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建账监督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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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建账监督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单位会计建账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账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更换新账时,各建账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旧账和新账审核手续。第四条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商、税务、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纳入会计

2、建账监督管理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第六条建账单位在财政部门首次办理会计建账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其他有关资料。第七条除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需要单独建账外,所有建账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一套账,不得账外设账、造假账和不建账。建账单位及其会计人员应当保证会计账簿真实、完整。第八条建账单位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完成会计账簿结旧转新工作时,持新旧会计账簿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在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持打印完整的会计账簿和年末

3、科目余额表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第九条建账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名称、住所时,应当自合并、分立及变更名称、住所之日起于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原审核财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第十条建账单位会计账簿不得擅自更换。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毁损、丢失的,应当于毁损、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向原审核财政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建账单位应按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账簿。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会计账簿,应报请财政或有关主管部门监销。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会专管员制度,采取分片包户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开展会计账簿审核工作。第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账单位的会计账簿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建账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第十五条有关部门依法使用建账单位会计账簿,建账单位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会计账簿。第十六条财政、监察、审计、税务、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相互通报情况,及时沟通信息,将建账单位会计建账工作纳入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和有关考核范围。第十七条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账簿、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授权、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账簿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建账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账簿审核手续或申请补办手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账簿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依照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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