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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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购合同合同号NO:需求方:(以下简称需方)供应方:(以下简称供方)签订地点:湖南-怀化签订时间:2014 年12 月16 日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需方向供方采购、供方向需方供应产品签订本合同。1. 合同适用范围1.1 本合同之“产品”系指:(1)列于“产品计划”中的产品。供需双方另外增订“产品计划”得以增加的产品。(2)未列入“产品计划”中,但系需方从供方采购的产品或需方经由第三方间接从供方采购的产品。(3)“产品”亦包括该产品之售后服务、所附文件。1.2 本合同之条款,皆适用于需方之订单。2. 合同期限及终止:2.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合同期限为:2

2、014 年 12月16 日至2020 年12 月 16日,除非一方给另一方提前60天书面提出终止合同。2.2 合同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终止合同,须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载明违约的情形,且该另一方位于指定期限内补正该违约之情形。2.3 鉴于供、需双方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如合同一方提出需延长合同的有效期,经另一方确认后可延长合同期限。3. 供货方式:3.1 由需方以物料订购单方式向供方下达采购订单,供方须按照订单要求提供产品。3.2 供方在收到物料订购单后应回传确认函,如有任何问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8小时)内书面通知需方,否则视为默认。3.3 需方有权根据生产计划的变更以及供方

3、产品的供货质量、采购订单的执行情况、售后服务质量等条件对供方的供货品质及数量进行及时调整,供方有义务积极配合。3.4 为保证产品数量的准确性,供方须免费提供1-3%的损耗。4. 产品品质、产品安全要求:4.1 供方应按需方认可的产品供货,以双方签订的产品品质合约为准。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产品本身和生产场地有任何改变。4.2 供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需方认可的质量和技术规格要求继续放进料检验标准及相关文件。需方有关技术指标等如有任何改变,负责知会供方更新,供方应积极跟进相关的变化。4.3 供方应保证所生产或供应的产品均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规要求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 保证条款:5.1 对

4、销售给需方的产品,供方保证如下:(1)对产品有完全处分之权利,产品将不受任何第三方之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利(如质权、动产担保)或其它类似的限制。(2)所有产品应为新制、未经使用的,且完全符合需方所提供之规格和技术标准。(3)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需方要求,对未曾使用过的原辅材料的变更,必须提前书面报需方确认。(4)需方有权处置和转卖产品,不受任何限制亦不需负担额外的费用。(5)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以满足需方要求,需方有权随时对此进行检查考核。(6)供货前应严格按要求自检,其检测项目不得少于需方标准所规定的进货检测项目,并有书面记录。(7)对需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和要求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解决

5、和整改,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解决和整改,需方有权停止供方供货。(8)向供方提供其相关的资质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测标准、供方所在地、联系方式、规模、组织结构图、整体运营流程图、产能等基本情况。5.2 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依该合同的约定赔偿需方相关的一切损失。5.3 退货。对不符合本合同5.1项保证/保质期的产品(下称“不良品”),需方退回不良品(由供方负担运费)后,供方应立即归还该笔货款或请求折让或请求换货(但前提是经需方同意)。6. 包装要求:供方须按需方要求定量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标识制造

6、批号、物料名称、材质、型号、规格、颜色、数量等,包装物应适应叉车装卸、长途运输,符合防潮、防震、防尘要求,因包装、运输不当引起的锈蚀、损伤等由供方负责。7. 订单、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输、装卸费用承担:7.1 需方将以文本、传真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式向供方下订单。供方须在收到订单1个工作日内与需方确认交货期、数量及交货地点。7.2 交货时间。供方应按照订单指定的交货日期交付产品。如可能出现延迟交货时,应立即告知需方,并应自费改以空运或其它方式加速运送。同时:(1)每延迟一日,赔偿需方延迟交货产品总金额的0.3%作为惩罚性违约金;(2)需方可取消该延迟交货之订单;(3)对于部分延迟的情形,供方应先

7、通知需方,除需方另有指示或取消订单外,供方应按照原交货日期交付部分产品。7.3 交货地点:需方工厂仓库或订单指定地点。7.4 产品的所有权及其风险在供方将其交付至指定交货地点并经需方清点后才能转移给需方。但是需方指定第三方运送产品时,自第三方取得该产品时,产品的所有权及其风险转移给需方。7.5 不论需方是否已付款或为其他检验与否,需方仍会就接收的产品进行检验,其方式及效力如下:(1)无论是抽样检验还是整批检验方式,如需方的检验结果判定产品有瑕疵或不符合产品规格等,需方可退还整批产品;(2)需方接收产品,不得视为需方已完成该产品的检验,或该产品以符合规格、本合同的保证或其他供方的承诺。本合同中所

8、提供的保证/保质期不因需方接收产品而失效。7.6 运输、装卸费用:由供方承担,但经双方订单另行约定时除外。8. 价格及付款方式:8.1 供、需双方均应不断改进,通过提高质量与效率来降低成本及价格,并让利给最终客户,双方确认努力保持这种降低成本的趋势,每年至少检讨一次价格。8.2 供方保证以最优惠的价格给需方提供产品,即采购同等数量的相同产品时,需方价格绝不高于供方提供给其他客户的价格。合同期内,如供方给予其他客户较优惠价格时,应立即提供需方同一价格,需方有权以此较优惠价格结算。8.3 供、需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明确的交货条件及付款条件下,共同遵守经双方约定批准的价格。8.4 付款条件:(1)月结3

9、0天,结算日期以供方产品入库后,需方在每月25日前收到供方提供的正本发票开始计算(收到发票日期以签收单为准)。(2)产品价格以订单所载为准,需方将以此付款。所有产品价格包括运输、运输保险、标示、包装物等费用。9. 交货及验收:9.1 供方须按需方要求定量包装,并按订单要求的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附上送货清单及供方的出货自检报告或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第三方检测的材料性能测试报告)供需方备查。送货清单须列明需方订购单号及物料信息(制造批号、物料名称、材质、规格、颜色、数量等)。9.2 需方依据双方约定的品质标准、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案,并参照原封样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是否合格。9.3 需方检测

10、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需方提出书面申请意见复检,否则视同接受。9.4 虽已检验合格入库,但在需方装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供方仍应承担质量责任,并及时配合需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以满足需方正常生产的需要。9.5 需方对供方产品所行使的检验,并不能免除供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10. 供方违约责任:10.1 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需方造成的损失费用。10.2 供方交付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挑选、返

11、修或退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如使用紧急需挑选、返修时,则供方应立即组织挑选、返修或需方直接组织挑选、返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人工费:10元/小时人);供方不能返修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10.3 供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10.4 供方逾期交货的,供方必须事先与需方联系,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并获得需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货

12、部分货款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供方还须赔偿因逾期供货而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费用。10.5 供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供方承担;供方提前交货,需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提前提货。10.6 因供方产品不合格进行挑选、返修或退换,而造成需方生产停工待料时,需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罚款,每延误一个工作日处以至少壹仟元罚款,延误需方出货期而需空运或遭到需方客户延误交期索赔的费用由供方承担。10.7 因供方提供需方的产品质量问题

13、导致需方客户投诉,造成需方损失的,需方对其有形损失(费用、索赔)及无形损失(公司信誉)进行核算后,以书面通知供方,经供方对质量问题确认后从供方货款中扣除,如供方对质量问题有异议,可提交合同签订地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质量鉴定。11. 需方违约责任:需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期支付供方货款,须事先与供方联系,说明原因及解决方案,获得供方同意后,并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12. 保密条款:12.1 在未取得双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12.2 供方从需方得到的图纸、规格书、技术文件和样品等,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14、公开、泄露或被使用。12.3 供方绝不允许把需方提供的图纸、技术文件等转让给第三方加工、制作产品出售,其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供方负全部责任。12.4 本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13. 合同解除:13.1 供方有以下任何事项时,需方不需要任何通知,可马上解除本合同:A. 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行为或事实时;B. 在供应期间内,不能满足需方数量及品质要求无能力供应时;C. 被政府机关停止或取消营业资格给予处分时。13.2 协议一旦解除,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应立即归还需方所提供的图纸、技术文件等,并偿还一切债务。13.3 因违反合同条款造成需方损失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损失。14. 合同纠纷解决:

15、供、需双方之间产生有关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5. 其他约定:15.1 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放弃或修改,应经双方的代表人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始生效。15.4 本合同之条款如因与国家法律不符导致一部分无效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15.5 供方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需方提出任何与本合同无直接关联的法律或行政诉讼,或将需方列为此等诉讼的当事人;(2)以法律或者行政程序使得需方无法输出其产品。15.6 供方长期或临时派往需方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人员、送货及押运人员等),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需方的规章制度,服从需方的调度。15.7 供方和供方工作人员不得向需方员工送理货馈赠钱物,否则经查实后供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需方可视情节对供方予以涉及金额的10-100倍罚款,从应付供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15.8 供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或与需方员工勾结夹带、偷运需方的产品、原料或其它物品,否则供方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需方可根据情节对供方采取警告、罚款、赔偿损失、暂停合作等措施,直至终止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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