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业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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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结算业务,概述 基本原则 票据结算 支票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银行卡,教学目的与要求,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大多时候是在存款的基础上进行,即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通过教学,要求学生了解结算业务的核算内容和结算的基本原则;掌握常用结算方式的核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注意区别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方式。,教学重点,1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2非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教学内容,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票据结算 第三节 非票据结算,参考资料: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1997年12月1日 票据法1996年1月,第

2、一节 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款项往来等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 特点: 1、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按支付结算方式不同分为 2、按使用的结算工具分为 3、按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分为,二.支付结算的种类,三.支付结算的

3、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保障当事人经济利益,保证转账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3、银行不代垫款。 划清了银行资金和存款人资金的界限。,第二节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一、支票 二、银行本票 三、银行汇票 四、商业汇票,案例一,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三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三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4、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抵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去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不退汇票为由,丁银行以追索对乙的贷款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抵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评析,本案中丙银行和甲的诉讼

5、理由以及A市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甲、乙和丙银行三方达成了协议,而乙并未遵守,这是否影响到汇票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代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

6、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A市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了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案例二,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5万元,B公

7、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评析,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 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A伪造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有权拒绝承兑。A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甲银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

8、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外,该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这些金额和费用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生通知书的费用。在本案中,B公司持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银行的行为,甲银行是被背书人,B公司是背书人。由于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拒绝承兑。因此,甲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

9、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3.B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中,B公司明知该汇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它接受伪造汇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向诈骗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例三,A公司从B纺织厂购进一批羊毛衫。为支付货款,A向B厂开具了10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C银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15天。B厂经销员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3日遗失。B厂随即向C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

10、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2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第3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后来D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6万元从经销员手里买的。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B厂和C银行。于是,B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评析,1.汇票遗失后,B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正确的。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

11、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本案中,B厂所持有的汇票属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汇票遗失,B厂可以向C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区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合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当天就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第三天发布了限利害关系人三个月内申报的公告,其程序和步骤是合法正确的。,3.D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B厂向法院起诉都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

12、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在本案中,D是持票人,票据被宣告无效与否直接涉及其权利,其有权申报。法院接到D的申报后,由于票据纠纷难以在催告程序中解决,所以依法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但是,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不等于票据纠纷就不解决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也有类似规定。因此,B厂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合法正确的。,案例四,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

13、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评析,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我国票

14、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一、支票的核算,(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

15、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现金支票 只能取现 转账支票 只能转账 普通支票 即可支现,又可转账。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二)支票的基本规定,1、适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 2、有关规定: 1)绝对记载事项:“支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签发支票应该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3)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为10天。 4)禁止签发空头支票。,5)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不得签发与其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7)违反上述三项规定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5%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

16、偿金 8)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三)转账支票的核算,1、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开户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2、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持票人开户行 借:同城票据清算 贷:待处理结算款项 在规定期限内无退票, 借:待处理结算款项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出票人开户行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同城票据清算,(四)现金支票的处理,借:活期存款出票户 贷:现金 想想看 你如果在中国银行开设个人支票户,12月10日当你签出1万元支票时,账户款项不足,12月15日建设银行开户的持票人要求兑现支票时,你已经存入了足额的票款,这种情况算不算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如何作出账务处理?,核算实例,开户单位土产公司签发转账支票一张,金额12 000元,支付开户单位毛纺厂货款。该单位存款账户只有8 000元,银行按规定退票并处以罚款。 人民银行收取的罚款为: 120005%=600元,低于1000元,故按1000元收取。 赔偿金:12000 2%=240元,练习: 1、开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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