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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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婚姻效力概说 2、夫妻人身关系 3、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内容:,(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广义的婚姻效力 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 法律后果。 2、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包括: (1)直接效力: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 可分为身份上 的效力和财产上的效力;本章阐述的婚姻效力,专指婚姻的直接效力。 (2)间接效力:指因婚姻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婚姻效力和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它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合法性是夫妻关系的前提。 从历史发展看,夫妻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两

2、种范畴: 1、广义的夫妻关系:既包括通行的一夫一妻制下正式的配偶关系,也包括少数男子与其媵妾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切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同居“配偶”之间的关系;(媵:ying指陪送出嫁;陪嫁的人或妾。) 2、狭义的夫妻关系:仅指正式的配偶关系。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狭义上夫妻关系。,(二)夫妻关系的概念,1、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 (1)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指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实际上是妻子的人格被丈夫所吸收。 (2)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2、我国婚姻

3、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婚姻法都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作为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定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对社会的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也是处理夫妻权义纠纷的基本依据。,二、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包括: (一)夫妻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夫妻参加生产劳动,进行社会交往

4、和从事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三)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四)夫妻同居与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互负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内容包括共同生活于婚姻住所、共同的两性生活、共同的精神生活、物质生活、互相扶助、共同承担其他家庭生活义务等等 。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二、 夫妻人身关系,(五)计划生育的义务和不生育的权利 (1)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 (2)按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

5、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二、 夫妻人身关系,案情介绍 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公司。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经理打死。检察院将罗提起公诉后,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夭,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罗某杀人案已进入终审程序。高级法院尚未对郑某主张生育权的请求作出答复。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失去人身自由后、另一方即公民的生育权该不

6、该受到保障?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障?,案例 死刑犯生育权案,其一,认为无论“死刑犯”还是一般公众,都享有生育权,都有权生育子女,繁衍后代。对于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其二,认为“死刑犯”虽然享有生育权,但是其丧失了行使这个权利的条件,就是失去了人身自由。尽管现代技术可以解决人工授精的问题,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况且也没有先例,因而这种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对此问题的争议,基本的观点是两种:,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本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会责任。是一项民事权利。任何公民的生育权在计划生育的范围内都应得到保障的。如果对一个人的生育权进行非法限制,甚至予以剥夺,那不仅仅是剥夺

7、了人的权利,而且也剥夺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的机会。就是“死刑犯”本人,在对他(或她)判罪的判决生效之前,他(或她)还是一个被告,而不是罪犯。在这个时候 他(或她)的权利是完备的。即使是有罪判决确定,在没有被剥夺生命权之前,也就是没有实际执行死刑的时候,他(或她)的权利也还存在,剥夺的也只是政治权利终身,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如果有行使权利的条件。还是应当保证其权利的行使。 “死刑犯”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行使生育权有一定的障碍,这就是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无法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这一权利,不可能再通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来繁衍后代。现代科学技术给人们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了技术上的帮助,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完全可以

8、在不违反监规的前提下,为“死刑犯”的妻子实行人工授精,圆其做母亲的心愿,实现其生育权,也实现了“死刑犯”的生育权,完成了其繁衍后代的愿望。,案例分析:,(六)日常家事代理权,指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一)夫妻财产关系概念和内容 夫妻财产关系即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包括: 夫妻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夫妻间的扶养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继承权关系等。 其中,夫妻的财产所有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三、 夫妻财产关系,(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夫妻财

9、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有广狭两种: (1)广义的夫妻财产制: 是关于夫妻各种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即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狭义夫妻财产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夫妻财产制的类型,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为准分为: (1)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者是其所作财产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约定夫妻财产制: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

10、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类型,2、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为准可分为: (1)普通财产制:它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有的学者称为“正常的夫妻财产制”和“补充的夫妻财产制”. (2)非常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如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或进行离婚诉讼的或一方受破产宣告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等)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类型,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

11、容为准可分为: (1)吸收财产制:即妻子的财产因结婚而归属于夫或夫家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这是古代通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与“夫妻一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现着男尊女卑的特点。 (2)统一财产制:是夫妻签订契约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定价额,将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妻子保留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价值相当的财产返还其妻子或其继承人。这是早期资本主义法律采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它又将妻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已为晚近的立法所抛弃。,(3)共同财产制,是将夫妻双方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原则来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夫妻

12、关系终止时才加以分割。根据共同财产范围的广狭又具体划分为: 一般共同制:指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些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如德国、瑞士,一些国家将其作为法定财产制如,法国。 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原有财产的孳息原则上为夫妻共有,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为双方共同所有。 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归个人所有。,(4)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个人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

13、、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但是并不排斥双方通过协议设定一定的共同财产,也不排斥双方就某些财产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作出约定。 这一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婚姻之中,惟在当时夫对妻之“嫁资”仍有处分权。1935年后英国正式确立分别财产制,并为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可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之一。 分别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由的理念,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忽视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关系,由于当今社会,男女两性在经济地位上的差异,易导致夫妻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5)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是指婚姻成立后,夫妻的财产所有权仍归各自所有,但

14、双方的财产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有收益权,孳息的所有权和依法处分权。婚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原有财产由妻或者其继承人收回。 这一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日耳曼法,近代社会被一些国家的法律所继承和发展。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日本旧民法等。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现代国家已改用新的夫妻财产制,如日本1947年修订民法已实行分别财产制。,(6)剩余共同财产制,夫妻对自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关系终止时,一夫妻双方增殖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有夫妻双方分享。 确立夫妻财产制的目的 在于确保男女平等,但同时亦在于明示财产关系,以保护

15、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目前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格的复合形态,已成为世界多国夫妻财产制的共同特征。,(三)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1、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 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必须是合法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的除法定和约定为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法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 (2)生产、经营的收益 。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何谓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

16、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14条的规定: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何谓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如受雇单位发放的福利债券、日常生活用品、彩票中奖获得的奖金和奖品。,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有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职业、地位和收人多少,不分主次、不分份额,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因日常生活需要,双方均有权做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决定。(赋予夫妻相互日常家事代理权,可以方便经济交往、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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