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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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灋,(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左部在中国文字中代表“水”,象征法的公平;右上部代表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能辨曲直、断疑案的神兽;右下部表示凡被该神兽的独角顶触的当事人均应败诉。,獬豸:传说为神羊,为独角羊。它明辨是非,疾恶如仇,尧时法官皋陶审案时,让它做助手,每当它发现有罪者,就冲上去用独角抵撞 。,上图中第八个就是獬豸,獬豸,灋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说文解字,律,律,均布也。,律者,所以范

2、天下不一者而 归一,故曰均布也。,均布:音乐中调律的工具, 表征法律的规范和谐功能。,平之如水 公平 触其不直者而去之 正义 所以范天下不一者 强制 而归一,西方的法(正义) 正义女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女神持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非马克思主义的解说,苏格拉底认为,法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人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指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

3、健康、自由或财产。”,非马克思主义的解说,法律是贯彻统治者意图的一种手段,是君主行使惩罚权的一种方式。,非马克思主义的解说,意大利政治家、思想家, 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奠基人之一, 代表作君主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非马克思主义的解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历史法学派的创立人,“法者,著于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 姓者也。”,非马克思主义的解说,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通过对人们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 社会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权利义务性 国家强制性,(二)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

4、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3)法律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下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 (1)从主观上讲,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意志、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三者的完美结合。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反映。 (2)从性质上讲,社会主义法是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理性定位。当代中国法的先进性质体现在它的根本使命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并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服务。 (3)从客观上讲,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文明建设的

5、必然产物。,(三)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性与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的统一,(四)社会主义法的作用,法律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基本保障 法律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因素 法律是社会主义中国对外关系发展的基本依据,家庭、私有制 和国家的起源,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五)法的历史类型,家庭、私有制 和国家的起源,类型,奴隶制

6、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1、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贵族的等级特权 愚昧:神明裁判 残酷:酷刑、身体刑,古代奴隶社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律 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2、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等级严明 重刑轻民,公元七世纪伊斯兰法的渊源古兰经,公元七世纪的唐律疏议 集中国封建法律的大成,公元前五世纪战国时李悝编订的法经,公元六世纪古罗马查士丁尼国法大全,3、资本主义法,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确认契约自由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确认法制原则,1787年美国 联邦宪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 英

7、美法系: 对抗式、判例法 大陆法系: 纠问式、成文法,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订的其他各国法律的统称。因美国独立后基本上仿照英国法,故又称英美法系。由于表现为判例的普通法形式,又称普通法系。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中,与罗马法有同等的影响,有“罗马法为私法之模范,英国法为公法之典型”之说。属于英美法系的有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亚、非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英美法系的诉辩对抗的法庭审理模式,大陆法系,大陆法系 亦称“罗马法系”。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以及仿照制订的其他各国法律的总称。古罗马法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是古代法中保护私有制、反映商品生

8、产关系最典型的法律,其立法影响较大,为许多国家所仿效。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就是一部根据罗马法制订的资本主义民法的典型。它肯定了商品经济关系,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部确认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法典,对各国立法有直接影响。罗马法系一般包括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的部分法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左侧人物为亲自参加了该法典制定的拿破仑。,4、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崭新类型的法。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六)社会

9、主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所以形成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1、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2、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结果)。,3、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权利从

10、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义务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 (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2)权利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3)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的自觉活动(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行为按其与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一致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客观现象和法律事实。,(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法的要素的一种,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之一,

11、除此之外,还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事项。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包括适用条件(假定)、行为准则(处理)和法律后果(制裁)三部分构成的一般性行为准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适用条件,适用条件,又称假定,是指适用规范必须存在的一定情况。一定情况的出现或存在,是规范起作用的必要前提。 如我国在这一法律规范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是条件(即假定)。,行为准则,行为准则,又称处理,是规范本身的具体规定,这无疑是法律规范的中心内容,它主要是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应为),可以做什么(可为)和禁止做什么(非为)。,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又称制裁,是指对违

12、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作的处罚。这是国家强制力在法律规范中的重要体现。 至于制裁的方式则是多样的,一般可分为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请分析下列法律条文是否包含完整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刑事诉讼法第37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法第256条:犯破坏选举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 法律创制也称为 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 机关在法定职权内按照 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法 律规范的活动。,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

1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统一 的原则 (4)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我国国情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程序,提出立法议案,公布法律,通过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1)提案程序 提出立法议案,是立法程序的第一环。 在我国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法律案。,(2)审议程序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是立法的第

14、二步。 在我国,对法律草案的审议,通常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对法律草案加以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具体地说,就是先将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由其他委员会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有的还要交由各地区、各有关机关和人员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在反复修改后,才正式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立法程序意义上的讨论。,(3)表决通过程序 这是立法程序中的决定性环节。 法律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的全体会议对经过讨论后的法律草案进行表决,取得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 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必须由全国人大2/3以上的代表同意才能通过;

15、法律等则由人民代表大会1/2以上的全体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则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公布程序 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最后一步程序。 法律的公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经审议通过了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在法定的专门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布。 在我国,法律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予以公布。只有正式公布以后,法律才能产生法定效力。,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的渊源中居于最高层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16、力。宪法是“母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的源头,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 这里的法律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此外,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制定某些法律文件,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特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特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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