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2号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合同) - 国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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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元黄山 2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 资 产 产 管 管 理 理 合 合 同 同 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二 OO 八年五月 二 OO 八年五月 目 录 目 录 一、 前言一、 前言. 1 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2 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3 四、 参与集合计划四、 参与集合计划 . 5 五、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时的特别约定五、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8 六、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六、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 9 七、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七、 集合计划资产

2、托管 . 14 八、 集合计划费用八、 集合计划费用 . 14 九、 投资收益与分配九、 投资收益与分配 . 17 十、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十、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 19 十一、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一、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21 十二、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22 十三、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三、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23 十四、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十四、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25 十五、 计划的展期十五、 计划的展期 . 29 十六、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十六、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 30 十七、 不可抗力十七、 不可抗力 . 3

3、1 十八、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八、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 31 十九、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十九、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1 二十、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二十、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 32 二十一、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二十一、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 33 一、 前言 一、 前言 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 规定当事

4、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 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 划;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 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 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 关于核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5、司设立国元黄山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666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 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1 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一)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一)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签订国元黄山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即为本合同的委托 人,委托人的相关资料参见国元黄山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 页。 (二) 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二) 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管理人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6、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2207388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网址: (三) 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 (三) 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网址: 2 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名称与类型 (一) 名称与类型 1、

7、集合计划名称:国元黄山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类权益性资产、债券、新股申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资产组合比例为: 1、基金投资的资产比例:0%70%; 其中:封闭式基金的资产比例:0%30%; 2、股票类权益性资产比例:0%30%; 3、债券投资、新股申购的资产比例:0%100%; 4、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逆回购等;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持有的现金

8、类资产比例不低于10%。 本集合计划在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比例符合以 上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 使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比例不符合以上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 整。 申购新股的金额不设上限,但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三) 目标规模(总份额) (三) 目标规模(总份额) 本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为 50 亿份集合计划份额(因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产生的 利息转增份额,以及红利转投资增加的集合计划份额除外)。 3 (四) 存续期间 (四) 存续期间 本集合计

9、划自成立之日起存续期限为 5 年。 (五)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委托人初始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 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委托人的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份额不受上述限制。 (七) 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七) 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1、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1)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本集合计划首次发行之日起到本集合计

10、划成立日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存入在注册登 记人处的专用资金账户,不作它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不得动 用集合计划的资金。 2)当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有效认购总份额(含设立人认购份额)超过 1 亿份 单位份额,且委托人不低于 2 人时,计划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本集合计划成立。计划成 立后五日内,计划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和验资情况向计划管理人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在六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比 例符

11、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合同的约定。 2、集合计划成立的公告 2、集合计划成立的公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的托管人网站及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网站发布本 集合计划的成立公告。 3、集合计划不能成立及其有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3、集合计划不能成立及其有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4 (1)集合计划销售期满,未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或集合计划销售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则集合计划不能成立。 (2)如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按实际预存 天数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集合计划销售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集合计划认 购人。 (3)如本集合计划不成立时,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

12、为本集合计划支付的推广费 用。 (八) 开放期和封闭期 (八) 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至每隔三个月后的前三个交易日(例 如:假设集合计划成立日为 2008 年 2 月 28 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 2008 年 5 月 28 日、 29 日、30 日)。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办理参与、退出业务。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除开 放期以外的其他期间为封闭期。 四、 参与集合计划 四、 参与集合计划 (一)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认购) (一)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认购) 1、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1、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首次发行之日起到本集合计划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60

13、 个工 作日。 2、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 2、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3、集合计划认购价格 3、集合计划认购价格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认购的单位份额价格为 1.00 元人民 币。 4、认购费用 4、认购费用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 5 参与金额(M) 参与金额(M) 参与费率 参与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5、认购程序 、认购程序 (1)合格委托人身份的认定 集合计划的认

14、购者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和 国元黄山 2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在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征、风险等情况,明确委托人拥有 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应向集合计划管理人报告自己的资产与收入状况,表明自己 已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并承诺其资产来源合法。 (2)填写书面申请书 主要包括认购金额、表明自己属合法投资者的身份等要素。 (3)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认真阅读并认可国元黄山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后,签 署该资产管理合同。 (4)认购资金的预存和划转 集合计划委托人认购本集合计划份额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由推广机构统一将 认购资金划转至在注册登记人处的

15、专用资金账户内。 认购时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无效,集合计划设立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6、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6、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集合计划份额,但认购资金一经划转,撤 销申请不予接受。 (2)确认: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委托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 网点查询认购情况并打印认购确认书。为确保认购成功,委托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或 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渠道进行查询。 7、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7、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集合计划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集合计划份额归集合计划委托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8、暂停和拒绝参与

16、的情形 8、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6 在出现如下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当本集合计划规模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 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暂停或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9、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9、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经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 况, 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 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10、推广期认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时的确认方式 10、推广期认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时的确认方式 若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认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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