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第三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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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犯名誉权 侵犯隐私权,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赔偿责任,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熟人的行为致他人侵害,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桃源县中医院为扩建本院住院部,在楼顶堆放一些建筑材料。某日,张某(12岁)和李某(8岁)商量好,一起到第三人住院部楼顶平台上用砖头过家家建房玩,并邀请王某一起去。当时与王某一起玩的罗某也跟着上楼

2、去玩。张某、李某、罗某、王某到住院部楼顶平台以后,用楼顶平台上第三人堆放的红砖和一些散置的砖头,动手搭屋,同时,将不合适的砖头往楼下丢。其中一块丢下的砖头砸到原告姚某,致使其头部受伤,住院治疗10天,医治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2600余元。法医鉴定,死者系被砖头击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张某、李某、罗某、王某,砖头,姚某,致使其头部受伤,住院治疗10天,医治无效死亡, 共花费医疗费2600余元。法医鉴定,死者系被砖头 击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本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5号和67号房屋系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两栋房屋均为十三层,其中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系一墙之隔并均

3、临街。二000年五月期间住有被告王瑞才等二十四户居民。当月十一日凌晨一时许,原告郝跃与他人在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楼下公路上交谈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受伤。后原告被急送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抢救,经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顶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先后在该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12天。事发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排除了人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现由郝跃起诉来院,要求上述房屋开发商和王瑞才等24户居民共同赔偿 。,经多方查证,目前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因而该两栋房屋中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65号10-6室和8-6室外,其余房

4、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该楼全部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事发时65号6号和67号3号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为恰当。被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而非实际使用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 1、郝跃因伤所产生的医药费89010.53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344元、护理费5340元、伤残补助费38520元、误工费13060.25元鉴定费958.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人民币178233元,由王瑞才等二十二人各赔偿8101.5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如数付清。2、驳回原告郝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等

5、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死。当地警方迟迟不能确定是谁抛下的玻璃。小宇的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多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甲在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发生争吵,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酒店承担,但酒店可以向乙追偿 C、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犯名誉权,侮辱,诽谤,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 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故意或者过失地散步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 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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