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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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征收应该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监督指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

2、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职责为:一、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文件;二、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培训考核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四、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五、统筹中心城区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六、组织实施重大和跨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具备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国土

3、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第七条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协调组织维稳、辖区街道管理等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示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信用等级高、诚信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供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选择。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公告十日内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每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票,得票数超过应投票总数二分之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得票数均未超过应投票总数二

4、分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处对摇号、抽签过程进行公证。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为公房租赁的,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权利的,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依照本规定按私有房屋进行补偿。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的,可按有证房屋补偿安置。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5、在政府提供地段安置的,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的比例安置,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下浮10%结算,被征收人需要再增加20平方米以内的,按政府限制价结算,安置房楼层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需要再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安置房成本价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确定,并在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政府限制价不高于成本价的倍。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政府限制价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三代以上家庭共同居住;户口簿记载常驻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本地区无其它

6、住房;征收部门、监察部门共同公示七日后无异议。第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十六条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增加到50平方米。第十七条征收住宅房屋,附属房屋补偿执行下列规定:实有建筑容积率以内的有证房屋以外部分可按:1的建筑面积比例置换安置房,要求货币补偿的,已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的最高补偿850元/m2,未建部分补偿400元/m2。实有建筑容积率在至之间的,对实有建筑最高补偿400元/m2,对未建部分按300元/m2补偿,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的实有建筑最高补偿200元/m2。突击抢建、未经审批在原有建筑物上后加建的建

7、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十八条有证房屋的装修装饰应考虑使用年限折旧按质量评估补偿,补偿金额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精装修一般不超过300元/m2,普通装修一般不超过200元/m2,无证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装修不予补偿。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签订顺序先后选择安置房屋的房号,同一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同一房号的抽签确定。第二十条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不得低于15元/m2,每户不得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每月不得低于15元/m2,每户每月不得低于800元,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发给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

8、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不低于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不低于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第二十一条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征收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偿;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补偿;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补偿。第二十二条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征收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

9、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5000元。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楼层差价从第一层住宅至顶层住宅正负总和应为零。多层住宅总层数偶数层的以中间两层确定为10%至15%,总层数奇数层的以中间一层确定为10%至15%;高层总层数偶数层的以中间两层确定为零,总层数奇数层的以中间一层确定为零,然后上下浮动,上下层差价不超过50元/m2。第二十四条征收房屋所涉附属物及设施,按下列规定执行:空调补偿迁移费4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400元;养殖花卉、饲养鸟类、鱼类、鸡、牛等补偿实际发生的本市之内的搬运费;管井每眼800元,石井1200元;杨、柳、榆树等未成材的,每棵补偿8-12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2棵,成材的按市场价补偿。果树:结果的按产量每棵补偿200-400元,苗木每棵8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2棵;葡萄:结果的每棵100-150元,未结果的每棵15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6棵。砖墙每立方米补偿300元,土、石墙每延长米补偿40元。第二十五条实行奖励政策。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时限搬迁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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