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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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第三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 2、经营性 3、企业是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4、依法设立,条件,程序,三、企业的分类 1、依据企业内部结构形式 2、依据企业经营的业务性质 3、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单一企业,联合企业,工业企业,金融企业,农业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4、以企业的存在与社会 公共利益关系亲疏,5、依照企业投资资金来源 6、依据企业资金是否有 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直接投资,公用企业,

2、非公用企业,多元投资企业,单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7、依据企业财产 的归属关系,8、依据企业的法律形式,国有企 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 司企业,四、我国的企业立法,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93.12.29通过,94.7.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05.10.27修改,06.1.1实施 1997.2.23通过,8月1日实施合伙企业法2006.8.27通过,07.6.1实施 1999年8月29日通过,00.1.1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4、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 对企业的控制程度 独资合伙公司 5、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 独资企业

3、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 6、投资人的责任范围 独资企业 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企业 有限责任,7、投资人的权利转让 独资业主转让权利即出售企业 合伙企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转让 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多数同意即可转让,8、企业的存续期限 独资企业以企业主的生命为限 合伙企业期限不以生命为限,除非只剩下一个合伙人 有限公司在章程中订明期限,股份公司不订明则为永久存在,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 我国于1999年颁布2000年元旦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 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

4、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 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国一个自然人在我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4、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独资企业只交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不存在双重征税 7、企业的人格和业主的人格不可分,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国家、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境外的自

5、然人均不是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 2、要有自己的名称, 不得出现“有限 ”、“有限责任”、 “公司”等字样,以体现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的一致性,3、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这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担保的效力,法律上没最低数额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三、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独资企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 1、由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业主的个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独资企业自登记核准并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四、独资企业的性质 企业的法律形式、自然人的

6、特殊类型 原因在于: 第一 ,独资企业主对企业有完全的财产权、决策权、指挥权和监督权,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分清,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从法人团体的实质来看,它体现个人与团体在财产关系上的分离。企业主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无法分开,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处于单一所有权支配下,无法独立承担责任,五、独资企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一)、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资格限制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人。 不可举办独资企业的有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对企业破产

7、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自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三年 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偿还者。,(二)独资企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权利 1、对企业资产及收益的完全所有权 2、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 3、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权和服务的提供权 4、政府资助的申请权 5、收购、并入其他企业和设置分支机构的 权利 6、以企业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7、以自己或企业名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义务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 2、建立财务制度,按期纳税的义务 3、保护职工利益的义务 4、保护环境的义务,(三)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1、可以自营或聘请他人经

8、营。 2、对委托的人进行监督,被委托的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独资企业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正常行为收益归企业主,损失由企业主承担。因失职造成企业财产、名誉损失的,要接受企业主之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企业主和被委托人之间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六、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5日通知或公告,30天或60天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受托管理人依法不得实施的行为 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接受贿赂 2、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帐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

9、名义或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 6、未经业主同意,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业主同意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8、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9、其他,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1、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特点: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建,(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合伙人共同经营,相互为代理关 系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是非法人营利性组织 (6)不适用破产方式解散并清算 (7)国家对其强制性规定较少,二、合伙企业设立的

10、条件,(一)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由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二)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区别 1、投资主体 2、成立的基础,两个以上 的自然人,一个自然 人,合伙协议,无,3、责任形式 4、出资,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实际交付约定的出资,没有要求,(三)合伙协议 概念: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内容 (四)注册登记 提交的文件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三、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1、从

11、财产来源上说,合伙企业财产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 2、从财产形式上说,除有形财产外,还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申请的专利、商标、合伙企业的非专利技术、服务标记、企业字号等无形财产。合伙人提供的劳务,不能直接计算成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劳动成果可以计入。 3、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的出资和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四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共同共有财产权,每个人的权利均及于合伙财产全部,而不是及于自己的份额,不象按份共有人那样享有份额权,可以任意

12、处分自己的份额。合伙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除非退伙。如果转让份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五、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1、多数国家认为合伙没有法人资格,但有团体能力,大陆法系国家赋予合伙企业以法人资格,但都不能免除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法人行为,先由企业清偿,不足才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商业团体资格。合伙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处分。,六、合伙人的权利 1、在财产上的权利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企业全部财产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

13、财产的共有人 合伙人有权分配合伙企业每年度的经营收入 合伙企业经营效益好,需扩大投资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他人,2、企业管理权力 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 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的表决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 全体合伙人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人有权监督、质询 合伙人可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采取的重大事项的决定行使单独否决权,七、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少数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合伙人的权力来源于两方面,一是他们本身是合

14、伙人,有企业管理权;二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授权。 3、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因不轨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要赔偿 4、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执行人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执行合伙人是其它合伙人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八、合伙企业运行的几项特别规则,1、多数通过规则 对相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可以以多数通过原则,包括投资比例多数、合伙人多数和两者并用。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通过的表决对全体合伙人有效。 2、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比例的,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承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

15、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竞业禁止规则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九、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合伙人不清偿债务,又不解散合伙企业,导致债权人无法追索合伙人的解决方案:一是赋予债权人直接起诉合伙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二是由债权人直接申请由法院强制解散合伙企业拥有清偿债务,十、越权状态下的抗辩权,1、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对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不具有抗辩权 2、第三人应当知道越权以及越权合伙人与第三人勾结损害合

16、伙企业利益的情况除外,十一、向第三人转让份额 1、每一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自己在合伙中的投资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的,应告知全体合伙人,相同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应自行购买该份额 3、转让份额产生入伙和退伙,十二、对第三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1、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债务或向其举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该第三人设定抵押或质押。 如有违反,则无效或被除名,造成损失要赔偿,2、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律禁止合伙企业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个人所欠债务,只能以从合伙中分得收益清偿。非经法院裁决,债权人不得直接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实现清偿,十三、入伙 1、概念: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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