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简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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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合同法的配套法,担保法,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第一节 概述,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民法理论上: 一般担保:债务人的信用和财产 担保 特别担保:人保、 物保、金钱保,二、担保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 (担保最基本的作用) 担保法第1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适用范围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

2、法规定设定担保。 生效日期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三、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 存在的 (1)从属性 效力的 (2)自愿性 (3)补充性,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合同(保证) 1、概念 :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3、保证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4、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及保证人的资格 5、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其他事项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保证的分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应为主合同当事

3、人之外的人 积极资格: 应具有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消极资格: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作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授权的,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一般保证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先诉抗辩权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是一种

4、延期履行抗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连带责任保证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形式。 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案例: 甲从银行借款10万元,乙为甲向银行提供保证,承诺若甲的贷款逾期不还,乙承担偿还责任。 A 一般保证 B 连带责任保证,案例: 199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

5、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199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问: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分析: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

6、中,丁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情,谈不上作保问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保证责任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22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

7、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23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24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保证期间存在以下情况: 1、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

8、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五、保证人的求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享有请求偿还的权利。,第三节 抵押 一、概念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三、抵押合同 四、抵押登记 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六、抵押人的权利 七、抵押权人的权利 八、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一、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所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抵押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二、 抵押物的范围 对抵押物的一般要求 1、抵押物具

9、有流通性、可转让性 2、抵押物属抵押人所有或者有经营管理权 (处分权) 3、抵押物为独立之物 4、抵押物现存之物或可以取得之物 5、抵押物不消耗之物,积极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消极范围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

10、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抵押合同 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其他事项。 合同形式:书面,登记生效(强制登记) 四、抵押登记 登记对抗(自愿登记) 第43条 当事

11、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42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担保

12、的债权范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 当事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下列财产设定的抵押权中,协议生效的是:A房屋 B航空器 C电视机 D机动车辆,六、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 (1)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占有权及抵押物孳息的收取权 (2) 抵押物的出租权 (3)对抵押物再设定抵押权。 (4)对抵押物享有的处分权。,第49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13、;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七、抵押权人的权利: (1)支配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孳息收取权。 第47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孽息。 前款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3)优先受偿权。,八、抵押权的实现 实现

14、的方式:包括协商折价、拍卖和变卖。 实现的顺序: 第54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案例: 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15、。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分析: 抵押合同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第四节 质押 概念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一、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所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质押权。 其中债务人

16、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二、动产质押 (一)质押合同 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 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 第65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66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67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占有标的物的权利 2、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 第68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3、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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