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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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国际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本章要点,国际商品名称及命名的方法 合同中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和品质条款 合同中商品数量的计量方法以及数量条款的订立,数量条款及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办法 包装分类,包装条款的规定,运输标志的设计,第一节,国际商品名称,一、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是指能使某种货物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一种称呼。它能够反映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特性等。,二、商品名称的命名,(1)以商品的主要用途命名。 (2)以商品的主要成分或原料命名。 (3)以商品产地命名。 (4)以人物名字命名。 (5)以商品自身显著实体形态命名。 (6)以制作工艺命名。 (7)以褒义词命名,三、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国

2、际商品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较简单,通常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四、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事项,(1) 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 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且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不应列入。 (3)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的通用名称。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第二节,国际商品品质,一、商品品质及其要求,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3、。内在质量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及成分等内在素质;外观形态指商品的造型、结构、色泽及味觉等技术指标或要求。,一、商品品质及其要求,(一)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1)根据不同国外市场和不同消费者需求来确定商品质量。 (2)保证商品质量,提高商品信誉。 (3)适应外国政府的法律要求。 (4)建立企业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5)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 (二)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对于确需进口的商品,其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内的生产、消费与使用。,交货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 若交货品

4、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约。原因有多方面,如:品质过高,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时可能会多交税;另外品质过高,可能会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用目的,买方需重新加工后使用,从而会增加买方的额外费用。,二、表示品质的方法,(一)凭实物样品表示商品品质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1)凭卖方样品成交(Sale by seller,s Sample) 卖方提供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卖方向买方寄出样品时,要保留“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留样”(Keep Sample),(2)凭买方样品成交(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 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制作“对等样品”(Counter S

5、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 ) 防止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争端。,公约第42条规定:若卖方按照买方的提供的技术图纸、规格等进行生产和交货,而第三方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要求任何权利或其他要求时,卖方可不负责任。,(3)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 仅供对方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 最好标明“仅供参考”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事项,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 采用凭样品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案例分

6、析,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

7、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案例分析,我方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

8、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 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 援引某个标准时,应载明采用的版本年份 FAQ(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适用于农副产品),俗称“大路货” GMQ(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适用于木材、冷冻鱼虾等商品)

9、4凭商标或牌名买卖 5凭产地名称买卖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一)基本内容 商品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它是买卖双方对货物的质量等级、标准、规格、商标、牌名、产地名称等内容的规定。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货物品名、规格或商标、牌名等。在凭样品买卖时,一般应列明样品的编号或寄送日期,有时还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一致相符的说明。在凭标准买卖时,一般应对照所引用的标准和标准版本的年份;在以图样和说明书表示商品品质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图样、说明书的名称和份数等内容。,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二)订立品质条款注意事项 1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指商品的品质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灵活掌

10、握。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三种:(1)规定范围。(2)规定极限。(3)规定上下差异。 2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品质的误差。 3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在凭样品买卖时,买卖双方容易在交货品质与样品是否一致的问题上发生争议,为了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卖方可要求在品质条款中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 4品质条款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品质条款的规定要适度,不宜规定得过高或过低。对于一些与品质无关的条件,不宜订入。品质条款应明确、具体,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字样,以免在交货的品质上发生争议。,案例,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

1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 如果你在合同上已经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买方能够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证据,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按照合同上规定的赔偿,或者双方协商解决,重新给批正品,杂质少 的,案例,我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

12、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案例,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急,于是该出口公司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案例,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龙口粉丝的合同,凭样品买卖,支付方式为货到目的港验收后付款。当到货经买方验收后发现货物品质与样品不符,德商即决定退货并拒绝提货。后来,货物因保管不妥完全变质,且德国海关向我方收取仓储费及变质商品处理费共3万马克

13、。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案例,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向国外买方签订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问:我方是否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为什么?,第三节,国际商品的数量,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做出如下( )的决定。 A、收取52吨货物 B、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吨 C、 拒收52吨货物 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一、商品数量的重要性,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

14、件之一,对于买卖双方顺利达成交易、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货物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的量。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交易价格的高低以及总贸易量对市场的影响。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二、商品数量的计量方法,(一)国际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广泛的度量衡制度有:国际单位制,代号“SI”(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和美制(The U.S System)。,二、商品数量的

15、计量方法,(二)计量单位 商品的计量单位是表示商品数量的方法。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及适用的商品有以下几种: 1重量(Weight)如谷物、矿产品 2数量(Number)如服装、文具 3长度(Length)如布匹、电线电缆 4面积(Area)如玻璃、地毯 5体积(Volume)如木材、石材 6容积(Capacity) 如汽油、化学气体,二、商品数量的计量方法,(三)重量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商品是按重量计量的。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毛重 2净重 3公量 4理论重量,相关链接:公约第56条: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溢

16、短装条款 利用溢短装条款应注意问题:(1)允许溢短装比例,即允许多交或少交的百分比,多数规定为5,具体应由商品特性、运输方式等进行确定。(2)溢短装选择权,即约定何方有权决定多交或少交,一般规定为由卖方决定,但在买方租船接货时,为了与租船合同衔接,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通常按合同价格计算。但当交货时市价下跌,多装对卖方有利;如市价上升,多装对买方有利。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算,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价计算。,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二)约量条款 约量条款是指实际交货数量可有一定幅度的弹性条款,即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规定机动幅度的方式。例如,约100公吨。由于“约量”一词含糊,国际上对其有不同的解释,有的国家解释为2%,有的为5%,也有的为10%。为了避免履行合同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除双方对“约”数已有协议或默认,否则最好不要使用“约量”,如果一定要使用约量,双方应于事先明确允许的百分比。,案例,某厂外销布匹万米,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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