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票据结算方式【应试精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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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1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 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 规定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四种。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 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所指 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1.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票据签发以后

2、,在出票人和持票人之 间成立了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基于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的,即 由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利。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能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 来确定, 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都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权利和 义务的证据。 2.票据的功能 票据的功能,是指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票据的功能主要有: (1)汇兑功能。票据最初的功能是汇兑,即异地输送现金和兑换货币的 工具。当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大,在异地贸易中携带现 金不方便、不安全,还存在不同种类货币之间的兑换困难。因此产生了如下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

3、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2 的汇兑业务:商品交易当事人通过货币经营者(现为银行)的汇款业务和货币兑 换业务,在本地将现金交付货币经营者,并取得票据作为汇款和货币兑付凭证, 并凭该票据在异地向货币经营者兑换现金,从而克服了现金支付的空间困难。 (2)支付功能。由于票据有汇兑功能,可异地兑换现金,是一种金钱给付凭 证, 因而它逐渐发展为具有支付功能的支付工具, 即可以通过法定流通转让程序, 代替现金在交易中进行支付。在市场经济中,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一般等价物, 会经常发生大量收付货币的现象。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例如使用支票 方式支付,具有便携、快捷、安全等优点

4、。因此,在现代经济中,票据支付在货 币支付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3)结算功能。这是指票据作为货币给付的手段,可以用它在同城或异地的 经济往来中,抵销不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的收款、欠款或相互的支付关系,即通过 票据交换,使各方收付相抵,相互债务冲减。这种票据结算的方式与使用现金相 比,更加便捷、安全、经济。因而,成为现代经济中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 (4)信用功能。票据可作为信用工具,在商业和金融中发挥融资等作用。其 中, 在商品交易中, 票据可作为预付货款或延期付款的工具, 发挥商业信用功能。 在金融活动中, 企业可以通过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进行贴现, 取得货币资金, 以解决企业一时发生的资金

5、周转困难。这时,票据就发挥了银行信用的作用。 (5)融资功能。票据的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主要通过承兑、贴 现、转贴现、再贴现等运作方式,使票据的融资功能得以充分地开发。 票据的以上基本功能,使票据制度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商业 信用、银行信用的票据化和结算手段的票据化,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之一。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为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而进行的要 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票据行为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一般来说,法人的票据能力在法律上并无严 格的限制,

6、法人可以依法从事各种票据行为。但自然人就不同了,自然人可以享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3 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 却不一定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该票据权利和 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可见,在票据上签章的 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 章人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 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票据权利。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票据行为人进行票据行为

7、时,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法律上的障 碍或欠缺。如果票据的形式虽然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但以偷盗、欺诈或者胁 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应认定该类行为无效。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行为内容的合法, 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的记载事项、 程序的合法, 至于形成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行为是一项要式法律行为,其形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否则将影响 该行为的效力。 (四)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将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巳存在的当事人,

8、是构成 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 人。其中,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 款人又称票据权利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付款人 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 切债务责任清除。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4 2.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 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 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 人、

9、保证人等。 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 所以同一当 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 即双重身份, 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 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其中,承兑人是指接受汇 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背书人是 指在转让票据时,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 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保证人 是指票据债务担保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 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 再向被

10、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 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 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有所不同。 (五)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是 票据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 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所 记载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一顺序权利,也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追索 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其他法定原因时, 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

11、偿还 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第二顺序请求权,是一 种附条件的权利。由此可见,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同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不是选择性的,而是有一定顺序的,即只有在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持票人 才能行使追索权。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5 以偷盗、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 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

12、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 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 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 额相当的利益。 2.票据权利的行使 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有不同的程序,包括票据的承兑、提示 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 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

13、汇票持票人要 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 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 期商业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 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 求付款。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 中包括:支票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 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提 示付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

14、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 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 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 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6 3.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 采取的行为。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 两种。 “按期提示”是指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 兑或提示付款,以及时保全或行使追索权。“依法证明”是指持

15、票人为了证明自 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到拒绝或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以法律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 4.票据权利的抗辩 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 的行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对抗 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 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5.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 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 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6.

16、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 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 关系、 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 票据法 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 关系, 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 发生的关系、 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 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2012016 6 年年会计从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格考试辅导 7 (2)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也存在不 同。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而当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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