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A文】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特别注意的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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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应特别注意的十个问题,(一)通用条款法律地位的问题,主要条款 示范文本说明第二条“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法理分析 第一,约定不明的,双方补充确定 第二,不能达成补充确定的,按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没有交易习惯的按法律规定确定 律师建议 对通用条款要全面理解,尤其对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应配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专项专人负责; 如果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与双方合意不一致,根据当地建管备案要求不同,或直接删除、修订或通过专用条款予以不适用、变更、补充约定;,(二)合同文件组成及签署的问题,主要条款 (协议书)第六条规定 (通用条款)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法理分析 合同组成

2、:签约时形成的文件 履约时形成的文件:(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的现场代表) 和 ( 施工方项目经理),律师建议 签约时合同文件应包括招投标及中标文件、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等 签约时合同文件应约定盖章即可,并盖齐缝章,成立即生效 履约时形成的文件签署人的权限必须明确,不重叠(发包人代表主要签商务有关的,监理工程师主要是技术有关的,施工项目经理一定要限制财务权利),无真空 设置防止事后补签机制, 律师建议 直接发包的合同解释原则上以合意为准 招标发包的合同解释分为: 1、实质性内容以招标合意为准 2、非实质性内容以后合意为准 后签订的合同可以即包括变更也包括补充,(四)默示认可与法律适用的

3、问题,主要条款 (通用条款)中关于双方的索赔变更、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监理的不回复后果、结算等约十四处 最高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以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不能简单推出” 法理分析 “默示认可”:法律规定(一定为狭义的法律) 双方明确约定:双方直接约定 双方间接约定,律师建议 在专用条款中对31个默示认可的相关内容进行重新合意 若不能做到对31个默示认可条款重新合意的,则应该进行归纳制作相应的管理规程及警示程序,避免被认可 对明确不利或不公平的部门规章在专用条款中特别约束,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强调不适用“107”号文件和“369”号文件,(五)关

4、于价格调整的依据的问题,主要条款 (通用条款)11.1、11.2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合同司法解释(二)26条情势变更规定 法理分析 价格调整: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情形、不属于情势变更、不利于工程造价市场价和造价理论的理解、以约定为前提仅适用于固定价,律师建议 若采用可调价,建议删除或明确不适用 若采用固定价,工期较短,设计深度较深,尽可能删除此条或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价格不予调整的真实意思 若工期较长的,图纸设计不够深化的工程,则可以专用条款中约定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予再调整,(六)关于索赔及过期作废的问题,主要条款 (通用条款)19.1、19.5承包人的索赔及对应的发包人的索赔的相关规定 法理

5、分析 签约时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 履约时工程变更追加款 施工合同价款 违约赔偿金(或奖励金) 索赔款 对方同意 给付之诉 对方不同意 确认之诉,律师建议 13版中没有索赔的概念,为了防止与违约混淆,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定义 索赔过期作废不利于双方权利以行使,尤其是对发包方是不公平,可以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调整 若对索赔不能就以上达成一致,双方均应加强索赔的管理,(七)违法分包非法专包的问题,主要条款 (协议书)第七条承诺中2款规定 通用条款通常条款:3.2、3.3条款规定 (专用条款)附件:5、6、7 法理分析 不合法的分包: 1、违法分包 :分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未经发包人同意、主体结构部分分包、

6、合法分包后再分包; 2、非法转包: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一次分包、承包人将承包的过程肢解后分包,律师建议 招标时人员原则与专用条款附件中的人员一致 对施工方项目经理的锁定除了需要形式审查外,最好进行必要的面试 分包的项目最好在总包合同中予以锁定,发包人不要指定分包,承包人对13版关于人员的规定,应在管理上作好相应的措施,(八)相互担保及抗辩权的问题,主要条款 (通用条款)2.5、3.7条款约定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法理分析 合法中止(先履行抗辩权) 发包人拒付 合法终止(单方解除权) 抗辩权的行使 违法停止 被违法终止 承包人停工 合法中止(不安抗辩权) 被合法终止 违法停止(违约) 合法终

7、止 (单方解除权),律师建议 资金证明无实际意义,建议删除,而相互担保可能结果是无担保或仅差值担保,因此建议仅设一方担保,一般为施工方 发包人支付担保可能抵消法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建议设定承包人一方的同业担保,起到检验诚信的作用,但应注意不与招标法违背 要充分理解和使用抗辩权,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更明确确定,加强对违约责任的明确,尽可能与义务相对应和匹配,(九)争议评审小组及商定条款的问题,主要条款 (通用条款)中争议评审条款规定 (通用条款)4.4商定或确定 法理分析 争议解决:1、协商一致(和解调解商定争议 评审) 2、一方裁决(仲裁或诉讼),律师建议 对合同十九处商定或确定内容进行归纳,涉及承

8、包人或发包人原则问题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删除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商定或确定内容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并在监理合同中予再明确 为提高争议解决的效力,谨慎采用争议评审,若需要用则建议: 1、事前对评审机构及评审规则要有所了解; 2、可仅将技术或事实争议予再评审。,(十)工程变更相关的问题,主要条款 通用条款10 款共计9项变更条款约定 尤其是10.4.1变更估价原则和10.4.2变更估价程序规定 最高院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二款规定 法理分析 名曰签证 其他证据 变更价格的计价并非适用承包范围内的计价 变更价格的计价事前约定或事后签证 可计价的签证应具有合法性、多样性、商务性、最终性,律师建议 应当明确变更权只有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只有建议权,并且,在合同中明确承包人原则上无权拒绝变更指令 承包人未按图施工的所谓变更其本质是违约行为,包括提高等级还是增加几何形状 设计变更应注意以下二点: 1、涉及主体或规划的要报批; 2、原则上由原设计人变更,若未经过原设计人变更而变更,则可能涉及到著作权、安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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