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预防职务经济犯罪》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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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职务经济犯罪 讲座,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 陈桂斌,目 录,一、目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呈现的特点 二、国有企业常见职务犯罪类型分析 三、职务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四、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一、目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呈现的特点,1、从案件数量来看,发案率居高不下,仅次于金融系统的犯罪;大案要案增多,数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几千万。私设小金库的情况相当严重、普遍,而小金库往往是滋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温床。,由于小金库从设立到资金的聚敛、流动都是单位领导暗箱操作而缺乏群众监督,所以极易产生腐败。犯罪分子利用企业资金管理上的漏洞,或采取虚列开支、虚设项目、加大成本、

2、抽逃盈余等办法,设立“帐外帐”,套取国有资金;或直接截留企业利润、收入不入帐,瓜分“小金库”资金;或利用小金库的钱去拉关系,为企业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从而诱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主要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 如:某国有企业在一次税务检查中,被查出有偷税漏税的行为,为了使企业减免本应受到的巨额的经济处罚,该企业领导就从小金库中支出60万元送给了负责调查该企业偷税漏税的税务干部,结果国有资产流失了,那名税务干部也被小金库送进了监狱。再如:省外贸中心集团下属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务欧秀玉在四年间先后挪用单位“小金库”公款1683万元用于个人申购股票。,2、从案件性质来看,挪用公款、贪污和受贿

3、案件居多,也经常出现诸如非法经营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这些新型犯罪。其中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国企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 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少数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身在曹营心在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谋取私利的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3、从案犯身份来看,以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如财务、采购、仓管工作人员居多;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犯罪也很突出。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与政府及其他国有单位一样呈现“

4、59岁”、“26岁”、“39岁”现象。,39因干部选拨、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将近中年的,为保证获取官位,尽其所能以钱买官换权;得到官位后变本加厉受贿、贪污,以捞回投资成本。 26-一踏上岗位不长,不少被破格提拨,是重点培养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刚拥有一点权,贪污、挪用多,数额大,胆子大,无所顾忌。,4、从犯罪手段看,手段不断翻新,并且由单一向复杂、隐蔽、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具体而言,犯罪人使用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向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作案,犯罪的隐蔽性逐步增强。一些犯罪分子已不再是法盲,而是具有高智商、高学历、高职务的企业管理者

5、,他们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经过细致的谋划和充分的准备后再实施犯罪,难以发现。同时,一些犯罪分子还看准了监管较为薄弱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利用企业在外投资、经营的机会,捞取个人利益。,5、从犯罪形态看,企业负责人相互勾结,“窝案”、“窜案”多。 “一查一窝,一挖一串”。一些企业负责人之间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一起干最保险”。不再是“单兵作战”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以单位名义、集体讨论决定实施犯罪的这种单位集体职务经济犯罪增多的主要原因是自以为替单位办事没事。 这种犯罪有以下几种类型和表现形式:一是集体截留,设小金库;二是集体造假,有福

6、同享;三是集体敲诈,坐地分赃;四是集体走私,相互勾结;五是集体卖官,权力出租。 还有一些企业以为职工谋取利益为借口,违反国家明令禁止拆借资金的规定,搞帐外经营,集体私分企业资产。,6、职务经济犯罪常发于国企改制过程中在相当一部分已经进入改制的企业中,出现了一批利用改制侵吞国有资产新型职务犯罪案件。 犯罪手段: A、借改制中企业资产评估之机,不评估、少评估国有资产;或不评、少评无形资产等方式,导致评估失实; B、故意少计国家资本金,低估国有资产并将其计入改制后企业的法人资本金从而进行变相侵吞国资。如:某国有电仪器厂原总经理刘某通过做假账、办假手续等手段虚增债务,将1537万余元国有资产层层剥离,

7、审计事务所凭借报表只评估出该厂净资产161万元,其余1300余万元全部流入其个人腰包。 C、借企业改制、职工分流的名义,虚构企业下岗职工的名单,骗取上级下拨再就业资金,从中侵吞国有资产。,D、通过串通债务、合同相对方,故意制造呆账、坏账,或隐匿流通中的资产以达到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目的。 E、采取巧列名目的方式,私分国有资产。如:某酒业公司董事长陈某,在公司改制前与他人合伙炮制一套“引资奖励”政策,将本单位由承建方垫支的工程视为引资,擅自决定为自己发放资金75万余元。 F、国企管理层恶意收购,侵占国有资产。如:某燃料建材公司改制时管理人员故意抬高门槛,要求每个职工最少投入5万元才能成为新企业职

8、员;故意夸大风险,使大部分职工不敢入股。管理人员买断该企业后,将企业出卖,获得增值200余万元。,7、国企人员失职、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一些国企业负责人官僚主义思想严重,工作中不注意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和投资经营信息动态,盲目轻信、盲目投资,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有的是轻信诈骗犯的花言巧语,导致国有资产被骗;有的是严重不负责任,对国有资产缺乏保护意识导致国有资产被转移;有的是出于人情、私情关系或其他种种原因为私企提供担保,一旦私营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损失便落到国企身上。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日趋严重。,8、高科技犯罪增多。 现在国企计算机化、网络化、现代化、自动化办公程度明显

9、提高,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的技术应用也从单机处理发展到网络系统,提高了国企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但是,有些国企科技管理水平还不高,漏洞不少,重要岗位失去监督,使犯罪分子得以修改计算机的数据,采取虚拟存款,做假账等手法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案件不断增多。而且高科技犯罪主体以中青年居多,教育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科技知识基础和社会工作经验,比一般人更懂得计算机网络知识,懂得利用计算机消除犯罪痕迹。,9、犯罪动机从享乐型、满足生活资料型向投资营利型转化。 一些犯罪分子看到企业经营能长期获取大量的利润,因此作案的目的就不只限于满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从财物的积累向资本的积累转化,通过资本运营使钱生钱

10、,以满足更高的需求。,二、国有企业常见职务犯罪 类型分析,职务经济犯罪不是我国刑法的法定罪名,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其中,国企系统中发案率较高的是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等。,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类型,贪污罪 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什么样的人会触发贪污罪?,就国企而言,国有公司、企业里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的人都可能触犯。一种是主管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工作的人,例如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等;另外是履行具体负责某项工作职责的人员,

11、通常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项事务行使法律赋予或者国有单位授予的职权,例如国有公司企业的会计、出纳、保管员等。还有一种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国企中虽然不是正式编制,但经国企聘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也可能从事经手国有财产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也构成贪污罪。同时,承包经营国有财产,承包人利用经营管理之便,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单位的生产资料、资金、上交利润、公共积累截留、职工工资等占为己有,一样构成贪污罪。,(二)、贪污行为表现形式,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

12、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窃取财物:也就是通常说的监守自盗。(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采购人员谎报采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其他方法: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

13、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3、利用高技术手段进行贪污。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如财务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等。,(三)、如何量刑,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

14、团的贪污总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

15、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一)、关于受贿罪的几个问题,1、受贿什么?受的是财物,但不应狭隘理解为现金或具体物品,而是以各种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劵、商品等;既可以是

16、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当然,一些非物质利益,如通常称的性贿赂则不属于受贿罪范畴。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均可构成受贿罪。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取财务。“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4、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5、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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