用联系电话及地址。10.房产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11.房产原值:本项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相应

6、数据项的汇总值。12.出租房产原值:本项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13.计税比例:系统应当允许各地自行配置。配置好后,系统预设在表单中。14.税率:系统预设,无需纳税人填写,并允许各地自行配置。从价配置默认1.2%,从租配置默认12%。15.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内税款所属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不同的房产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起始月份。但是,当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取得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取得时间”的次月;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变更时间晚于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的,所属期起为“变更时间”。16.所属期止:税款所属期内

7、税款所属的终止月份。终止月份不同的房产应当分行填写。默认为税款所属期的终止月份。但是,当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变更时间早于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的,所属期止为“变更时间”。17.本期应纳税额:本项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18.本期减免税额:本项为按照税目分别从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或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本期减免税额=月减免税额税款所属期包含的月份数。19.带星号(*)的项目不需要纳税人填写。20.逻辑关系:(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本期应纳税额=(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税率12(所属

8、期止月份-所属期起月份+1);(2)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3)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租金收入适用税率;(4)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一、从价计征房产税减免信息房产编号所属期起所属期止减免税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税率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本期减免税额123合计*二、从租计征房产税减免信息房产编号本期减免税租金收入税率减免性质代码

9、减免项目名称本期减免税额123合计*以下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填表说明: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字确认。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打印本表,纳税人签字确认即可完成申报。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分类:单位 个人 填表日期:

10、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纳税人识别号房产编号*产权证书号房产名称房屋坐落地址(详细地址)省(自治区) 市 县(区) 街道 (必填)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该房产的房产税收入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系统允许各地配置该项的确定规则。该项不需纳税人手动填写,根据确定规则自动带出。纳税人类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必选)所有权人纳税识别码非必填所有权人名称非必填房屋所在土地编号*房产用途工业 商业及办公 住房 其他(必选)房产取得时间年 月变更类型纳税义务终止(权属转移 其他)信息项变更(房产原值变更 出租房产原值变更 减免税

11、变更 其他)变更时间年 月建筑面积(必填)其中:出租房产面积房产原值(必填)其中:出租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系统设定减免税部分序号减免税性质代码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金额123以下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受理日期年 月 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填表说明:1.本表为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明细附表。2.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

12、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及减免税等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税源数据基础较好或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可直接将数据导入纳税申报系统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3.房产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明细信息。4.每一独立房产应当填写一张表。即:同一产权证有多幢(个)房产的,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无产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5.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