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房地产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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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与房地产法规,主讲人:孟葵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MAIL:,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与建筑法规 建设法规调整对象 纵向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 主体:参加法律关系当事人。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客体:法律关系共同指向对象。 构成 内容: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 法人、社会组织 自然人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设主体设立程序: 注册资本 30日内 工商登记 资质等级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 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证书 业务范围,甲与乙合伙开设一个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某工程一

2、项目部成员丙来公司欲租赁钢模板等物品,正值乙当班,丙、乙商谈后填写租赁表格,同时支付租赁费3000元。 则该业务合同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案例分析 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乙丙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 丙丁双方签订材料供应合同,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产生 原因 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终止 事件 行为,代理,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代理权终止后继续行为 滥用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行为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 利益,诉讼时

3、效,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20年内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一个完整的项目管理的法定程序,立项,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权属登记,项目的实施与经营,实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立项 立项即提出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并研究确定其是否可行,故立项的标志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通过。 立项基本上分两个步骤: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城乡规划的法律规定 2008.1.1,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区

4、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的修改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控制性详规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规划许可 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房地产项目规划报批中的变更处理 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管理,取得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性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地上权。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的

5、征收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出让地块与划拨地块,案例分析 2001年10月25日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土地定向议标须知”中明确为农用地转用后的国有土地; 2001年10月27日规划国土局发出“中标通知”,甲方成为中标者,中标价为每亩人民币12.20万元; 2001年10月28日国土资源局与甲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明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土地,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 2003年12月10日甲方付清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4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提出废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意见; 2004年10月12日区国土资源

6、局通知,甲方受让的土地系集体土地招标出让,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2005年3月3日国务院批准该地块的征收和转用手续。,设计阶段 方案设计 扩初设计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制度,房地产公司与设计单位可能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房地产公司以双方的传真件证明设计院未按时交齐图纸,但未阐明其要求退还设计费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也未列举其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和根据。,设计单位:某设计研究院(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设计院则以信函、传真、会议纪要、施工现场记录单、现场照片来证明房地产公司的本诉诉请不能成立。设计院认为,即使退一步讲,由于设计院自身的原因延误了交图

7、时间,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设计院退还设计费和赔偿损失。,本案争议焦点,设计院是否已经交付了98的设计图纸?退还设计费有否依据? 设计院交付的图纸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及现场施工要求?赔偿误工损失有否依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是否提出了增加设计的内容、增加设计面积、重大返工及增晒图纸等多项要求,是否应支付相应费用? 房地产公司的变更要求是否增加了设计院的工作量?能否相应顺延交图时间及增加设计费?,案例二 甲方与乙设计院签订设计协议,设计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 工图设计三阶段,各阶段设计文件必须满足设计规范、审批要求及 编制深度的要求。设计文件必须送甲方委托的审图公司审核,并在 合理时间内

8、通过,工程设计费总额63万元,并全额闭口包干。 甲方将乙设计完成的民防工程施工图提交民防办审查,明确民防 工程施工图设计基本符合人防设计规范要求; 工程竣工后,民防工程取得备案证书。但次日,民防办发出责令 改正通知书,要求甲公司补足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甲方未提出行 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甲方以乙设计错误,民防面积减少造成甲损失,拒付剩余的设计 费14余万元。,案例三 甲发包人与乙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设计具 体要求详见甲方提供的“方案招标设计要求和初步设计要求”,容 积率78,最终以政府部门批准的数据为准。合同生效后,乙方 要求解除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设计作较大修改造成

9、乙方返工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定金31万元。甲方向乙方转交规划局的 设计条件通知书,通知书明确按照容积率不大于3.5指标设计。 乙设计单位提交两套设计方案,容积率分别为6.58和6.61。规划 局召开论证会提出,设计方案应严格按规划条件,减少建筑面积。 甲公司要求乙单位修改,乙单位认为,降低建筑面积并修改间距 系颠覆性修改,需重新设计。协商确定设计费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甲公司未有答复,“设计合同”未再继续履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联合投标 废标的法定情形,案例分析,施工单位: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

10、被告) 被告于某年11月22日经批准进行招标,原告及另三家公司参加投标。经评议原告中标,该中标结果经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鉴证,由被告于12月14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要求原告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中载明中标合同造价为人民币8000万元。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被告指令原告先做开工准备,再签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平整了施工场地,打桩机等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并如期于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开工仪式。 工程开工后,被告借故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至第二年3月1日,被告书面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委托律师起诉

11、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招标投标程序,发布招标通知或公告,制作标底,资质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探,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开标,公布标底,评标,中标,签订合同,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甲乙双方签订原工程“拆除协议”; 甲方就新建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甲方通知乙方投标;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投标; 甲方开标时以乙方拆除工程质量不好为由将乙方的标书剔除; 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未果,起诉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分析: 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委托设计补充协

12、议”,设计内容涉及规划布置图、设计方案、施工图。合同约定原告 支付订金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纸,被告给付原告设计 费2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万元,及其每日千分之二的逾期 违约金。 经法院查明,该设计项目未进行招投标,原告未办理备案手续。,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是否 合同有效? 2、双方合同中约定生效条件,而原告未支付订金,合同生效条件未 成就? 3、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 合同法链接: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 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

13、、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害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

14、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

15、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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