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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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谈育明 2012年6月,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一、集体协商机制的定义及内容 1、集体协商机制定义(P3) 集体协商机制是指:“用人单位一方与劳动者一方就涉及劳动关系相关利益事项,依法进行沟通谈判并形成协商结果或协议的一系列制度的有机统一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重要的利益协调制度”。,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2、这个定义的内涵主要包含四层意思 其一、集体协商机制是对协商过程与协商结果的规范;其二、集体协商是团体协商而不是个别商谈;其三、集体协商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相关利益事项;其四、集体协商不是处理合法性问题

2、而是解决合理性问题。,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3、集体协商机制内涵 集体协商机制主要包含两项基本制度,一项是集体协商制度(也称平等协商制度),另一项是集体合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4、集体协商机制是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图表)(p6),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5、集体协商机制作用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是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商的平台,也是解决群体性利益争议唯一有效的办法。通过集体协商使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各项规定、制度、决定不但合法而且更为合理、合情。实践证明

3、企业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劳动关系并非一定和谐,只有融入合理、合情的管理理念和内容,那么劳动关系必然和谐。 (合理的定义),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合理的定义 合理就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有利益关系的大多数人对将要处理事项的结果觉得公平。,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6、集体协商主要解决利益矛盾 (1)权利争议概念(P25) 权利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执行劳动基准或者履行合同约定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既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其义务,发生侵犯另一方合法权利的行为所产生的争议,这就是权利争议。,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2)利益争议概念(P26) 利益争议

4、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或者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因提出高于法律规定的要求,或因故变更、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提出新的要约而引发的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因主张有待于确定的权利所发生的争议,在要约中提出法定或原约定权利之外的新的权利与义务而产生的争执。,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之所以不能称为权利争议,是因为在争议时,当事人的某些利益还未上升为一种权利,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3)集体权利争议和集体利益争议区别 权利争议是有法可依,有约定可循的,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利益争议是无法可依,无约定可循的,是在合法基础之上的合理性问题,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

5、诉讼的方式解决,所以此类争议迫切需要有解决机制。个体利益争议通过个别协商解决,集体利益争议应该通过集体协商解决。,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集体权利争议与集体利益争议是集体劳动争议主要表现形式,他们产生的原因有其共性,但是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第一、争议内容不同 权利争议的主要内容是解决合法性问题,如企业不按时发放或者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争议内容都是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利益争议的主要内容是解决合理性问题。如怎样提高现有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如何提高解除或

6、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或补偿标准等。争议内容都在劳动法律规定的基准之上或者改变原有的约定及惯例。,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第二、解决方式不同 权利争议的解决方法,双方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处理即可。解决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利益争议解决的方法,是根据客观情况和实际可能妥善处理。解决的主要途径是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二、集体协商基本原则 (P40) (1)合法原则 (2)平等原则 (3)诚信原则 (4)双赢原则 (5)理性原则,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三、集体协商发展历史 (1)集体协商制度最早产生于产业革命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是集体协商

7、开展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799年,美国费城的制鞋工人与雇主举行集体谈判。 (2)新西兰是世界上集体合同立法最早的国家,早在1904年该国就制定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国际劳工组织确定的劳工“三权” 结社权(团结权、组织权) 谈判权(协商权、交涉权) 罢工权(工业行动、产业行动),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早在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就通过了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其中规定了对工人和雇主组织权利的保障和鼓励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进行自愿谈判的条款。,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3)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集体协商工作。1949年9月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通

8、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进行集体协商”。这是新中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四、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种类 1、全国性集体协商,又叫中央级谈判。一般是由企业的全国性组织与劳动者整体的全国性组织,就劳动关系的根本性问题举行的集体协商形式。举行中央一级谈判的国家比较少,世界上比较著名的是比利时、芬兰、挪威、爱尔兰、丹麦等。,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2、产业(集团)级集体协商谈判。由产业工会与相应的产业雇主团体就产业内劳动关系有关问

9、题进行协商。这个级别的集体谈判主要集中在西欧和北欧国家,如法国、荷兰、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产业谈判的优点:第一,谈判结果对政府劳工政策和劳工立法有较大的影响;第二,制订产业通用的劳动规则,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3、行业性集体协商谈判。一般是由用人单位的行业性组织与行业的工会之间,就本行业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协商洽谈的形式。行业性集体协商谈判有助于兼顾本行业的劳动关系的特点,注重协调本行业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以便保障本行业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整体的特殊利益,结合行业特点更具体地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推动本行业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整体提

10、高。,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4、区域性集体协商谈判。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在县以下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开展。主要为了适应我国非公有制小企业快速发展导致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这些企业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职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矛盾突出。不少职工缺少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这些企业工会组织不够健全,工作基础较差,区域性集体协商能较好协调解决这些矛盾与问题。,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5、企业集体协商谈判。是用人单位一方与劳动者一方,就本企业劳动关系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洽谈的形式。这种类型的集体谈判,在国际上主要是日本、韩

11、国、美国和英国等国家。企业级可以包括企业集团层次的谈判、企业工作场所的谈判以及像英国一些地方出现的车间或部门的谈判。我国目前的集体协商,主要是在企业这一层面上推行实施的。企业集体协商实行起来比较容易,双方的利益比较明朗,双方代表就地举行的协调,费用开支也非常经济。,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五、集体合同效力(P144) 1、时间效力:即集体合同有效的存续期间。至于

12、合同的起止时间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不会作强制性规定,一般会作些原则性的要求,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2、空间效力:指集体合同在哪些领域有适用效力。目前在我国法律规定有企业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三种类型,它们分别在企业、区域和行业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3、人员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哪些人适用。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集体合同一般对下列人员发生效力:第一,对企业方(雇主)发生效力。集体合同只

13、要合法有效即对企业方(雇主)发生效力,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即使企业的个别职工对签订的集体合同投反对票,也同样受该合同的约束,即作为企业中的一员受集体合同的约束不是基于其个人的同意与否,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4、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不能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如果两者的规定发生抵触时,应当以集体合同为准。劳动法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

14、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另外,有两个以上集体合同可以适用时,除集体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优先适用对劳动者更为有利的集体合同。,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六、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P148)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制度,二者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并存在显著的区别: 1、双方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职工方代表工会组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2、签订程序不同。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而劳动合同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直接签订就

15、具有法律效力。 3、达到目的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确定企业(行业)的劳动基准。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章 集体协商基础知识,4、合同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和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是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标准和条件。 5、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是对企业和适用该合同的全体劳动者发生效力,劳动合同对企业和劳动者个体发生效力。,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二章 集体协商,一、集体协商代表结构 1、协商代表人数 集体协商是一项法律活动,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和进行集体协商时协商代表的人数法律有一定的规定。因为企业一方协商人员代表企业的利益,职工

16、一方协商人员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双方协商代表的责任重大,所以不能由一个或两个人全权代理。因此,法律对参加协商的人数有底线规定,每方协商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第二章 集体协商,至于每次协商每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到底有多少人参加,法律对上限没有限制性规定。如果集体协商的内容较多而且复杂,协商代表的人数可以多些,如果集体协商的内容较少而且简单,那么协商代表的人数可以少些,但是每方协商代表的人数最少不得少于三人,否则在程序上违法所形成的协商结果、协议或签订的集体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章 集体协商,为了能更好从实际出发,各方派出的协商代表在人数上可以不对等。但是考虑到在集体协商中企业方代表强于职工方代表的现状,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可以等于但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第二章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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