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唯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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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唯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深圳市唯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18061809室。法定代表人:张富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钟龚,均为上海瀛泰锦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21,23栋北。原告深圳市唯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俊洋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2、委托代理人刘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唯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原告接受被告委托进行运输,被告负责支付相应运费。但被告从2008年8月31日开始,一直拖欠原告运费,到2010年10月12日止,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运费100,771.74美元。被告虽对拖欠运费金额予以确认,但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00,771.74美元,以及上述款项从2010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唯

3、冠科技对账单1份;2、原告出具给被告的账单51份;3、华南中远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中远公司)签发的托运人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的海运单27份、提单3份;4、华南中远公司发给原告的运杂费对账单30份;5、以俊航物流有限公司(F.C.C.Logistics Ltd.)为抬头的托运人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的提单2份;6、俊航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发票2份;7、以德翔航运有限公司(T.S. LINES)为抬头的托运人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4、) CO., LTD”的提单2份;8、深圳市上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给原告的账单2份;9、出口商为深圳市弘源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原产地证书2份;10、深圳市弘源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给原告的收款对账通知单1份;11、原告与华南中远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3份;12、华南中远公司与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运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书3份;13、华南中远公司出具的已收到原告运杂费的证明1份。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唯冠科技对账单依次记载了从2008年8月31日至2010年4月2日共49票货的船名、

5、航次、开航日期、单证号、付费方、应收费用及合计费用等信息,对账单下方盖有被告的印章,该份证据虽为复印件,但原告提供了原件相核对,因此对该份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2、3、4、5、6、7、8、9、10均为复印件,原告对证据2、3、4、10提供了原件相核对,证据5、6、7、8、9虽为复印件,但上述证据均可与原告证据1相互印证,形成原告代办49票货物出口运输手续的完整证据链,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应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1、12、13为复印件,原告已提供了原件相核对,对原告这三组证据的证据效力也应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质证情况,认定事实如下:华南中远公司于2008

6、年、2009年和2010年与中远集运公司签订了3份代理协议书,约定其接受中远集运公司的委托,作为中远集运公司在华南地区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代理人,从事揽货、签发提单及船舶代理等工作。华南中远公司又分别于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与原告签订了3份货运代理协议,约定华南中远公司作为原告的货运代理人,代原告向中远集运公司及其代理办理集装箱货物出口的订舱、配船、装箱、报关、装船、签发提单等货运代理业务,原告应向华南中远公司支付海运费和其他杂费;华南中远公司则对代理原告出运的货物按净海运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原告揽货佣金。2008年8月31日,华南中远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41754780的海运单,

7、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9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长滩(LONG BEACH)。9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账单,要求被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的运杂费18,719美元。9月7日,华南中远公司向原告发出运杂费对账单,要求原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18,719美元。10月8日,原告再次就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货物向被告发出账单,称被告已支付15,721美元,要求被告尽快支付剩余的运杂费2,998美元。同年8月31日,华南中远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41754810的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

8、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5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长滩。9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账单,要求被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的运杂费10,485美元。9月7日,华南中远公司向原告发出运杂费对账单,要求原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10,485美元。9月3日,华南中远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41754790的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1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哈米纳(HAMINA)。9月7日,华南中远公司向原告发出运杂费对账单,

9、要求原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3,280美元及人民币990元。9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账单,亦要求被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3,280美元及人民币990元。10月13日,原告再次就就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货物向被告发出账单,称被告已支付人民币990元,要求尽快支付剩余的运杂费3,280美元。9月8日,华南中远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41754830的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11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长滩。9月7日,华南中远公司向原告发出运杂费对账单,要求原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

10、费22,869美元。9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账单,亦要求被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22,869美元。10月30日,华南中远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41750950的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1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开普敦(CAPE TOWN)。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账单,要求被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2,400美元及人民币1,886元。11月7日,华南中远公司向原告发出运杂费对账单,要求原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2,400美元及人民币1,886元。11月7日,华南中远

11、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41750980的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1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汉堡(HAMBURG)。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账单,要求被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2,000美元及人民币125元。11月14日,华南中远公司向原告发出运杂费对账单,要求原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2,000美元及人民币125元。11月12日,华南中远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41750990的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12、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1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汉堡。11月14日,华南中远公司向原告发出运杂费对账单,要求原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1,035美元及人民币125元。11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账单,亦要求被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1,035美元及人民币125元。11月16日,华南中远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41754930的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1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长滩。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账单,要求被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325.35

13、美元。11月23日,华南中远公司向原告发出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对账单,要求原告支付运杂费325.35美元。11月22日,华南中远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6021140070的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1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佳登格勒佛(GARDEN GROVE)。11月23日,华南中远公司向原告发出运杂费对账单,要求原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1,736美元及港币2,465元。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账单,亦要求被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1,736美元及港币2,465元。1

14、1月30日,华南中远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6021139200的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1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佳登格勒佛。12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账单,要求被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1,736美元及港币2,465元。12月7日,华南中远公司向原告发出运杂费对账单,要求原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1,736美元及港币2,465元。12月2日,华南中远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41754940的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15、 CO.,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1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佳登格勒佛。12月7日,华南中远公司向原告发出运杂费对账单,要求原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1,896美元。12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账单,亦要求被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1,896美元。12月7日,华南中远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41754950的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1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佳登格勒佛。同日,华南中远公司向原告发出运杂费对账单,要求原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2,494美元。12

16、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账单,亦要求被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2,494美元。12月19日,华南中远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41751021的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1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汉堡。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账单,要求被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1,300美元及人民币125元。12月25日,华南中远公司向原告发出运杂费对账单,要求原告支付该编号海运单项下运杂费1,300美元及人民币125元。12月27日,华南中远公司签发了编号为COSU6021181660的海运单,海运单记载托运人“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承运人中远集运公司,货物1个集装箱,装货港盐田,卸货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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