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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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四,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五,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实务,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可保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补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代位追偿原则 (Subrogation)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Principle of Contribution) 近因原则 (Proximate Cause),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最大诚信原则 (U

2、tmost Good Faith): 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当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做充分正确的披露。,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同时必须将其所知道的或者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人的义务。 陈述:在保险合同的磋商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将其所知悉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实相保险人所做的说明。 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

3、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项条件。 案例,保险的基本原则,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50万美元,保险期限为1999年1月10日至2000年1月9日。1999年7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在联系工作中出现了异常情况,后发现乙公司负责人逃匿,乙公司也被查封,投保的集装箱失踪。甲公司于是向当地公安局申请立案,并就失踪的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将投保的集装箱全部交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任何条件承保,但甲公司没有将该事实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甲

4、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程之间,因此,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试分析保险人拒绝赔偿是否有理? (保险人拒赔有理,被保险人违反了海上保险当中的无限告知义务),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可保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注:在保险合同当中,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给予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换言之,保险合同标的或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因此,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

5、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不是原样的保险标的,而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金钱上的利益。 案例,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导致损失10%。事后卖方已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之后,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 问: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为什么?该案例有何启示?若该案例为CIF时,情况 又会如何? (在FOB

6、条件下,无论买方或卖方都无权向保险人索赔。因为该案中双方均无可保利益;此种情况下,卖方应投陆运险。若在CIF条件下,则保险人不得拒赔。买方投买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转移后的风险),而风险转移前(如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的风险损失,买方概不负责,由买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当然不付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保险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全部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

7、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险人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 注: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假如不强制规定超额投保部分无效,会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全损情况下,获得多于其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保险的基本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Subrogation),代位追偿原则 (Subrogation): 指在财产保险当中,但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8、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赔偿。 注:在保险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赔多少,追多少,若从第三者追偿的金额高于赔偿金额,应将两者之差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Proximate Cause),近因原则 (Proximate Cause): 在导致事件结果产生过程中具有支配力的、能动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那个原因。 案例,保险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Proximate Cause),“艾卡丽亚号”(Ikaria)于1915年1月30日被敌人潜艇鱼雷击中,船壳被炸开,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 该船

9、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该船驶进了法国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船长只能服从命令,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低潮时船头搁浅,其他部分在水中),导致船壳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 保险人主张: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 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10、。,货物的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不同分为: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邮包运输货物保险,一、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1.风险 2.损失 3.费用,一、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风险,风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理论/推定全损,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实 际 全 损,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海上损失,全 损,海上费用,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自 然 灾 害,偷窃,破碎,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锈损,短量,雨淋,渗漏,钩损,罢工、民变风险,战 争 风 险,海

11、上意外事故,外来损失,一、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风险,一. 狭义的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是指自然界产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洪水、地震、海啸、流冰、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这些灾害在保险业务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一、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风险,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accident),是指装载有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运行中,遇到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

12、踪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一、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风险,二.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装载于船舶上的货物在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的各种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外来风险包括两种类型: 1、一般外来风险,即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它包括短量、破碎、雨淋、偷窃、受潮、受热、串味、沾污、渗漏、锈损和钩损等。 2、特殊的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海运货物保险范围 -海上损失与费用,海运货物保险范围-海上损失-全损,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

13、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整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已失去原来的形体和效用,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被保险货物在遭受到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可按其投保金额获得保险公司全部损失赔偿。,实际全损表现形式: 货物被火烧完、食盐被海水全部溶解、载货船舶沉入深海无法打捞 水泥被海水浸湿后结成硬块、茶叶吸收樟脑的异味后 海盗行为,战争时船舶被敌人没收。 中国海商法248条规定,船舶失踪2个月的可按实际全损处理。,海运货物保险范围 -海上损失-全损,海运货物保险范围 -海上损失-全损,2.

14、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判断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标准: 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a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自由使用,不大可能在合理时间内重新获得该保险货物的情况。 b 一时还未达到完全灭失的损失程度,但将无法避免实际全损。 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保险公司关于全损的赔偿,推定全损如果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全损来赔偿,如果有残余物,被保险人要先委付。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按全

15、损来赔偿也可以不接受委付按全损来赔偿。接受委付赔偿时,保险公司则获得了对于货物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只按全损赔偿不接受委付则没有获得货物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海运货物保险范围 -海上损失-全损,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如果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 委付,就是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一种行为(体现了补偿原则)。 委付必须经同意后方能生效,但是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

16、人。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海运货物保险范围 -海上损失-部分海损,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也即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 部分损失又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海运货物保险范围 -海上损失-部分海损,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海运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海运货物保险范围 -海上损失-部分海损,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威胁到船货双方的风险真实存在: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当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船方有意识的行为; 3.损失要合理;(抛物) 4.共同海损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又发生火灾) 5.行为要有效。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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