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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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基金合同)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八月二七年八月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基金合同) 目录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7 五、基金备案.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6 九、基

2、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9 十一、基金的托管 31 十二、基金的销售 32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3 十四、基金的投资 34 十五、基金的融资 40 十六、基金的财产 41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42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4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4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3 二十三、违约责任 5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5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57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基金合同) 1 一、前言一

3、、前言 (一)订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2004 年 6

4、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2006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 号、 2007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 年 7 月 5

5、 日起施行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6、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基金合同) 2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7、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基金合同) 3 二、释义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8、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发布于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

9、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财产境外的保管、存管、清算 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 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 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基金合同) 4 嘉实基金管

10、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

11、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12、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基金合同) 5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

13、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 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

14、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所得的基金 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 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

15、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基金合同) 6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分散投资风险,获取中长期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费用不超过 5%。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嘉

16、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基金合同)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超过 5%。 (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基金合同) 8 五、基金备案五、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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