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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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 第二节 送 达 第三节 财产保全 第四节 先予执行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 诉讼费用 第七节 诉讼救助,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一、期间和期日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二、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指定期间、约定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一)计算期间的单位:时、日、月、年。 (二)计算期间的方法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

2、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四、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法定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 2、当事人申请 3、申请时间: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 4、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 送达,一、 送达的概念、特点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特点是: 第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 第二,送达的对

3、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 第三,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四,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二、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公民 法人 代理人 代收人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内容: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职务、住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签收日期等。,第三节

4、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假扣押和假处分两种。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民诉法92条) 条件: 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必要性)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涉外案件必须由当事

5、人申请)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二)诉前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5、裁定期限:48小时;起诉期限:15日(涉外30日),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三)财

6、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和担保;2、裁定和执行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四、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第四节 先予执行,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适用条件(民诉法98条) 1、当事人之间

7、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四、先予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通知 异议,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

8、成 1、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主观要件: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 3、时间要件 :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 3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

9、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 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5、

10、妨害执行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等。,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一)拘传 (二)训诫 (三)责令退出法庭 (四)罚款 (五)拘留,第六节 诉讼费用,一、民事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 。广义上与诉讼成本同义,包括裁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 案件受理费:司法无偿说(法);国家无偿服务说(租税国家);当事人自己负担裁判程序费说;当事人程序基本权保障说

11、二、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一)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再审)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1条),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三、诉讼费用的征收 (一)确定诉讼费用征收的依据 (二)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 2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3申请费的征收标准 4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四、诉讼费用的预交及负担原则 (一)起诉人、申请人预交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 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 被告(反诉) 追索劳动报酬的可以不预交 申请费 申请人 执行(

12、执行后) 破产(理算后) 变更诉讼请求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 期限: 7日 (二)败诉方最终负担诉讼费用的原则 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负担。 3、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方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具体数额。,四、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 (一)第二审程序中诉讼费用的负担 1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2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经人民法院

13、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4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

1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按比例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第七节 诉讼救助,各国都承认诉讼救助制度是诉讼费用制度的重要内容,承认并给予当事人获得诉讼救助的权利。 诉讼救助包括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诉讼保险等制度。,一、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

15、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法德日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救助简介及评价 法国:1848年宪法确认“社会互济”,1972年确立司法援助制度,1991年扩大了司法援助范围。 德国:旧民诉法规定“受救助权”,1980年确立“诉讼费用救助”制度,沿用至今。 日本:民诉法规定了“诉讼救助制度”,允许确实缺乏资力的当事人暂缓预交审判费用。 台湾:诉讼救助者,法院准许无资力支付诉讼费用之当事人,于法定范围内,暂缓交纳诉讼费用而为诉讼行为之谓。,(二)我国司法救助的主要内容 1、司法救助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44-47条 2、

16、司法救助的申请: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1、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二、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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