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例分析会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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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案例分析,指导老师:牟科琪 制作人:罗成(200901301123) 09会计一班,一审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永强 被告:天津帝旺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目 录 1、民事诉讼状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企法人营业执照 4、授权委托书 5、代理词 6、答辩状 7、证据目录及证明内容 8、法院裁定书,民事诉讼状 原告:赵永强 住所:天津市星河花园小区 电话:13094239007 身份证号:120201197209082380 委托代理人:何磊 被告:天津市帝旺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东敬 身份证号:120201196704013490 联系方式:13987098076 委托代

2、理人:马明国 诉讼请求 第一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开发商)因多项合同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138元 第二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开发商)履行合同中有关外檐窗双层玻璃的承诺或以市场的价格向 原告(业主)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510元 第三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如下: 第一: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为2004年8月31号,但实际交房的日期为2004年9月9号。按照合同规 定,被告应每日按商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逾期交房10天。同时,合同 约定小区临时电的使用时间为一年,但被告实在一年零十

3、个月之后才给小区提供了正式电,合同 约定,该项的违约金是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 第二:承诺的部分景观如下沉式广场、灌木迷宫、竹林、玻璃地面、溪流等没有建设到位,被告 应当根据缺失景观的评估来向原告提供赔偿。 第三:根据合同规定,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在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180日内及时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而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对原告造成很大损失。 第四:下水道堵塞,墙面渗水、房屋漏雨、墙体起鼓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被告没有履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李东敬同志在我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系 公司的法人代表。 特此证明! 附:李东敬的联系方式:13987

4、098076,单位全称:天津市帝旺有限公司 2006年09月23日,天津市帝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原告星河花园小区业主诉被告天津市帝旺有限公司一案,依照法律 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原告方诉讼代理人: 姓名:何磊 性别:男 年龄:36岁 工作单位: 天津市天翼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联系方式:13490890435 委托事项权限: 特别授权代理 特别授权: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和上诉.有权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赵永强 2006年9月21日,原告代理律师律师资格证,代 理 词 第一: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为2004年8月31号,

5、但实际交房的日期为2004年8月 31号。按照合同规定,被告应每日按商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逾期交房10天,因此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为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同时,合同约定小区临时电的使用时间为一年,但被告实在一年零十个月之后才给小区提供了正式电,合同约定,该项的违约金是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但原告认为万分的比例是不足以赔偿原告损失的,所以请求法院降临时电的违约金比例提高五倍,也就是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十五。 第二:承诺的部分景观如下沉式广场、灌木迷宫、竹林、玻璃地面、溪流等没有建设到位,被告应当根据缺失景观的评估来向原告提供赔偿。由于小区的现实景观与楼书宣传的景观差别过大,所以原告

6、请求该项违约金应为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四倍,也就是房款的万分之二十。 第三:根据合同规定,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在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180日内及时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而被告既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对原告造成很大损失,所以原告请求该项违约金应为合同约定违约金的五倍,也就是房价款的万分之二十五。 第四:下水道堵塞,墙面渗水、房屋漏雨、墙体起鼓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被告没有履约,原告处应当向被告追索违约金外,被告还应当按双方合同的要求进行维修。 何磊律师 2006年10月8日,答辩状 答辩人:天津市帝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敬 职务:总经理 公司地址: 华茂产业

7、区鑫茂科技园E座三层B3单元 联系方式:1376539089 原告关于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应当按照合同定 比例,确定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成 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数 额,现原告并没有证据证实,因违约给你造成那些损失,所以就 无权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数额,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原 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帝王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8日,证据一,证据一名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楼书 证据内容:原被告双方合同成立,楼书应该看成是购房合同的附件,被告没有兑现这些允诺,因而构成了违约行为。,证据二,证据名称:入住通知 证明内容:原告在2

8、004年9月9号才住进小区,比起购房合 同中规定的2004年8月31号入住的日期晚了10天。证实被 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间内办理入住的违约的事实,证据三,证据三的名称:原告购买稳压器以保证用电 证明内容:由于被告关于临时电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家用电器的 损坏,原告不得不自行购买稳压器以维持正常用电和保护家用电器。,证据四,证据四的名称: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购房合同及现实 情况。 证明内容: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外檐窗为双层玻璃,被 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补充证据,证实电压不稳,且经常停电,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用电,给原告造成 了很大影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2004年9月

9、9日交房,比合同规定的日期超过了10 天,因此逾期交房10天的情况存在,法院认为,楼书等宣传资料不 是合同的要约,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未将下沉式广场、灌木迷宫、 竹林、剥离地面等景观作为合同的要约对待,因而被告在景观方面不 构成违约,被告将小区正式电接通的时间距原告入住日期超过一年 但不足两年,因而并不违背合同的约定。原告关于临时用电超期违约 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规定,分别 以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比例赔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理产权 登记违约金。另外,被告要以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赔付原告安装露 台不锈钢栏杆的费用。法院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冯程涛 2006年12月5日,谢 谢 观 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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