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69714357 上传时间:2019-01-14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339.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四节 行政合同,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二、行政合同的履行 三、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一、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履行行政职能,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特征 行政合同的主要形式 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案例1】 1999年9月10日,滴道河乡政府与曲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曲某承包位于某地的荒山一座,承包期为20年,曲某应在所承包的荒山上植树造林,也可以种植有经济价值的果树;(2)曲某应保持荒山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荒山的林木面积应逐年增长,不能减少;(3)如曲某

2、违反合同的约定,乡政府有权收回荒山并对曲某进行经济处罚。2003年,乡政府对曲某承包的荒山进行检查时,乡政府发现曲某所承包的荒山林木面积有所减少,曲某将荒山土的部分土地改为耕地,种植了其它农作物。乡政府认为曲某已违反荒山承包协议约定的条款,对曲某所承包的荒山应依法收回,于是乡政府在2003年8月作出收回曲某承包荒山的决定,荒山种植的农作物归曲某所有,并对曲某处以罚款3000元。曲某对乡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曲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法院该怎样处理?,【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履行行政职能; 3

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越权。 5、行政合同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案例2】 甘某是仙林街道幸福村的村民,全家4口人,原有住房3间。因高速公路要通过甘某的房址,仙林街道办与甘某1993年7月8日签订了拆迁协议。拆迁协议规定:甘某应于1993年8月15日前将原房拆除,由街道办补偿甘某3万元,并指定A地块给甘某建房。但根据新规划A地块将用于建新街道办事处。1993年7月底,甘某提交建房申请,街道办给甘某指定宅基地B建房,甘某不满意,认为街道办应追加补偿2万元,于是未在8月15日前拆除原房。 涉及的问题:仙林街道办

4、该怎么办?甘某可通过什么途径来伸张自己的权利?,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者目的协议。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必须具有确定性和可履行性。因此,凡是在民事主体之间就财产利益或者某些身份利益所自愿达成的协议,均属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

5、同 2、目的不同 3、主体的地位不同 4、救济方式不同,【行政合同的主要形式 】,1、科研合同 2、国家订购合同 3、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 4、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 5、企业承包管理合同,【缔结合同的方式】,(1)招标 ; (2)拍卖 ; (3)邀请发价; (4)协议(直接磋商) 。,二、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主体的权利】 (1)要求对方当事人本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监督和指挥合同履行的权利; (3)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4)制裁权; (5)强制执行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取得报酬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行政过错); (3)损失补偿请求权; (4)不能预

6、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自己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案例3】 1995年5月,农民郑某和某乡政府签订了渔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郑某承包百合水库上游水域,从事渔业养殖,郑某每年向乡政府上交承包费2万元,合同期限10年。(2)郑某须维护好水库堤坝,保证防洪功能。之后,郑某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并投入3万元资金对水域进行渔业开发利用。之后郑某的渔业养殖业效益颇丰。 2000年,乡政府新任乡长后提出:为了提高百合水库的利用效率,应当对水库整体水域进行综合治理开发,以达到更好的防洪效果。之后,乡政府派人和郑某协商提前终止合同问题,郑某坚决不同意。2000年7月6日,

7、乡政府派人将水域强制收回。 问题:乡政府的做法正确吗?,参考结论,1、乡政府可以解除这份行政合同; 2、乡政府必须要对由于单方解除合同而给郑某造成的损失予以足额补偿。,【案例4】 1998年,中国爆发了历年来罕见的洪水,洪水过后,各地抢修堤坝。某省为了预防春汛,决定实施冬季加固堤坝工程。但是在冬季加固堤坝,从来没有工程先例。于是该省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资质决定由该省第一建筑工程队来承建。随后,该省行政主管机关与第一建筑工程队签订了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第一建筑工程队擅自将该工程转包给另一不具备合格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该省行政主管机关立即进行检查,在查实后作出决定:立即停止该工

8、程的施工,并解除与第一建筑工程队签订的承包合同。 问题: 1、该省行政主管机关与第一建筑工程队签订的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2、该省行政主管机关和第一建筑工程队对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现实,【混乱、贫乏的行政合同制度】,(1)缺乏统一规定; (2)行政合同规则缺乏特殊性; (3)行政合同的救济缺少特殊性。,练习,某省公路局为了修建一条高速公路,与某道路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该道路建筑公司自筹资金并负责修建高速公路;自高速公路修建完毕五年内,由道路建筑公司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费,作为其收回投资和利润的回报。试问: 1省公

9、路局与道路建筑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为什么? 2如果因为城市建设原因,在高速公路修建完毕第二年,政府就宣布原高速公路附近将扩建为城市的新飞机场,该高速公路不再使用,那道路建筑公司是否可以得到补偿以及通过什么途径获得补偿?,参考答案,1省公路局与道路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根据行政合同的判断标准,并结合本案事实可以得出这一个结论:其一,在合同中,存在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即省公路局;其二,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不是实现行政主体自身利益;其三,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 2道路建筑公司没有充分实现权利,因此可以要求省公

10、路局给予一定的行政补偿,具体途径,可以依照合同原来订立的条款与省公路局交涉与协商,按照合同解决办法进行,在省公路局拒不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理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2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4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19条 拆迁公司如已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强拆。 第23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11、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24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6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12、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物权法 1、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3、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4、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13、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5、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尴尬,1、对于居民的房产补偿应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实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给予了足额补偿之后,政府要将财产的产权变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实施拆除。因为公共利益审查过之后,它是征收

14、而不是拆迁,征收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在未经法院撤销之前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必须先把公民的物业按市场价买下来,办理产权转移才能实施拆迁,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偿原则有悖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 3、拆迁条例对行政权利过分依赖,忽略了司法程序的作用。 4、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注意:这里的征收并不是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的、无偿的征缴一定数量金钱或实物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 单方性单方行政行为。 第二、 无偿性、强制性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第三、 义务性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