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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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概论,绪 论,1.1建筑法则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1.2建筑法律关系 1.3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应范围 及调整 对象 1.4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1.5工程项目建设程序,1.1建筑法则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一、表现形式与效力: 二、作用: 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3. 处罚违法建筑行为,1.2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由建筑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及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内容: 政府相关部门 业主方 承包方 中介组织 公民个人 二

2、、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内容: 财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1、定义: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这种内容要有相关的法律或合同确定,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2、分类:对等, 不对等。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一)、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合同 (二)、建筑法律关系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 (三)、建筑法律关系解除:自然解除, 协议解除, 违约解除 (四)、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 1、建筑法律事实的概念 2、建筑法律事实的类型 (1)、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2)、行为:合法的;违法的;行政的;立法的;司法的,1.3建筑法的立法

3、宗旨、适应范围 及调整对象,一、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二、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 2、空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1.4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一、建筑许可制度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三、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1.5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立项决策阶段 二、编勘设文件阶段 三、施工安装阶段 四、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第二章 建筑许可法规,2.1建筑工程投建制度 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3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2.4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2.1建筑工程投建制度,定义:符合条件的,准许进行发包标志着前期准备工作结束可以转

4、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 一、建筑工程报建的范围和时间 1、范围: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 2、时间: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筑工程发包前。 二、建筑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 1、内容: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方式、筹建情况 2、程序三、建筑工程报建的审批权限和职责 1、管理环节:投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涉及分级管理 2、职责,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申领时间和范围 二、申领条件 三、申请程序 四、争议的解决 五、有效期及延期 六、中止和恢复施工 七、开工报告的管理,2.3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5、,一、从业单位的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应有的技术设备 4.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二、从业单位的资质 1.勘察设计单位 2.等级与标准 3.资质申请与审批 4.承包工程范围 5.监督与管理 6.企业资质年检制度 7.升级与降级,二、施工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1.资质等级级标准 2.申请与批准 3.承包工程范围 4.监督与管理:部负责全图 5.年检制度 6.升级与降级 三、施工企业资格许可制度,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4.1建工招投标概述 4.2招标 4.3投标 4.4开标.评标和中标,4.

6、1建筑工程招投标概述,4.1建筑工程招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和适应范围及调整对象 1、立法宗旨: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2、直接目的: 3、适应范围:中国境内 4、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强制招标制度 凡是达到规定范围的规模标准的,都必须经过招标采购,否则采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国际惯例 我国推行强制招标的好处 (一)、强制招标的范围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实施监督的具体内容,4.2 招 标,一、招标人 二、招标条件:审批问题 审批问题 审批的主要内容 并非

7、都需审批 资金问题 三、招标方式 分类a、性质:公开邀请 b、范围:国际、国内 c、价格方式:固定总价、单价、成本加酬金 四、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五、公告发布及内容,1、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 1)、要求 2)、主要内容 2、工作量清单 1)定义,编制要求 2)作用 3)说明 3、标底及编制 1)原则 2)方式:工料单价、综合单价 3)编审程序,4.3 投 标,定义: 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 3.与招标文件要求得资质证书和工作经验及业绩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基本要求: (二)

8、、特殊要求 (三)、施工投标报价(完成项目的合理费用)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 四.共同投标 五、禁止性规定 (一)、禁串通投标:1投标人间2招投标人间 (二)、禁止行贿 (三)、禁低于成本价竟标,4.4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 二、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四.初步评审 五、祥评:评标报告内容 六、中标 七、订立合同 八、备案制度 九、重新招标,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5.1建工合同的类型 5.2建工合同的订立 5.3合同效力 5.4建工合同的履行 5.5合同变更解除 5.6建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5.7建工合同索赔 5.8建工合同

9、纠纷的解决,5.1建工合同的类型,一、根据承发包范围、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二、根据阶段分:勘查、设计、施工合同 三、根据付款方式: 1、总价的特点适用条件 2、单价的特点适用范围: P105 注意的问题 3、成本+酬金: 特点、适用范围: a、立即开工的 b、新型的 c、风险大,5.2建工合同的订立,内容合法、条款完备、逻辑严密、词语表达准确 一、订立原则、 (一)合法原则:主体、内容、形式、程序都要合法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1、平等,不能强加,地位完全平等2、自愿 (三)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公平原则的例子:业主不按优质优价付款 二、订立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和程序 (一)形式:书面、参照示范

10、文本 (二)程序1、要约邀请:不具体、不明确反映的是意向、未提条件 2、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是具整的,提出了订立合同的条件 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于招标投标而言,发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4、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通用条款的修改、补充不予采用的应说明。 三、主要条款 (一)一般合同的主要条款,5.3合同效力,一、生效条件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前提,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2、成立后不能随意撤回,生效后须履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不成立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的后果,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

11、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4、不成立,仅涉及当事人的问题,不会引起行政干预。 (二)、条件(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 (一)、可撤消的 (二)无效建筑工程合同(自始绝对无效) 定义: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发生缔约时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结果,如:返还财产、损害赔偿 无效情况: (三)可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5.4建工合同的履行,5.4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一)合同的履行:双方根据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标准要求完成义务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类型:全部、部分、没履行 原则 (三)抗辩权 1

12、、同时履行抗辩权 2、异时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 (1)概念:履约有前后,先行当事人掌握了后履行的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确切证据时暂停履行到期债务的权利。 (2)设立目的:预防情况变化,损害一方的利益 (3)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代位权、撤销权 三、施工合同的履行,5.5合同变更解除,5.5合同变更解除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 (一)、引起建筑工程合同变更的事由 1、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发生; 3、重大误解; 4、显矢公平; 5、国家修改基建计划;

13、6、情势变更 (二)、建筑工程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方式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解除 (一)、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 (二)、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程序 三、建筑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后果 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建筑法规概论,5.6建工合同的违约责任,56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措施。 一、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概述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违约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故意或过失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造成经济损失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

14、; 2、赔偿实际损失 (三)、建筑工程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只有发生不可抗力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责任 2、承包人违约责任,5.7建工合同索赔,57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 一、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概述 (一)、索赔遵循的原则 1、客观性2、合法性3、合理性 (二)、索赔的程序 1、准备2、谈判3、仲裁诉讼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 (一)、工期索赔 引发索赔的事件 1、发包方或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原因 2、由承发包双方意志以外的自然因素) (二)、费用索赔 1、费用索赔的范围: (1)违约金 (2)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费用索赔的事件

15、 (1)承包方可向发包方索赔的事件 (2)发包方向承包方反索赔的事件 (三)、工程质量索赔,5.8建工合同纠纷的解决,58建工合同纠纷的解决 一、协商 协商应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 二、调解 1、民间调解2、仲裁机构调解3、法庭调解 以求比较经济及时地消除对立情况、维护长期合作关系。 三、仲裁 (一)、特点 1、自愿2、意思自治3、双方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4、裁决有强制效力 (二)、仲裁与司法的区别 1、管辖权的取得不同2、审理者产生的办法不同3、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4、监督程序不同5、强制执行的方法不同 (三)、仲裁的意义 1、有较强的自主性2、程序简便易行3、开庭灵活4、节省 (四)、仲裁

16、的程序 四、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合同争议 (一)、管辖 (二)、审判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2、第二审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 (四)、督促程序 五、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第六章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6.1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6.2监理的实施 6.3建工监理合同的特征和示范文本 6.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6.5合同的订立履行,6.1建设工程监理概述,61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监理就是监督管理。 (一)、历史沿革 1、国际惯例 2、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 3、1988年以来的三阶段 (1)试点阶段(88-93) 稳步推广阶段(93-95) 全面推进阶段(96-) (二)、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2、独立性3、公正性4、科学性 (三)、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 1、性质上的不同:委托性、强制性 2、实施者不同: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性、专业性的监理单位,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是专业执行机构 3、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被授权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 4、监理工作范围、伸缩性大;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5、工作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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