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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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2,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概念,4,。,(二) 劳动关系的特征 1. 主体特定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5,2. 主体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 所谓隶属关系,就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所在单位的成员。,6,3. 产生在实现劳动过程中 第一,产生于实际的劳动过程中; 具有人身关系属性。,7,4.有偿劳动 第一,区别于义务性劳动。如助人为乐、党、团活动。

2、 第二,区别于强制性劳动。如劳动教养、罪犯的强制劳动。,8,5.劳动者不承担劳动风险 劳动风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受到的身体伤亡损害。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遇的风险不由自己承担责任。,9,6.劳动者不承担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遭受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财产损失。 经营者的经营损失不由劳动者承担责任。劳动者的工资不会用于清偿用人单位的债务。,10,(三)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1、实质标志 2、形式标志,11,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思考: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意义?,12,(二)案例分析,13,案例1:龙某系某是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3、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14,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1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 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15,分析: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

4、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16,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则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17,案例2:,A公司为一小型物流运输公司,每天下午3点是公司发货到货时间,运输任务繁忙时,因此从2006年7月份每天都叫小张来公司装卸货物,按照工作时间支付小张报酬。2008年10月小张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

5、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2008年2月到10月的工作支付双倍工资。 问题:张某与A公司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18,分析:本案中,小张按照与A公司的约定,为A公司提供业务范围内的劳动,并且接受A公司的管理,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19,案例3:2008年7月1日,赵某带车进入某货运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与王某(即赵某的妻子)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约书”,合约书约定货运公司承租王某车辆,驾驶司机为赵某,货运公司每月支付车资4500元。同时约定了服务区及范围,以及每日工作时间。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7月1日至

6、2008年12月31日止。公司为赵某办理了相应工作证件。,20,赵某心想,租赁合同也好,劳动合同也好,名目不同而已,既然已经明确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相应报酬,并且车主又是自己老婆,应该没什么问题。于是赵某稀里糊涂的就代老婆签了字。合同订立后,公司为赵某办理了“身份识别证”和“车辆出入证”,赵某工作认真勤恳,及时完成公司交待的各项运送及收派件任务,合约期满,该货运公司又与王某(即赵某的妻子)续签了“车辆租赁合约书”,合约期限顺延至2009年6月30日止。,21,该合约中明确约定驾驶司机为赵某,司机薪资1500元/月,租车费:3000元/月。这次又明确区分了自己的工资和租车费,赵某心里更踏实了,

7、租车费也好,薪资也好,反正都进自己腰包,赵某觉得无所谓。2009年5月14日,货运公司口头通知赵某不用来工作了。对于货运公司的突然解约,赵某感到非常气愤。,22,于2009年6月27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货运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的替代金4500元和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同时补缴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问题:赵某与货运公司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3,仲裁裁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请,认为货运公司与赵某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的租赁合约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工作报酬,并且公司为赵某办理了相应工作证件,因此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赵某

8、的月工资为1500元而非4500元。,24,货运公司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货运公司认为:公司既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签订租赁协议,而是与王某(即赵某的妻子)签订的租赁协议,赵某是王某派来的驾驶司机,驾驶车辆至公司处承揽运输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租车费。“身份识别证”和“车辆出入证”是为方便赵某进出公司所办,非工作证。公司也无考勤,与赵某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隶属关系。,25,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司机在被告处工作,车辆租赁合约约定单位给王某租费每月4500元,包括租车费3000元,司机工资1500元,且车辆行驶证是老赵妻子王某的,所以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要件,支持了公

9、司的请求。,26,思考: 1、就因为劳动者自己带着生产资料,是否就能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 2、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如何在立法上确定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才能对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还是要看两者之间存在人身隶属性的关系? 哪一个条件更优先?,27,案例4:刘兵和张艳夫妇是来自江西某地的农民,其儿子刘明在北京某大学上大二。刘兵的老乡王军是在北京的一个工地的包工头,王军让刘兵在其承包某建筑工地干活。张艳一人干了三份活,上午在一家庭做清洁工,下午在一家酒店做清洁工,晚上帮助某店铺编织手工艺品(以件计算工资)。儿子刘明利用假期在某手机专卖店卖手机。 问题一:刘兵和

10、王军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是劳动合同?,28,答案:一、刘兵和王军所签订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29,问题二:张艳所签订的三份协议是否都是劳动合同?,30,二、张艳所签订的家庭清洁工不是劳动合同,在酒店做清洁工的是劳动合同,编织手工艺品的是不是劳动合同则看具体情况。,31,问题三:刘明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32,三、刘明所签订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33,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法律关系,案例5,34,四、两种特殊劳动法律关系的适用,(一)退休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35,1、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

11、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第2项: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36,思考:劳动者能否建立双重劳动关系?,37,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8,(二)不合格主体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1、用人单位不合格 2、劳动者不合格,39,五、附随劳动关系,(一)附随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附随劳动关系,是指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附随劳动关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和存在。,40,(二)附随劳动关系的范围,1. 劳动管理关系 2. 社会保险关系 3. 工会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 4.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5. 劳动监察执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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