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2》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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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卜炜玮 ,课程内容,民法基础 6-8课时 合同法总则 16-20课时 总论、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保全与担保)、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合同解释 侵权法基础 4课时 市场管理法 4课时,教材与参考书,民法基础,灋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4)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许慎说文解字 廌,獬豸,独角兽也。 什么是“法律”?,民法基础,民法的概念 公法:调整公权力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权力法定,国家干预,政治国家的法 私法:调整平等的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 权利本位,意思自治,市民社会的法,民法基础,重要概念 权利(right)可以享受特定利益

2、的法律上的力。 义务(obligation)法律强加给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 权力(power)使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 责任(liability)因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而受到的制裁。 债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民法基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横向经济与人身关系 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 民法的构造 民事法律关系模型 甲、乙各拥有自己的财产,二人相互协商,就交换财产达成合意,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侵害 三种关系:契约、物权、侵权,民

3、法基础,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 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使他人受到损害。 契约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民法基础,民法的历史 十二铜表法 优士丁尼,罗马法典四书 拿破仑组织编纂法国民法典 1900.1.1,德国民法典 中国的民法历史 第一次民法编纂,1910年 第二次民法编纂,1925年 第一部民法典,1930.12.26 1952,民法草案;1986,民法通则;1999,合同法;2007,物权法;2010,侵权责任法,民法基础,大陆法VS普通法 大陆法:法典,法学家造法,稳定 普通法:判例,

4、法官造法,灵活 两种编纂体系,民法基础,民法的原则 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 现代民法: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 我国民法的原则 主体平等 契约自由 公平 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民事法律关系,定义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主体平等 意思自治 以民事责任为保障,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法律确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可分为: 自然现象,如人的死亡、战争爆发、自然灾害等 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如签订合同、结婚、捐赠、成立公司、订立遗嘱等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5、主体权利义务的所属。 客体权利义务的所附。 主体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资格,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须脱离母体才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 胎儿是人吗? 胎儿的民事权利:仅在继承法中有规定 胎儿权利的保护,案例 死亡 判断标准,脑死亡 or 心死亡? 事实死亡与宣告死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2年,经利害关系人宣告 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失踪期间届满,普通期间4年,特

6、别期间2年 经利害关系人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销 财产关系回复原状 身份关系,案例:张某于1991年出外谋生,一走就是6年,一直没和家中联系。1996年张某之妻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1997年,赵某与钱某结婚,不久钱某去世。1998年张某返回村中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张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能自行恢复吗?张某是否能取回赵某的财产?,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 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下 精神病人:

7、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以上两种情况中,精神病人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法院宣告,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人 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法人制度的意义 有限责任,促进投资和交易 财产人格化,保证公益目的长期持续 法人的代表人 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非法人团体,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人 成立的条件 依法经登记设立 有独立的财产 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受自然性质的限制 受法律的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受营业范围限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行为

8、 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积极义务 VS 消极义务 独立义务 VS 从属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按权利标的分类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非财产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 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 身份权:亲权、监护权等 兼具二者:继承权,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 按效力范围分类:绝对权 VS 相对权 按权利作用分类 支配权: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变动权: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单方法律行为改变法律关系,如解

9、除权 抗辩权:用于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防御性 按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 VS 从权利 按权利主体的关系分类:专属权 VS 非专属权 按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分类:既得权 VS 期待权,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略)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合法、可能并确定 标的可能法律行为的标的可能实现。,意思表示 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三要素说 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 无意的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

10、自由 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 以使他人做出错误判断为目的,故意为某种欺骗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方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做出错误判断 被欺诈方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自由 胁迫 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方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 胁迫手段或目的非法 受胁迫方产生恐惧心理 受胁迫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代理,概念 一人(代理人)代另一人(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之人。 狭义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直接代理 广义代理:代

11、理人以自己或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例:行纪合同,合同法402、403条 类似概念的辨析 使者:只传达或接受意思表示,无权决定 法人代表:法人本身的机关,并非独立主体 居间人:无代理权 行纪人:间接代理 中间商:两个买卖合同,不是代理 民法上的代理不同于诉讼法上的代理,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是一种因授权行为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能够直接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力 代理权由法律授予,被代理人的授权属于法律事实 代理权的发生原因 因法律规定当然发生:未成年人的代理人 因法院的指定发生:失踪人的代管人、破产清算人 因被代理人授权发生 因“外表授权”而发生(表见代理) 因某种紧急情况而发生(紧

12、急代理),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 合同关系或身份关系 代理人转托他人需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被代理人与相对人 代理人与相对人 代理的分类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意定代理 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代理行为的范围 民法上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订立合同及与合同密切相关的行为 违法行为不使用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法律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如遗嘱、收养、结婚等 依其性质不得适用代理的行为,如设立公司、继承的承认等 代理行为的成立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做出决定),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满足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权利能力看被代理人 能力能力看代理人 意思表示

13、是否真实看代理人 行为内容合法看代理双方 被代理人存在 被代理人终止或死亡,代理行为终止 代理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经追认就变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 行为人(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 被代理人可以追认,使代理行为发生效力 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撤销权 在行为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行为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表象,外表授权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 效果:无须追认,直接有效 目的:保护善意第三人,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多个领域有合

14、作关系,乙公司也多次为甲公司向丙银行融资提供过担保。担保手续均由乙公司办公室主任亲自办理。某日甲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并向银行表示由乙公司提供担保。丙银行按照惯常做法,将借款担保合同交乙公司办公室主任,由该主任在合同上担保人处盖章。合同盖章后,即交丙银行。后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抗辩认为:乙公司办公室主任在盖章前一周已被免职,盖章的当天该主任只是在办公室整理、交接文件,已不能代表乙公司。,案例二: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由其副总与乙公司财务部经理商量,要乙公司为其担保。该财务部经理未经乙公司领导同意,即在甲公司带来的银行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担保人盖章处,盖上乙公司财

15、务章。后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抗辩认为:财务部经理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授权,其盖章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财务章也不能代表公司。,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 (1)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 (2)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范围。 (3)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比如在公开场合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有书面公开通知授予行为人代理权,实际上没有授予,相

16、对人难以知晓。 (4)被代理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比如,被代理人将介绍信、公章、合同书交给行为人,典型的非表见代理行为 违法行为 违反交易习惯的行为 已作合理通知后实施的行为 判断通知形式是否合理,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和习惯,一般情况下向双方约定的部门,比如办公室,发书面通知视为合理通知 一般认为,登报不是充分的通知方式 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授权要求的行为 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 效,概念 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作用 稳定法律秩序 作为证据代用 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分类 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导致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间因法定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效力消灭诉权 所消灭的是通过诉讼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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