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还是违约金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7025986 上传时间:2017-09-1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1.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还是违约金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还是违约金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还是违约金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还是违约金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还是违约金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还是违约金》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还是违约金(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案情】:1997年 4月,被告广电服务公司向信用社借款人民币 80万元,由原告汽车总站用自有的土地及地上定着物设定抵押担保,被告广电局作为借款保证人。被告广电服务公司的借款逾期后未能清偿借款及利息,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纠纷经法院判决:一、被告广电服务公司给付原告信用社贷款本金 8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广电局承担借款债务的 50%连带清偿责任;三、汽车总站以其设定抵押的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对债务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广电服务公司后未能清偿借款。2002 年 5月 14日,汽车总站与广电局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 ,约定由汽车总站变卖其为广电服务公司贷款提供抵押的土地,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信用社的贷款本

2、息共 108万元;汽车总站清偿贷款后,108 万元债款由被告广电局自 2003年元月份起每月还款 2万元以上,并且每年春节另行增加还款 3万元,协议还约定了如被告广电局不能按协议书还款,则按拖欠金额的每日百分之一承担资金占用费。汽车总站与广电局在协议上签字并盖章。汽车总站清偿贷款后,被告广电局从 2003年 1月 17日起开始向汽车总站偿还债款,至 2006年 5月 19日止,广电局陆续共向汽车总站归还债款 28万元,后不再还款,至今尚有债款本金人民币 80万元未归还。【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总站与广电局的还款协议书 ,是在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广电局应

3、按协议约定清偿汽车总站 108万元的债务。广电局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债务,几年只陆续归还原告 28万元债务,尚欠 80万元,已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拖欠金额的日百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扩大金融机构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银行同类流动资金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90%向原告支付利息较为适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广电服务公司、广电局偿还原告汽车总站债务人民币 80万元,并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90%分段计付当时被告所欠原告的款项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后,汽车总站不服,向二

4、审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所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属于违反还款协议书应承担的违约金,一审认为其属于利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90%计付利息不当。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总站和广电局均不是国家金融机构,不具有向社会融资之职能。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产生,而非借款合同。 还款协议书中关于不按期还款给付资金占用费的约定目的在于规范、约束广电局的履约行为,其性质为违约金,不适用一般借贷关系中的利息支付标准。一审法院以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予以调整欠妥。综合汽车总站、广电局和广电服务公司的实际损失、履约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改判广电服务公司

5、、广电局赔偿汽车总站因不按时清偿债款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万元。【评析】:1、利息、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利息是基于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是由于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方基于占有使用本金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违约金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一方不按或不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两者是有所差别的。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贷款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关于贷款人迟延履行的违约条款是法定的

6、,即必须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由此可见,逾期利息实际上是违约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别称谓。2、逾期利息做为违约金的特殊性。逾期利息做为特殊类型的违约金,首先其只存在于借款合同之中。其次,逾期利息只在借款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产生,如果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其他条款产生纠纷,则适用双方另行约定的违约条款。最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受到法律限制。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借贷双方合同签订时地位上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为了防止贷款方在合同签订时利用其优势借机抬高利息,加重借款方负担,法律对借款利率进行了一定的限定,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而逾期利息的计算同样应当遵循利

7、息计算的要求,否则法律对利息的限定就形同虚设(贷款方可以设定极短的贷款期限,致使借款人不得不“逾期”还款) 。因此,与其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不同,在借款合同中,违约金(逾期利息)受到法律的限制。3、本案中的“资金占用费”是属逾期利息还是一般性违约金?本案中,汽车总站并非资金雄厚的金融机构,也未从代偿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恰恰相反,汽车总站还因其担保行为导致其为广电服务公司贷款提供抵押的土地被法院变卖。因此,其与广电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后产生的,而非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在还款协议书签订时也不存在地位上的差别。汽车总站在行使追偿权过程中,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与广电局签订还款协议书 。虽然协议书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的名称及计算方法与逾期利息具有类似之处,但究其本质,其并非逾期利息,而属于一般性违约金。因此,二审法院根据“资金占用费”的性质及实际损失、履约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认定“资金占用费”属于一般性违约金并依当事人要求予以适当调整是正确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