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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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1999年6月,某县某村村民在该县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中看到一则广告,该广告声称有一种新型农药上市,对于虫害有奇效,该农药是某外地农资公司在该县推广的一种新品种。看过了广告后,该村农民集体到县里该农资公司所设办事处购买该农药。但是施用后,农田中的虫害未见好转。村民们认为是用量不足,于是又加量再次使用,但虫害依然如故。有些村民怀疑所买的农药是假药或劣药,就送了一些残药到县农业技术鉴定所进行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批农药的含药量大于标准含药量,药性不良属劣质农药。村民们持鉴定结论找到购买农药的办事处,谁知早已人去楼空。又经调查,该县电视广告发布管理方面极其混乱,该农药广告就是未经检查交钱即播

2、的虚假广告。 问题: (1)假设村民们设法找到了该外地农资公司,他们能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该农资公司? (2) 假设村民无法找到卖药的经营者,而该电视台(广告发布者)也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姓名地址,村民们应当怎么办才能使自己的损失获得赔偿?(3)对于电视台发布的虚假广告,村民们应如何做才能使广告发布者得到惩处?案例二:消费者秦某在某电器商场看到一言复读机,有意购买,便向商场售货员询问。售货员见状热情地招呼他,问他需要具备什么功能的语言复读机,秦某说:“想要一台功能多一些的,最好有记忆功能。”售货员于是向他推荐一种复读机,称这是当前市场上同类产品中功能最全的,不仅具有记忆功能,还能够跟读、加快

3、或减缓语速等。秦某当即表示要购买一台,但提出想试一试,但是售货员说,不用试了,这产品的质量与其他情况和产品说明书上表明的一样,不会有问题的,好多顾客都买了,反映不错。秦某看了说明书,发现确实像售货员所说的一样,就买了一台。拿回来一试,却发现该复读机与普通的收录机并无两样,根本不具备产品说明书声称的新功能。秦某当即赶回电器商场,以产品的功能与说明书不符为由,要求退货。售货员指着店堂正中的告示,上书“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拒绝给秦某退货,并且告诉秦某:“我们的商品都是质量合格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你凭什么要求退货?”秦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电器商场的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开庭审理时,电器商场辩称,“

4、我商场销售的全部是合格产品,没有质量瑕疵,而且价格也是合理的,因此没有理由退货。” 问题(1)商场店堂告示是否合法? 违法,违反第24条的规定(2)商场以无质量瑕疵为由拒绝退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无,且违反了第22条的规定(3)商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秦某的什么权利? 真情知悉权(4)法院对于此案应当如何判决? 因商场欺诈,应依据第49条双倍赔偿。案例三:甲厂生产的营养液“幸福”商标进行了注册,2003年与乙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满后,乙厂注册了“福康”商标,并利用广告宣称,称“福康”是“幸福”的新一代产品,是对“幸福”营养液的改进,打入市场。消费者们误以为“福康”是“幸福”的换代产品,

5、更高级,效果更好,故转而购买“福康”营养液。分析:违反了第19条的规定。还可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广告行为进行分析。案例四:邓某在某市工业展览中心的展览厅举办的名优商品展销会上买了一瓶麦香酒,饮用后双目失明。其妻去展览中心,展销会已经结束。其妻找到主办的市贸易信息公司反映情况,请求赔偿,遭到拒绝,并被告知这酒是A酒厂生产的,应由厂家负责。厂家拖延不理。工商管理局责令其赔偿,A厂称入不敷出,没钱赔偿。工商局检查其财务情况,发现A厂无营业执照,是借用B酒厂的,遂决定处罚B酒厂。又经调查,B酒厂已于1个月前并入C酒厂,工商局又令C酒厂赔偿。C厂以“损害非本厂的酒造成,本厂不应负责”为由拒绝赔偿。邓

6、某遂诉至法院。此案该如何处理?案例五:1998年10月,周某和何某二人路过一个新开张的大型超市,就顺便进去随便逛逛。她们二人发现该超市所卖货品价格比较昂贵,于是就没有买东西,二人分别拎着自己的手提包离开超市。经过超市出口的时候,超市的两个保安拦住了她们,问她们是否拿了超市的东西而忘记付钱,周某与何某当即面红耳赤,超市里购物,结帐的人很多,都围了上来指指点点议论纷纷,周某与何某严辞否认。于是两个保安把她们两个人带到了另一个房间。保安退出去以后,进来两个女工作人员,两名女工作人员强行翻检了二人携带的小包,然后又仔细搜查了二人的口袋。结果没有发现任何属于超市的物林,于是只好对她们俩说,“抱歉,请走。

7、”何某与周某从房间里出来以后,超市的顾客指指点点,很多人以为她们俩偷了超市的东西被当场抓住。二人感到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污辱。后二人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讼,要求该超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 问题(1)周某与何某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受尊重权(2)周某与何某二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3)法院应否支持用某与何某二人的诉讼请求?全国首例优盘容量缺斤短两案 重庆市民骆勇于2005年2月份花费188元,在国美电器购得一只朗科U160-128MB超稳普及型闪存盘。使用后,他发现优盘实际容量只有124MB。骆勇认为国美电器故意隐瞒该优盘标示容量与实际容

8、量的差异,存在欺诈行为,将其告上了法庭。国美电器称优盘标注容量小于实际容量是行业惯例,并且具有技术上的客观原因。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国美电器明知本案涉及的优盘标示容量与实际存储容量之间存在差异,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对于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同时赔偿其因调查取证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摘编自:法制晚报)全国首例消费者诉“杜邦锅”欺诈案 2004年8月7日,关真峰从翠微大厦购得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特富龙不粘炒锅。他在得知该不粘锅可能致癌后认为,苏泊尔公司和翠微商场存在隐瞒实情的欺诈行为,要求

9、赔偿392元。2005年01月0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未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仅属于购买、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生如产品买卖行为存在欺诈,产品质量导致退货、维修、更换等,消费者主张权利的相对人应为销售者,而非生产者。生产者不应被列为被告,因此驳回原告对苏泊尔的起诉,并判定翠微商场不存在欺诈行为,驳回关真峰的诉讼请求。(摘编自:法制晚报)全国首例涉奥邮品诉讼案 王先生诉称,他在上海集邮公司花了12元,买了被告捆绑销售的“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和“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表决纪念” 实寄封。但事后发现这是假实寄封,没有经过“自然实寄”。王先生认为被告故意销售

10、假冒伪劣产品,已构成欺诈,因此要求被告退一赔一,并书面赔礼道歉;1月12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纪念封”并未标明“实寄封”字样;这种“纪念封”是否必须经过邮政自然实寄,目前国家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中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原告提出被告欺诈销售没有依据,法院不予认可,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摘编自:中国法院网)消协公布并点评2004年度十大霸王条款 http:/ 2005年04月01日 07:09 北京青年报 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11、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以及“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等10项条款被消费者评为“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中消协对这些条款分别进行了点评。记者了解到,此次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评选是从2005年3月5日至2005年3月25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及搜狐网站()财经频道公布,由消费者公开参与评选的。法官难断一元案专家呼吁消法修改刻不容缓去年4月14日,来京旅游的山西运城地区垣曲县新城中学教师高河垣在北京新东安市场的中安天平图书中心购买去向法庭一书(法律出版社出版),后发现该书第216页至249页严重缺失,遂从住处乘公共汽车前往退书,并要求书店赔偿他为退书往返乘车,而花费的一元钱交通

12、费。书店营业员说:退书可以。要车钱,我们这里没这个规矩。高河垣认为:“一元钱交通费是实实在在的一个经济损失,完全是对方造成的,而在整个过程中我并没有错,这钱凭什么要我来付?”于是高河垣将诉状递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9月7日,一审法院判原告高河垣胜诉,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退还高河垣购书款19.6元,同时赔偿原告退书损失的1元钱交通费及诉讼期间,所支付的住宿费、交通费807元,共计赔偿808元。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诉状中,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0条明确规定,因大件商品的质量问题退换而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由经营者或生产

13、者承担;北京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也提到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对大件商品有明确规定。据此,第一,法律既然提出大件商品退换才能有运输问题,一本书,按一般商品常识显然不属于大件商品;第二,法律规定的是合理的运输费;第三,北京市此类法规的实施办法也未提到除大件商品外因退换而发生的交通费如何处理。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高河垣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法律依据充分。他指出。民法通则第122条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造成消费者损失,经营者、生产者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134条还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赔偿、道歉两种。所以他坚持索要

14、1元钱交通费的赔偿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要求中安天平图书中心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他为二审而支出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412元。同时拒绝图书中心“可以予以赔偿,但需承认图书中心合法的庭外和解方案”。高河垣的代理人指出,消法明文规定因大件商品的质量退换而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由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是因为大件商品在这个问题上较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小件商品就可以不赔了。他希望法律能给一个明确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去年11月26日上午,高河垣、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赔偿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再次开庭,但因当事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庭外和解。本案是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接受的类似官司的首例案件。由于案情不仅涉及

15、当事双方切身利益,还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因此审判长孙宝详说:“虽然官司只有1元钱,但案情复杂。我们面对的消费者不仅有本市的,还有外地的,甚至国外的。如何赔,赔什么,目前司法解释尚无细则,需要探讨。”目前法院已决定组成合议庭另行合议,并将于3个月后判决。对于诉讼标的只有一元的官司,据笔者所了解的案例中,除美国外在我国实属首次。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身处不同利益的人对此事自然持有不同的看法。为此我们对十余名消费者进行了调查,绝大部分认为应该赔偿,只是觉得因一元钱而打官司不值得而已。图书中心负责人对此事谈了他们的看法,退换图书可以,但赔偿车费尚无先例,且图书质量问题与出版方面有关,是连带责任,不应由其独立承担。并质问:“如果读者乘飞机来退书,我们怎么办?”我国民法专家何山认为,消费者因购物而受到的损失,包括购货款、因修理、更换、退货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经营者必须赔偿。那么,从法学理论上到底应当如何解释这个问题呢?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原因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失,理应得到赔偿,这是一个浅显的道理,已得到人们的共识,而且民法通则确有这方面的规定。消法虽然规定了因大件商品质量问题退换而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由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但不能因此认为小件商品就不予赔偿,否则就与民法通则相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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