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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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总结一、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及个人适用本办法。自建供水设施取水、节水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市建设局是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三、市节水办应根据市水资源状况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凡月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都应列入产品定额指标或计划指标考核,并在项目申报立项的同时,将项目建议书抄送市节水办。五、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应厉行节约,按户装表计量,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用水计划管理。六、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定额标准,制定本市各行业先进的综

2、合用水定额和单位产品用水定额。七、用水单位的产品定额,应根据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结合用水条件的需求变化而制定,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修订一次。八、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参照其近年用水实际及邻近地区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制定。九、用水计划制定的具体程序是:各单位向市节水办提供近年来的用水实绩等有关资料,经市节水办审核后,确定各单位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报市建设局、市发改委、经贸委批准执行。十、各用水单位在接到年度用水计划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季自行分解填写季度定量用水计划分配表,报市节水办,作为季度考核用水指标的依据,否则将把年度计划平均分配到四个季度。十一、各用水单位应当执行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并与市节

3、水办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节水办缴纳累进加价水费。十二、各用水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因产品产量或工艺设备的改变,确需调整用水定额或计划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节水办批准并报市建设局、发改委、经贸委备案。十三、本市节约用水考核工作,实行年计划、月报表、季考核、节奖超罚制度。十四、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凡月用水量大于500立方米的,必须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十五、市节水办具体负责节水工程项目实行“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十六、各用水单位应实行用水三级计量制度,进行产品

4、用水单耗考核。应采用先进技术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不断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十七、各企业单位应按行业规定达到相应的用水重复利用率,未按规定达到要求的,不得增加用水量计划。十八、供水企业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量。十九、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及仪表,应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卫生洁具及节水工艺。二十、凡具备水资源重复利用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建设实施中水利用工程。二十一、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市节水办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二十二、市节水办应积极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

5、作,对在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十三、生活用水禁止实行包费制,查实有生活用水包费制的企事业单位,核减当年度计划的10%,直至改正为止。二十四、建设项目临时性用水,建设单位应事先到节水办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用水定额进行考核,超过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二十五、各用水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规章制度及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按期向市节水办报送统计资料,未按期报送节水有关资料的,核减当年度计划指标的20%。二十六、各用水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以保证用水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核减当年度计划用水量的20%。二十七

6、、市节水办应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规定,对各用水单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除按标准收取计划内的水费外,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超定额或超计划10%以下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费;超定额或超计划10%以上至20%的部分加收两倍水费;超定额或超计划20%以上至25%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费;超定额或超计划25%以上至30%的部分加收四倍水费;超定额或超计划30%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费。二十八、逾期不缴纳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水费的,从发出加价收费通知第15天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同时酌减用水指标,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十九、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负责收取,具体可委托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代收后转入财政专户。三十、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所收取的款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十一、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节水办负责解释。三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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