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试题王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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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汽车保险案例分析(每题分)(一)某物流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30余米处,所幸李某没有受伤。李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的前部顶起以防继续下滑。就在李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李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物流公司对于李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物流公司认为,李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属车损险赔付范围,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保险

2、公司拒绝了物流公司的请求,物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思考题:1.法院的判决结论如何?依据是什么? 2.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什么?1.法院的判决结论如何?依据是什么?法院的判决结论应为:李某的伤残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判决物流公司败诉。依据:施救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或者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付,关注点是施救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本案中车辆驾驶员李某的伤残虽然是在施救过程中发生,但其伤残与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属于施救过程中发生的另一起意外事故。另外,李某的人身伤残不为施救被保险车

3、辆所应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代价。因此,司机李某的伤残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人拒绝赔偿是正确的。2.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什么?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施救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对抢救受损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或者对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有直接效果。(二)2004年8月17日,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10月7日,老王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被老李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老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王修车花费5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老李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代替老王向老李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

4、,老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觉十分愧疚,于是马上拿出了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小赵。小赵将6000元全部交回了保险公司。一段时间后,老王听说了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1000元钱,保险公司坚决不给。2005年5月3日,老王的汽车被偷,老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老王全部赔款10万元。又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老王不愿再要车,将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出15万元的价格。老王听说了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5万元钱,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思考题:1.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

5、如何处理?2. 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 分析1.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对第一种情况来说,保险公司应该将多于保险赔偿的1000元给予老王。首先,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是以保险赔偿额度为限,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就没有代位追偿权了。(代位追偿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其次,多出的1000元,是属于肇事者老李对受害者老王的补偿,这不属于保险赔偿,不违背保险补偿原则。第三,如果老李给

6、予保险公司的钱数低于保险赔偿额度,那么保险公司就差额部分继续享有代位追偿权。第四,如果保险公司赔偿老王的赔款数不足以补偿老王的所有损失,那么老王还可以就自己的不足部分继续向老李要钱。2.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对第二种情况,保险公司不应给老王5万元钱。因为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老王对标的车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处理车辆的收入完全属于保险公司的,与老王无关。(物上代位 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

7、务。)(三)2007年7月11日晚6时许,原告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济南市某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王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货车相撞,张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张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大型货车驾驶员王某在肇事后逃逸。伤者张某的家人为挽回张某的生命,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张某家人催交未果,想停止抢救。后经了解,事故发生前王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思考题:1.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3.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

8、用应如何处理? 1. 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 王某车辆的交强险不能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垫付”在交强险中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具体为: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的、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他情形不予垫付。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

9、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3.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用应如何处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甲车投保交强险

10、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发生交通事故后撞了一骑自行车的人,造成自行车上乙、丙两人受伤,财物受损,其中乙医疗费7000元,死亡伤残费50000元,财物损失2500元,丙医疗费8000元,死亡伤残费35000元,财物损失2000元,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甲车负事故70%的责任。思考题:甲车从交强险中能获得多少赔款? 分析交强险分三项限额,分别计算:医疗费用:7000+8000 限额10000元,所以按限额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50000+35000 限额2000元,所以按限额赔偿2000元。所以,甲车从交强险中能获得97000元赔款。(四)王经理非常疼爱自己的妻子,虽然家中已经有了一辆花冠牌的私家

11、车,还是主张给已经有了驾照的妻子单独购买一辆POLO,并亲自为妻子的POLO办完了包括购买保险在内的全部手续。为了体现对妻子的爱意以及以后交费方便,他将两辆车的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写成了自己,并且购买了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周末,为了锻炼妻子的驾驶技能,两人各自驾车外出郊游。由于妻子驾驶技能不够熟练,来到一个路口时,追尾撞上了正在等绿灯的丈夫的车,使得花冠尾部及POLO前部均受损。思考题:1本起事故中,责任方在谁? 2POLO前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 3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 4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中

12、获得赔付?1本起事故中,责任方在谁?本起事故中,责任方属于驾驶POLO车的妻子,由于她追尾撞了老公驾驶的花冠,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POLO前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由于妻子不是故意驾车撞击老公的花冠,因此,POLO前部的受损,完全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3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其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花冠尾部的受损,不属于其自身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因而,不能从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获得赔付,应该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4花冠尾部的受损,是否可以从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中获得赔付?假如驾驶POLO的人与驾驶花冠的人素不相识,两辆车也不属于同一个被保险人,那么,在本次事故中花冠尾部所遭受的损失,完全可以由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付。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由于POLO与花冠属于同一个被保险人,驾驶两车的又属于夫妻关系,假如由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花冠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的赔款实际上就落到了肇事方的家人(即她的老公)手里了,这不符合保险赔偿的原则。因而,花冠尾部的受损,无法从POLO的第三者责任险中获得赔付。只能由妻子掏钱给老公修车假如他们实行AA制的话。思考题(每题分)1、 汽车出险后,常见的合理施救费用包括哪些?2、 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3、 简述签发保险单证的主要过程。4、 什么情况下汽车保险单需要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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