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三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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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述 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则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 1、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商品生产、销售秩序、金融秩序、税收秩序、知识产权秩序等) 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凯思斯:看得见的手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致使遭受损失的行为 3、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 本类罪应掌据:哪些是特殊主体(如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哪些只能由单位构成(如逃汇罪);哪些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如公用企业人员受贿罪) 4、主观上:故意,有些是过失,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定义: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生产质

2、量规定和工商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换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管理制度和消费者权益(复杂客体) 对象:伪劣产品(93)产品质量法:(1)不合国家、行业标准;(2)掺假;(3)不合格;(4)失效、变质。 2、客观方面:生产、销售行为 (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不合格充合格;(5)销售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一般主体 4、故意,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设备陈旧、生产劣质则不为本罪),(二)刑法第141条148条为法条竞合对象竞合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重法优于轻法。,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3、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为掩饰其来源而采用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或传进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一)1、复杂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对象:以上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 毒品、黑社会、走私、恐怖、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刑法修正案六),2、客观方面:法定方式之一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证、有价证券;(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二)认定 事前通谋而洗钱

4、,为共同犯罪;自行洗钱则不构成本罪。,四、逃税罪(刑法修正案7罪名) 原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作了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

5、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上述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1)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 (2)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打击面过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 (3)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挡。 (4)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修正案(七)将刑法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

6、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 (3)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 (4)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具体理解: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

7、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二是缴纳滞纳金; 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是否已积极缴纳了罚款,是判断逃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关于修正案(七)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即对修正案(七)颁布前的偷税犯罪行为还应当追究,但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看行为人是否符合修正案(七)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应追究; 二

8、是看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和规定的比例。,五、组织、领导传销罪(以前按非法经营罪处p630),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理解: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

9、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采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 (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 (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4)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 (5)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活动有多重社会危害。它瓦解了以亲情、友情、诚信维系的社会伦理体系,破坏社会稳定基础;侵犯了公私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引发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应

10、注意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之间的区别,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有很大不同: 1、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是根本得不到入门资格的。 2、是从经营对象上看,后者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且有退货保障。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3、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入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

11、4、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后者的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溯及力:修正案(七)之前实施的组织、领导非法经营类型的传销活动行为,仍应适用原刑法条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六、非法经营罪,(一)刑法修正案七关于本罪的新规定: 1、传销行为独立成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12、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生效后的传销相关行为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2、严厉打击“地下钱庄”: 增加了打击“地下钱庄”的刑法规定 “地下钱庄”是对在金融机构以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组织或个人的俗称,主要指以公开或半公开的寄卖、典当行、担保公司为掩护,专门从事资金筹集、高利放贷、票据贴现、融资担保等非法金融业务,其主要利润来源是高额手续费和利息。它已危害到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首先是造成巨额税款流失,我国每年因此损失财税高达近千亿元。第二,为犯罪活动推波助澜,腐败分子通过它进行洗钱,使贪污受贿所得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毒品、走私、逃骗税、黑社会、

13、虚假出资等犯罪通过它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注意思考与洗钱罪P593-594的区别)更严重的是,它还可能被国际恐怖势力利用,为恐怖活动转移、提供资金。第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修正案在原来本条第三项中增加了“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 所谓“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原本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 银行结算的种类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等。但“地下钱庄”从事这些只有商业银行才能开展的资金支付结算

14、业务都是非法秘密进行的,所以,将它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予以惩治。,(二)利用POS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16日生效)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烟花烟花满屋堆,谁为你流泪?,现年40岁的杨某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从事个体经营多年。2010年1月,他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限制存放量25公斤x20箱)后,又兼营烟花爆竹批发。在经营期间,杨某为

15、了扩大销售赢利,多次从生产企业进货大批烟花爆竹,在自家居住的平房内储存,并向外批发。1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杨某抓获,并查获其储存的烟花爆竹578箱,以及礼花弹6900个,总价值6万余元。当天,杨某被刑事拘留。,私放高利贷能否成立非法经营罪,案情: 从2001年至2007年间,某集团公司董事长熊某以个人名义从事放高利贷活动,涉案金额高达4300余万元。经查,借高利贷的人大多数是急需用钱但又无法从银行贷到款的中小企业主,贷款利息一般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5至10倍。熊某从事高利贷活动的资金都是来源于自己的正当经营所得,未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讨债等其他不法行为。,分歧意见: 第一

16、种意见认为,熊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髙利转贷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熊某应成立非法经营罪。熊某将个人正当经营所得,以严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借贷给他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且,熊某发放高利贷的金额特别巨大(高达430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适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解析,1.私人发放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兼具合法和非法部分。熊某运用个人资金从事个人名义的放高利贷活动,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这与被法律明令禁止的法人资金拆借行为具有本质区别。 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熊某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5至10倍放贷,超过了4倍的利息部分就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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