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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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由董事负责制定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2、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三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第五条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协助公司了解相关情况。第二章本制度的实施与监

3、督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负责监督。监事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负责人;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九条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董事办公室,董事办公室对董事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

4、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第十条董事办公室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备案。第十一条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十条所规定的审议、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第十二条本制度所提及的信息披露指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家报纸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此类信息的披露由董事办公室按监管机构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

5、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检查,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检查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检查报告。第十五条公司监事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六条董事办公室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年度培训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十七条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第

6、十八条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十九条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秘书,由董事秘书呈报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二十一条监事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

7、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秘书及董事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与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秘书或董事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董事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相应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五条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秘书确认或签发后,方可发表。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

8、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秘书或董事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应比照本制度执行,重大事项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董事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八条董事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未经公司授权,任何员工(其中,公司研究部人员遵循本制度第三十条之规定),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的对

9、外宣传,以及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开展的推介活动由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公司办公室同意,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办公室。采访结束后,被采访人应事先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稿件,经董事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三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1、公司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价发表任何言论。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

10、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1)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第三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披露标准依据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1、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及修改章程;2、公司变更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3、董事会就公司及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4、中国证监

11、会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及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的审核意见;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的变化;6、公司合并或分立;7、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8、公司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9、公司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10、公司财务指标已达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预警线;11、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预亏、预警和预盈事项;12、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12、重大影响;14、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的股份;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16、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7、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18、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及营业地址;19、公司更换联系电话、传真;20、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所提及“重大”,系指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合并报表数,以下同),或数额巨大,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21、应披露的交易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让);(2)重大关联交易;(3)对外投资

13、(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重大亏损、债权、债务重组或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第三十五条重大事项还包括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第三十六条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如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一致(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经证券监管部门豁免后,可不予披露。第五章信息披露的

14、基本标准第三十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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