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知识第2章的讲义(21-25)

上传人:luoxia****01802 文档编号:70365617 上传时间:2019-01-16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4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规知识第2章的讲义(21-25)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法规知识第2章的讲义(21-25)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法规知识第2章的讲义(21-25)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法规知识第2章的讲义(21-25)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法规知识第2章的讲义(21-25)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规知识第2章的讲义(21-25)》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规知识第2章的讲义(21-25)(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09精讲班第21讲讲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Z302000 合同法1Z3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合同普遍规律、反映立法者基本理念、体现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裁判机关处理合同争议以及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1Z302011掌握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1平等原则(三方面)合同法笫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

2、律平等。(2)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贯穿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第二,与谁订立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

3、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随心所欲,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礼会公共利益。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本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又明确了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法”。依法订立合同,包括在内容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包括在程序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

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条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

5、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中,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是必须执行的。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合同法的

6、调整范围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问没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目前,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

7、、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例如一般政府采购行为(诸如新建大楼、修缮房屋,购买办公文具等)所订立的合同。再如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出资、转让股权所订立的合同。3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4政府间协议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合同的分类lZ302012熟悉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下文择其中重要的分类,分述如下。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

8、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双务合同适用;单务合同下,履行合同的风险全部由承担义务的一方负担,而双务合同下则由各方共担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

9、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例如无偿借用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无偿合同下,无偿付出的一方一般承担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下则要承担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无偿合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比有偿合同低,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签订无偿合同,有偿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之一)在合同法第十六章作了专门规定,属于有名合同。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Z302020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在合同法

10、中具有重要意义。合同订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如果合同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合同履行等问题;尽管合同订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但二者密切联系,合同订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订立需要如下条件:(1)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2)经过要约与承诺;(3)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其中要约、承诺在合同订立上具有决定性意义。lZ3112021 掌握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

11、能称得上要约。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道要约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二、要约的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12、时生效。”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三、要约的撤回与要

13、约的撤销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

14、讲班第22讲讲义要约的失效四、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后,要约人就可以不再遵守“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了。也就是说,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了。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依法撤销要约后,要约自然就失效了。即使此时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要约人也可以拒绝接受了。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期限而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就不一定了。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将使

15、要约的内容产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由于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已经不是要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了,所以,要约人可以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五、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承诺1Z302022掌握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