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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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供热集团法制培训课程 供热法律知识讲座,主讲人:许 迟,主讲人:许 迟,内 容 提 要,一、供热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供热侵权问题 三、供用热力合同问题,第一节 供热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法?法律?法规?规章?,水 廌 去,法的效力等级,1、供热方面主要法律,(1)合同法 (2)物权法 (3)侵权责任法,2、涉及的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3、涉及的地方性政府规章 长春市城市管理办法,合同法,1、合同法中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 2、供用热力合同的特点: (1)供应方是特殊主体; (2)连续性合同; (3)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4)是强制缔约性合同。,物权法,第

2、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 赔偿项目 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

3、,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 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第二十二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

4、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第二节、供热侵权,供热阀门井伤害事件。 侵权责任法第91条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热管道施工伤害事件,第九十一条一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暖烫伤事件,暖气片及设施漏水侵权,1、室内暖气漏水责任问题,(1)所有权说。 (2)过错责任。 (3)证据问题。,2、楼梯间供热管道漏水责任问题,(1)物权法方

5、面的规定。 (2)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 (3)物价部门的规定。,其他供热侵权事件,例:供热水蒸汽事件; 抢修时造成的侵权; 供暖试水侵权等; 供暖侵权的连带责任问题。,第三节、供用热力合同,目前的合同文本 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监制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 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工企用户用),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

6、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

7、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该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

8、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 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

9、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致供热质量未达到国家和省(市、县)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退还用热人室温未达标期间的热费,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百分之五的违约金。,2、

10、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五的违约金。,3、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4、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

11、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给供热人或其他用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当地供热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是 否)委托供热企业有偿维修。,供暖合同纠纷,1、温度不达标。 2、房屋所有权变更与供暖合同变更的衔接问题。 3、逾期交纳供热费问题。,感谢同志们听讲,咨询电话 1894392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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