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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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四川省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 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 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 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建设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四 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电201059 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2、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 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 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 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 件 1。 2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 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 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 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 合投标施工组

3、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 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 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 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 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 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 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川建发2006151 号)对施工现场承 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

4、明 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 费。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综 3 合评价得分及等级。最终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 格三级。 (1)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 80 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 率的 40%计取,80 分以上每增加 1 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 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 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 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 合评价得分-80)3%。 (2)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者,得

5、分高于 70 分(含 70 分)低于 80 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 价费。 (3)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 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 60%计取。 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计 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 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 4 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

6、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 “环境保护” 、 “文明施 工” 、 “安全施工” 、 “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 价的,评标时应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 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投标 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 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机构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和 四 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川建

7、发2006151 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和 打分,并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获 奖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 85 分;经省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 5 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 90 分。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 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 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 价及费率测定表 (详见附件 3)测定的费率执行。 3、

8、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的,不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的工程,由建 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认。 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 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 许可证的工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 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 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 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 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9、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情况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 6 在收到测定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 施工费。 2、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

10、及费率测定 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3、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 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基本费费 率标准计取。 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 的,其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 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30%。 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 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 应将其中的 30%直接拨付总承包单 位。 第十一条 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 7 文明

11、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 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 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 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 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 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 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 年) ,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 50%,其余费用应 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 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 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

12、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 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 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查看 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 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 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 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 8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 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13、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 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 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 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

14、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 施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 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 9 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 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 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 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

15、标准 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 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 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 定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 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07 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 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

16、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 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10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 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合同备案管 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五 年。 11 附件 1: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一、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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