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2章 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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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 一、 企业概念和分类 1、企业的概念P3,(1)企业概念 (2)企业特征,2、目前我国企业分类,(1)按企业规模大小 大型、中型、小型企业 (2)按企业的经营性质与内容 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金融企业等 (3)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P4 (4)按出资方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P4 企业,二、企业法概述 1、企业法概念,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主要有: (1)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 审查、批准、指导、协调、监督 (2)企业组织与内部组织关系 (3)企业部分经营活

2、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2、企业法的特征,主要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 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兼具任意性规范 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的国内法,三、我国企业法立法 1、宪法民法中相关条款,(1)宪法中相应条款 (2)民法通则,2、专门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3、其它,有关企业的法律规范 法、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四、企业法律制度基本内容,企业设立制度 企业资本制度 企业组织与治理

3、制度 企业终止制度,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独资企业与独资企业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颁布,1、独资企业的概念,P12,2、我国独资企业基本法律特征,(1)企业的人格和业主的人格不可分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独资企业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2)独资企业主对企业有完全的财产权 P12,(3)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决策权、指挥权和监督权 (4)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独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人。 不具有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资格: 国家、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境外的自然人 法律、行政法

4、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二、独资企业设立 1、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偿还者 其它 (2)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不得出现“有限 ”、“有限责任”、 “公司”等字样,以体现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的一致性,(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1)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P13,2、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与企业的管理 1、独资企业主的权利

5、,对企业资产及收益的完全所有权; 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 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权和服务的提供权 政府资助的申请权; 收购、并入其他企业和设置分支机构的 权利; 以企业名义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以自己或企业名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2 、独资企业主的义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 建立财务制度,按期纳税的义务; 保护职工利益的义务; 保护环境的义务;,P13,3、独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四、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程序与事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清偿顺序: A、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所欠税款; C、其他债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

7、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概述P14 1、合伙企业的概念,(1)合伙 主体组成、设立依据、 联合行为或组织体; (2)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基本特征,(1)组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企业 由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组建。 有限合伙企业 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

8、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P15,(3)合伙人共同经营,相互为代理关系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P14,(5)合伙是非法人性的营利性组织 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商业团体资格,属于人合企业。 合伙有自己的名称,以自

9、己的名义取得执照进行经营活动。 除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财产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处分;合伙企业吸收新的合伙人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3、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区别,比较项目 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一个自然人 成立基础 合伙协议 无需协议 责任形式 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 出资 实际交付约定的出资 没有要求,4、我国合伙企业法,(1)合伙企业法概念 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要求 P14-15 (

10、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货币与非货币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注册登记,(1)申请 P16 (2)核准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

11、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在财产上的权利P17,(1)合伙企业财产范围 (2)合伙企业财产分割、转移与处分 (3)合伙企业财产转让,2、企业经营与管理权力P16,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并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1)合伙事务执行人 (2)合伙事务执行要求 (3)合伙人竞业禁止规则 (4)合伙人有关事项经营管理决议方式,(5)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12、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3、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权,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P16,4、合伙企业的债务,(1)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合伙人发生

13、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四、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合伙企业的入伙,(1)入伙概念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

14、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入伙事项 P18,2、合伙企业的退伙,(1)退伙概念 P18 (2)退伙分类,任意、法定、除 名,3、退伙结算方式,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

15、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担亏损。,4、退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债务的责任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限是五年。,五、对有限合伙人的特别规定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P14,2、 有限合伙人对本企业外的关系,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

16、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3、有限合伙人退伙特别事项,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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