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 税收征收管理【应试精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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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1 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 计划地组织、指挥、控制和监督的活动,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采用的一 种管理、征收和检査行为,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必要手段。税收征管包括税务 登记、发票开具与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代理、税务检査、税收 法律责任和税务行政复议等环节。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 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 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

2、立的依据与证明。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 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 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 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纳税义务 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 以下证件

3、和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1.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 照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

4、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 登记证及其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 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 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 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 及其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税

5、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6)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 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税务登记表的内容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 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3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 务机关应于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 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 填报。 3.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纳税人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相关 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生产经营地址;登记

7、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 4.证照管理 (1)税务登记证的作用。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 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 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 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2)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 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 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 件的管理。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

8、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4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自遗失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主 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银行账户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 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 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

9、围及时间要求 (1) 适用范围。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 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及经营地点 (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 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2)时间要求。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 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变 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 的原税务

10、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 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 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 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 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 料。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5 (1)申请。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向主管 税

11、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具 体内容。 (2)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附列资料、证件要进 行认真审阅,在符合要求及资料证件提交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受理;不符合 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3)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进行核对, 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漏缺项目等。 (4)发证。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 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 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 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

12、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 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 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副本、发票 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 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 件、发票领购簿及停

13、业前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 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 “停业复业报告书”。 (四)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 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6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 自动解散的; 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的;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的;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

14、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 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 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 止之日起 15 日内 , 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

15、营地点 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 税务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 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1) 申请。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应填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

16、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 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报,审查其 提供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报表格是否正确。对资料不全的退回补正;对符合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7 规定且资料齐全的,还需转相关环节办理以下事宜:收回发票领购簿、缴 销发票;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办理清税手续。 对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登记的,转人税务违法违章处理程 序。 (3)确认、归档。经税务机关相关岗位确认批准后,办税服务厅(基层 分局)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交纳税人。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 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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