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课件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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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本章内容: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 本票 支票,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免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 包括: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为金钱证券;票据为债权证券;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为无回证券;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为提示证券;票据为返还证券。 3票据的功能。主要有:汇兑功能;支付功能;结算功能;信用功能

2、。,二、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及与票据行为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关系可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法人的非票据关系。 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

3、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产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忖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

4、享有票据权利。,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票据签章。 (3)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 (4)票据交付。,(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能力。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四、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

5、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2票据权利的保

6、全。是指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地点。,(四)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 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免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7、。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五、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辨,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辨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1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

8、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3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5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

9、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当事人 汇票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三)汇票的种类 根据汇票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二、汇票的出票,(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

10、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元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免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

11、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任意记载事项。 是指出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撤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三、汇票的背书,(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

12、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将付汇票。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二)背书的形式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3禁止背书的记载。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

13、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三)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

14、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五)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四、汇票的承兑,(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目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承兑的程序 1承兑的记载事项。 2提示承兑。 3承兑成立 (三)承兑的效力 1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五、汇票的保证,(一)保证的概念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

15、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二)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被保证人是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票据债务人一旦由他人为其提供保证,其在保证关系中就被称为被保证人。,(三)保证的记载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16、(四)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六、汇票的付款,(一)付款的概念 (二)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八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表一: 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表二: 提示付款期限的效力,表三:所附条件的效力,七、汇票的追索权,1追索权的概念。 汇票追索权,是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预计在票据到期时得不到付款的,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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