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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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 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调整具有保险内容的民 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保险合同是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一方面它应当遵循 一般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维护公共利益、 协商性;另一

2、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保险合同 也有自己的特性。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Personal Contract) 保险合同是基于个人性质的合同。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 的各种特征的了解都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承保与否及承保条 件。 保险合同的这一性质直接影响到保单的转让。除海上货 物保险合同外,财产和责任保险单通常不可以自由转让,只 有经过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单的转让才有效。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 保险合同要求的诚信尤为高,即最大诚信。这是因为保 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3.保险合

3、同是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 另一方的义务。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Formal Contract)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合同分为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手续,称为要式合同。 保险法第13条中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 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便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 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 所以保险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书面合 同,详细

4、记载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减少争议;另一方面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了证明作用。,5.保险合同是附和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 附和合同(Adhesion Contract)是由一方当事人拟 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 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投保人一般没有修改条款的权利, 保险通常使用标准格式保单和标准保险条款。 有一些保险合同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仍然需要保险 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保险条款。因此,保险合同也具有约定 性。但保险合同的约定性往往不涉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

5、常也只 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 依照投保人的意见修改条款。 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 辅助性的。,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质使得投保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 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各国保险立法通常规定保险合同条 款应符合公平、平等的原则,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还应由有 关部门制定或审核,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发生争 议时,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6.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能确定各自的 利益或结果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保险风险的偶然性特点决定的。 7.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Contract o

6、f Protection)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 后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障,减少忧虑和不安。,8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Contract of Consideration) 有偿合同是指享有合同权利同时必须付出对价,也就是 必须承担义务。投保方必须支付保险费,才能享受在发生保 险事故后获得补偿或得到保险金的给付。 有偿合同分为等价有偿合同和对价有偿合同。 等价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与付出的代 价完全相等。 对价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所得的利益与其付出的代 价并不完全相等。 保险合同是对价有偿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

7、部分组成。 2.1保险合同的主体 按照民法规定,主体是指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保单所有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1保险人(Insurer /Underwriter)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保险业务的经营人,是保险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 险公司。”同时,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8、: (1)保险人必须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71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72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7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 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 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险会规

9、定的任职资格; (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 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 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四)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 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险会的有关规定; (六)中国保险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2)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第70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 (新保险法中没有组织形式的规定) (3)保险公司应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在保险监督管理部

10、 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并接受监管。 第92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用 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 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 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人有权收取保费,并要求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

11、的义务: (1)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2)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 (3)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2投保人(Applicant)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 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 织。在保险合同实践中,投保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即民事主体,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履行

12、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公民在其生命存续期 间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 能力分为: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资格。 判断标准: 18周岁以上的精神正常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法律行为。 判断标准:根据年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16

13、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根据精神状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判断标准: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经其监护人同意,也可订立保险合同,也可成为投保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是一个 组织体,法人因不存在年龄、精神状态等自然人特有的生理现 象,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完全一致。法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

14、它的组织章程或者核准登记的范围 为限。 所以,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即可以法人名义订立 保险合同,成为投保人。 投保人法律资格的规定,保证了合同双方都能对 签订的合同达到充分的理解和意思表示一致,保证了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合法利益,是投保人必须具备 的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为了保证投保人投保行 为的合法性,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合同获取非法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表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 其目的在

15、于制止投保人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投机等 违法行为;防止保险活动中的道德危险的发生和限制赔偿额 度,以维护保险利益、社会公共道德和保险人合法权益。,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 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这一规定具有两点含义:一是,投保人须是以自己的名 义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即无论是自然人、法人,都 只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才能成为投保人; 二是,投保人须依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投保人订 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赔偿或 保险金,而保险赔偿或保险给付,又以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为 前提

16、。因而,投保人只有在支付保险合同后,才能成为法律 意义上的投保人。,投保人的权利: 要求保险人解释保单的权利及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求 偿的权利。 投保人的义务: (1)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数额、方式、在 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不管投保人为 谁的利益投保,投保人均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如不尽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 合同,并有权要求补交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接 触期间的保险费。,(2)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情况的有关询问。这是基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原则所 作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及时通知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义 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了解事实真相、取得第一手 资料,为理赔取得可靠的证据。同时也可以使保险人取得准 备赔偿金的充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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