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德环境: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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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1 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年八月 二一年八月 2 / 11 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市 海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项目法律顾问合同 ,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2、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和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 )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 并就公司激励计 划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 讨论。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 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

3、 3 / 11 息披露义务、 以及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发表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 次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期权额度、 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激励计划中 某些具体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对于该等文件 的内容不具备核查及作出评价的适当资质。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 本

4、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 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口头确认; (2) 本所及陶丽律师、李玲律师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为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了充分

5、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4 / 11 (4)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 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或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 本材料或原件核对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 有口头陈述及说明的事实均与实际情况一致、相符;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任何

6、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 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证监会备案、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对公司实行的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核查与验证, 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经核查,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名“ 国投原宜磷化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湖北省体改委鄂改199330 号文 批准,由原湖北原宜经济发展(集团

7、)股份有限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 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1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字1997497 号和证监发字1997498 号文批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 5 / 11 易所上网发行 3500 万股普通股,并于同年 2 月 25 日挂牌上市,发行 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61 万元。 公司经 199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以总股本 13,961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3 股,股本 增至 18,149.3 万股。1998 年更名为“国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2 月 20 日,因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 2003 年 8

8、月,公司更名为“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3 年 10 月 30 日办妥相关变更手续。 200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股票恢复上 市并实施警示存在中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2004 年 4 月,撤消退市 风险警示及特别处理。 2005 年 4 月,公司更名为“合加资源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办妥相关变更手续。 2006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股权分置改革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以股权登记日(2006 年 1 月 12 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 持有 10 股流通股股份获得 2.5 股。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北京 桑德

9、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支付 15,343,293 股。此外,北 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还为公司第二大非流通股股东宜昌三峡 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支付 906,707 股。 北京桑德环保 集团公司合计向流通股股东支付 16,250,000 股股份。2006 年 2 月 10 日,原非流通股股东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07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06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 2006 年 12 月 31 日 的总股本 181,493,000 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2007 年 5 月

10、23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6 / 11 每 10 股送 1 股、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 配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 199,642,300 股。 2010 年 4 月 2 日, 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司中文名称由 “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 ;英文名称由“EGUARD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 LTD.”变 更为“SOUND ENVIRONMENTAL

11、RESOURCES CO., LTD.” ;证券简称由“合 加资源”变更为“桑德环境” 。 2010 年 4 月 28 日,经湖北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即日起正式启用新的名称。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准,自 2010 年 4 月 29 日起,公司证券简称由“ 合加资源” 变更为“ 桑德环境” ; 英文简称变更为“SOUNDENVIRONMENTAL” ;公 司证券代码“000826”不变。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市政给水、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及运营;城市 垃圾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危险废弃物处置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 设施设计、建设、投资

12、、运营管理、相关设备的生产与销售、技术咨 询及配套服务;高科技产品开发;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不含国 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 2、经核查,公司无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具备管理办法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即: 7 / 11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3、,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无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有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董事会通过的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草 案) 的主要内容为: 1、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 913.87 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 有在授权日起6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桑德 环境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913.87 万股公司股票; 2、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

14、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 913.87 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桑德环境股本总额 41335.614 万股的 2.21%。其中预留 90 万股份给预留激励对象,占本次期权计划总数的 9.85;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激励对象的范围为公司的董事 8 / 11 (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共计 43 人。上 述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 4、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913.87 万股公司股票期作为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由以下十 二章组成: (1)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2)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

15、范围; (3)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禁售期; (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7)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8)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 (9)股票期权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行权程序 (10)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1)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 (12)其他。 经核查,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6、 9 / 11 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行激励计划,公司已 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及其附件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六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0 年 8 月 9 日召开, 出席董事 7 名,3 名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审议表决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 及其附件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胡新灵董事、 张景志董事、胡泽林董事因属于激励计划受益人,予以回避,未参加 表决。上述议案经有表决权的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4)公司第六届第十次监事会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2、激励计划后续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 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摘要及独立董事意见,履行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并承诺继续履行与此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董事会将有关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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