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办理营业执照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69913498 上传时间:2019-01-1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8.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办理营业执照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办理营业执照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办理营业执照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办理营业执照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办理营业执照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办理营业执照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在20XX年度企业年检中,隆化县国有林场管理局张三营林场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有以“隆化县国有林场管理局张三营林场”做为登记名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以“隆化县国有林场管理局张三营林场木材经销站”为企业名称的营业执照。在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载明张三营林场是国家差额拔款的事业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拔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在张三营林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表

2、明该林场是差额拔款单位,属国家核拔经费的事业单位。所以当时登记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是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的。根据1998年10月25日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的规定,该林场如果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则应该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以企业为形式的经营组织。这种经营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必然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该林场举办的经营组织应该是法人,且应该是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应

3、该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么,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事业单位举办营利性组织是应该办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执照,还是应该办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呢?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就是对于营利性经营组织的设立及行为进行规范的法规,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主要是规定事业单位的设立及行为的规定。就有关营利性经营组织的规定来说,前者属于特别规定,后者属于一般规定,当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特别规定,所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这一特别规定给其办理营业执照。另一种规点认为应该

4、适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1998年10月25日施行的。从两个法规施行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属于新的规定。当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新的规定,所以应适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个新的规定给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没有从整体上把握法规之间冲突的处理方式。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在规范事业单位举办经营组织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属于旧的特别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属于新的一般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这两部行政法规如何适用应由国务院裁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