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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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戏剧、影视、广播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第一届戏剧、影视、广播、动漫/数字媒体类专业学生论文评选活动”正式通知一、评选活动宗旨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戏剧、影视、广播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特别举办2010年“第一届戏剧戏曲、电影电视、广播类专业学生论文评选活动”。活动旨在推进全国高校戏剧、影视、广播类专业的学科建设,激发艺术类学生对戏剧、影视、广播、动漫/数字媒体等专业的热爱和关注,提升戏剧、影视、广播类专业学生的理论学习水平,更好地促进艺术专业实践与理论评论的互动影响,发掘年轻一代大学生中的艺术类理论人才。二、主办单位 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类

2、专业教学指导委员戏剧、影视、广播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三、评奖细则1.评奖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评奖分为戏剧、影视、广播、动漫/数字媒体四个组。3.设立评审委员会,由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戏剧、影视、广播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以及特别邀请的专家学者)组成。四、参评对象全国高等院校正式注册并设有戏剧、影视、广播类专业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五、论文征集时间1. 参评论文征集:2010年1月1日2010年3月25日2. 评审结果发布:2010年3月底六、参评论文范畴 1. 全国高校在校学生2007-2009年之间的优秀学生论文,仅限于戏剧、影视、广播、动漫/

3、数字媒体专业。七、参评要求1. 申请参评的学生必须认真填写参评表格,根据表格的要求提供个人资料,如果不填写或者填写不全者、填写内容虚假者将被取消参赛资格。2. 申请参评的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禁剽窃,必须签写参评表格中的诚信承诺。3.参评作品要求原创,必须由参评者本人创作(合作作者可联名参加)。如果参评论文出现抄袭,评审委员会将做出严肃处理,在此情况下相关论文的参评资格将被取消。4. 参评论文题目可自拟,限学术性文字。5参评论文必须立意准确,内容健康,不能含有色情、暴力因素,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6. 参评论文要求主题鲜明,观点独到,论述饱满,层次清楚,行文流畅,字数

4、5000字左右。7.格式要求,题目三号黑体,小标题四号黑体,正文小四宋体,单倍行距,A4纸打印,篇尾请注明姓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8. 所有参评论文将不予退还,请参评者自留备份。9.所有参评论文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主办方不承担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由参赛者本人承担。但主办方拥有媒体宣传使用权。10.对于获奖论文,除非特别申明,主办方有权无偿在媒体上展示、展出、结集出版,或用于与艺术教育相关的活动。八、参评程序1.发布参评通知:由主办方通过媒体发布,并给全国正式注册并设有戏剧、影视、广播类专业的高校教务处发函。2.学生报名:全国高校在校本科生填写参

5、评表格,先向学校教务处报名。参评表格复印有效。3.各高校初选:由各高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初评,然后推荐1-5篇。4.学校推荐盖章:各高校教务处在被推荐的学生参评表格上填写推荐意见,并盖公章。5.各高校邮寄并同时发电子版至主办方:邮寄由各高校教务处邮寄至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戏剧、影视、广播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如下: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戏剧、影视、广播类专业委员会)张燕老师,邮编100875。6.集中评审:评审委员会集中评选,评出获奖结果。7.获奖结果发布:2010年3月底发布评审结果。主办方将会向获奖者发出获奖通知,若获奖通知发出后一

6、月内无人确认,则视其为自动放弃。8.颁奖仪式:将举办颁奖礼,颁发得奖证书,具体时间再通知。九、奖项设置1. 本次学生论文评选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2. 主办方有权无偿使用所有获奖参评论文用于结集出版。十、以上所有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拥有。主办方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戏剧、影视、广播类专业委员会),张燕老师(邮编:100875)秘书处联系人:张燕 13910500076 任晟姝13693392777E-mail: 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戏剧、影视、广播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2010年1月1

7、日附: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戏剧、影视、广播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第一届戏剧、影视、广播、动漫/数字媒体类专业学生论文评选活动”参评表格参评者姓名参评论文题目参评组别(请打)1. 戏剧组2.影视组3.广播组4.动漫/数媒组所在学校所学专业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参赛承诺本人承诺参评论文系原创,遵守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绝无剽窃。如发生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纠纷,责任均与由本人承担,与主办方无关。 签名: 2010年 月 日学校推荐意见单位(盖章):2010年 月 日除委员所在高校外,增加: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传媒学院、浙江大学、浙江传媒学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艺术学院、南开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南昌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辽宁大学、黑龙江大学、吉林大学、吉林艺术学院、河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大学、西北大学、兰州大学、云南艺术学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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