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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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 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设立 1.设立的条件 (1)人数条件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设立的程序 (1)申请登记 (2)审核注册登记,二、普通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1.概念 2.范围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其他依法取得的财产 3.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1)财产份额的

2、对外转让 (2)财产份额的对内转让 (3)财产份额的出质 (4)财产处分的限制,1.执行方式(对外代表权) 2.重大事项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及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改变名称,办理变更登记,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等。 3.事项表决 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四)入伙、退伙 1入伙:新合伙人加入合伙 (1)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3)原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 (4)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义务,因生意好,甲让其弟丁加入,

3、乙同意而丙反对,甲强行安排丁参加经营,后发生事故导致了五万元的损失,如何承担?,2.退伙 (1)协议退伙 (2)当然退伙 (3)声明退伙 (4)开除 退伙的效力: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甲乙丙三人各出资五万元合伙开办了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三人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的债务,(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 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

4、服务机构,(一)设立 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合伙财产 有限合伙人可以对外转让出资,但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出质和出资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三、有限合伙企业,(四)责任承担 特定情况下,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 人为普通合伙人而与之交易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身份的转换 (五)入伙、退伙,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的原因 2.破产 3.清算 合伙企业注销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 概念: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5、,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有限责任公司。 2. 特征: (1)由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投资组成独立的公司实体,取得中国法人地位。 (2)合营各方认缴企业注册资本,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责任。 实行股权式经营,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3)合营各方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4)是有限责任公司 3.设立的条件 (1)积极条件: (2)禁止条件: 4.审批 (1)由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2)具备如下条件的,可以委托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批准。,5资本制度 (1)注册资本: (2)投资比例: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

6、不得低于25,特殊情况下需要低于的,报国务院批准;上限无限制。 (3)出资方式 (4)出资期限,6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董事会 (2)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合营期限 (1)特定行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2)合营合同中未约定合营期限的,应订立终止条款。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殊表现形式: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概念: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征: (1)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组织形式多样化 (3)设立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

7、国籍。 (4)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多样化,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5)一般采取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做法,外商承担风险较小,但合作期满,合作企业的财产均归中方所有。 3.经营管理方式和组织机构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4.利益分配与投资回收: (1)收益分配 (2)投资回收:若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方可以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1.概念:又称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设立的企业。 2.特征: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设立 (2)在中国境内设立,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三、外资企业法律制度,(3)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4)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责任形式为有限责任。 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4.出资期限,1.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外国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分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该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对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思考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各自具有怎样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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