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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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特征、分类与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 三、民事行为的效力 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第四讲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特征、分类与形式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三)分类 1、以进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分为单方、双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分

2、为有偿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3、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保管合同、赠与等。 实践法律行为如质押、民间借贷。 4、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保险合同。 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现代民法以方式自由为原则,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均为不要式行为。,(四)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

3、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民事法律行为。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其优点是证明力强,可以使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如招呼出租车;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缴纳房租,出租人接受,可推知当事人双方延长了租期,但租期为不定期的租赁。 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如继承法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遗产的

4、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二、民事行为的成立,民事行为是一个上位概念,没有任何价值判断的因素。 一般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 特别要件:是指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要物行为,除具备一般要件外,还要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或标的物的交付。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成立是生效的逻辑前提,某种民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民事行为成立的归宿。成立的民事行为如果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被撤销,就达不

5、到订立合同主体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合同或民事行为的成立就变得毫无意义。总之,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有效,有效的民事行为肯定已经成立。,三、民事行为的效力,(一)生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生效的民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要求当事人在意思表示自由的前提下,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6、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情况下,生效的民事行为具备一般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还需要具备特殊有效要件,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实例:十分钟的裸体漫走能否挣回10000元(河南),话说邓屠户、李某、陈某是好友,一日赶集时在墟镇上相遇,便相邀着去一小酒店饮酒作乐。喝得有点耳酣面热之时,邓屠户掏出刚卖完猪肉的10000元放在酒桌上对李某说:“你如果有种敢把衣服脱光到街上去走十分钟,这10000元就是你的了。”李某心想,这钱来得容易,恶向胆边生,说干就干,叫喝着要立马签个协议,以免邓屠户反悔。当时由陈某与酒店的服务员作证,签了协议。签完,李某竟真的脱光衣服,到街上

7、走了15分钟,超额完成任务,一时弄得邓屠户诸人惊愕不已。邓屠户本以为李某没此胆量,那知弄巧成拙,后悔得要命。第二天便去索还,李某当然不给,一时间老朋友撕破脸皮,直至告上法院。,(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但是对于无效民事行为,国家是不主动干预的,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态度。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民法通则58条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

8、、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违法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

9、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如高利贷 。,举例:木工王某因妻子生病急需一笔费用向章某借钱,章某提出王某必须在其妻病治好五天之内为其加工一套家具。王某无奈答应。后王某妻子病愈,但王某根本无法在五天之内加工整套家具。王某与章某之间的口头协议属何民事行为?( ) A显失公平 B胁迫 C乘人之危 D重大误解,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是 ,依据是; 。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

1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为 ,因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是相对无效,有效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59条,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以撤销和变更的。 合同法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

11、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民通意见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性质、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是形成权。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甲向首

12、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 得到支持,因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双方所得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杨某的单位新盖了一栋住宅楼,杨某估算他本人可以分到一套二居室,便先按房屋面积买了纯毛地毯,准备在搬进新居时铺用。但结果杨某未能分到住房。杨某购买地毯的行为( )。 A.是无效行为。因杨某购买地毯的动机未实现,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B.是可撤销行为。因杨某对于购买地毯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 C.是有效行为。因为该行

13、为虽有误解但不是重大 D.是有效行为。该行为的效力与单位分房二者没有内在联系,案例分析:,2000年冬,李明的妻子发高烧,急需送医院,故在公路上等汽车。但因当日下过大雪,路面结冰,极为难行。李明等候多时,未见汽车。半小时之后,李明拦了一辆个体出租车,但该车已挂出“停止营业”的标志,司机王兵准备开车回家休息。李明说明自己的妻子要赶快送往医院,恳求王将其送至医院。王说自己不想做活了,且路滑难行,为此本不想送人,但看到人命关天,也只好送送了。但约定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且加倍收费。李明因急于赶到医院,表示同意。车行六公里左右,因前方车辆行驶缓慢,王遂将车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因路面太滑,刹车失控,撞

14、伤一行人蒋大山,并撞在路边的电线杆子上,使李明头部受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李明要求司机王赔偿,蒋也要求王赔偿。王兵提出,他事先与李明有约定,对此事故一概不负责任,车身的损坏及对蒋的损害都应由李明一个人负责。为此, 李明诉至法院。 1、分析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4分) 2、当事人之间约定“如有意外,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为什么?(6分) 3、李明可以提出哪些要求?(5分),(1)李明与王兵之间已达成一种运送合同,承运人应及时、安全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王兵的过错使李明的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李明的健康权。(4分) (2)李明与王兵之间达成了免责条款,但这一免责条款无效:违反了自

15、愿、公平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免责条款时,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和缺乏经验,而强迫对方接受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条款,否则,构成显失公平条款。该条款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不能通过设定免责条款而加以免除。该条款排除了被告应履行的基本义务。(6分) (3)由于王兵的过错使李明的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李明的健康权。李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免责条款或确认免责条款无效。李明可以主张王某违约,也可以主张王某侵权,从而使其承担责任。(5分),(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民事行为生

16、不生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降低交易风险的制度。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下面三个特征: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如“考上大学赠一辆电动车” 3、条件必须合法。“如杀某人,赠金十万”,“三年内不结婚,赠金1万”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原因的法律行为。 所附的期限是确定要到来的时间。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则不确定。,讨论:农村结婚风俗中的彩礼能否要求退回,张某与未婚妻李某相识3年,李某向张某要彩礼4万元,最近张某提出登记结婚,李某口头答应了。但在平时李某总是找茬和张某闹别扭,当张某再次向李某提出登记结婚时,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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